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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未成年人不再“受伤害”?——记者勇救被强迫卖淫少女背后的思考

2018-01-14 单一良 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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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单一良

  

  2017年12月17日,《人民法治》杂志社接到反映未成年少女被强迫卖淫的举报信后,迅速派出记者实地调查暗访,及时报案,当地警方最终一举破获这起诱骗、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案,成功解救了受害的少女,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这起强迫卖淫案令人震惊和疑惑:在通信、交通如此发达的今天,未成年少女何以身陷魔窟一年之久而无人问津?

  

  近些年,我国打击卖淫嫖娼的力度越来越大,对于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刑罚也越来越严厉。2017年7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其中第六条对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各地警方在扫黄行动中,也越来越懂得通过各种新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加强了对治安管理技术进步的重视,每年扫黄打非的成效也很大,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死灰复燃现象,甚至出现上述案例这种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恶劣行径。显然,杜绝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是无法仅凭治安打击能够实现的。本案是受害人及其家人向媒体反映暴露出来的,如果不被媒体发现并及时反映给警方,这一起案件恐怕还将继续隐匿,得不到及时解决。在现代社会,是什么原因造成未成年人被诱骗到外地长期被强迫卖淫而不被人发觉?仔细研究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对辍学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小琳年仅14岁就辍学在家,同年7月被其所谓“干爸”以找工作为名带到福建省三明市,家人并未觉得不妥,反而认为她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忽视了她外出务工的安全问题,在小琳离家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家庭对其工作内容、个人情感等重视不够。由于中国农村大量外出务工人员疲于赚钱养家,对辍学在家或外出做事的子女关爱不足造成未成年人社会教育的“真空”状态,一旦未成年人在社会上遇到种种问题时就无法及时被家人发觉。湖南慈利县一起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中涉案的多名少年,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在外务工。因为辍学及无业未成年人群体家庭教育的欠缺,所以对违法行为的事先预防教育几乎是盲区,这一点亟待引起重视。

  

  二是所谓“援交”等错误理念诱导未成年人。在一些引诱未成年人卖淫案中也发现所谓“自愿”的。这些案件中的强迫卖淫的组织者给未成年人“洗脑”,把卖淫说成是赚快钱的生意,把这一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美其名曰“援交”。此外,强迫卖淫的组织还宣扬“卖淫应该合法化”“卖淫能减少犯罪”等错误论调。以上错误理念很容易误导一些社会识别能力弱的未成年人,让她们放松警惕。因此,除了加大对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外,更要加强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在道德舆论上的谴责和鞭挞,特别是对于“援交”“卖淫合法化”等错误理念应及时在媒体等公共舆论平台上给予批判,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道德引导。

  

  三是治标不治本的运动式扫黄打非模式亟待调整。某种程度上说,运动式治理是权力的懒惰,对不法分子而言,运动式执法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间。平时不法分子大可以肆意而为,一旦整治行动来临,也可以蛰伏待机。当然,也不能采取像本案这样“媒体曝光—政府打击”的治理方式,这与运动式严打一样也并非治本之策。为了让未成年人不再“受伤害”,媒体的参与固然重要,但更有赖于家庭、学校、媒体、警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形成的长效综合治理机制。因此,要想“扫黄”治本,一方面要严查失职渎职人员,深挖地方保护伞,另一方面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不能单一依赖政府执法部门,应调动社会广泛参与。同时不能片面依赖法律惩罚、行政管制手段,应广泛借助道德、文化、经济、教育等各个方面层次的复合手段方式,构建起全民参与治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坚持综合治理,比如建立娱乐服务场所长效管理机制,等等。

  

  我们希望小琳的故事不再重演,更期待小琳的故事能够唤起社会对未成年人问题更多的关注!

  

  (作者系《人民法治》杂志社执行社长、人民法治网总编辑、依法治国地方实践课题中心主任)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8年1月号)


责任编辑:康烁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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