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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发条微信消息就辞职,有法律效应吗?

2018-01-13 杨天艺 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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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2018002期


如今随着科技生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员工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最近,一家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李先生感到十分困惑,如今员工辞职都变成了一条简单的微信信息,有一员工在微信提出辞职后,由于其他原因又反悔不想离职,辩称微信辞职行为无效,向单位提出取消辞职。那么,辞职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是否有效?



日前,南京市高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为,某灯饰行员工在微信中提出辞职,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而灯饰行也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表意,应认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什么是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确规定的这几类。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就是“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edi和电子邮件。表明数据电文尚可有其他形式。本条亦不排斥其他形式的数据电文。所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所以,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故认定有辞职的意思表示。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30天,是指提出离职后,还要为用人单位工作30天,一来是让用人单位有时间找到继任者,二是让劳动者完成手头事务的后续工作和交接。


劳动者的通知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有的劳动者贪图方便,习惯口头通知。但是口头通知的缺点显而易见。双方没有有效的途径来保存这个通知,一旦发生争议,就会面临难以查清事实的窘境。比如,有些员工提出辞职后因为种种变化而反悔,又向单位提出取消辞职,而用人单位则不愿意继续聘用这个员工。这时有书面的辞职信,可以清楚分清双方的意向,有利于判断责任。


不建议通过微信、QQ等方式提交辞呈



虽然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能被认可,但是,并非所有书面形式都是推荐使用的。这是因为,法律上提出书面通知的要求,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双方的矛盾争议。有些书面形式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容易使得这份证据效力变得弱小。比如微信,在微信中所有人的身份难以核实、微信内容也存在修改的可能,这将对认定相关证据、查明事实造成极大难度。如果一方否认微信所有人的身份的话,这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确定这个微信账号归属于谁,这显然不如直接在纸上签字的效力来得清楚。


对于员工而言,基于电子数据瞬间传送的特性,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辞职前还需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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