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坐副驾不开车也会被追责 关于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你还知道哪些?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这句宣传语已深入人心,但人一旦被酒精上头,往往会高估自己酒量,还会做一些力不从心的事儿。但你知道吗?酒后坐副驾不开车也会被追责,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蒋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员;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张某蒋某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百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此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一是相约飙车行为。行为人相约在道路上飙车,从而构成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罪的,由于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的实行行为,因而是共同正犯。
二是组织非法赛车的行为。为了赌博组织多人在道路上非法赛车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都是共同正犯,且组织者是主犯。
三是鼓动他人驾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比如乘车人鼓动、要求驾车人加快速度不停超车,或者他人出于某种目的鼓动驾车人驾车追逐竞驶的,实施鼓动行为的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
四是劝酒或者共饮行为。如果只是一般在一起吃饭,即使对醉酒驾车人有劝酒行为,但仅仅是出于礼节性的,也不能作为共犯论处。
但若有以下三种情况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五是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的行为。负有一定义务的人,明知驾车人是醉酒驾驶而不加劝阻,以致发生醉酒驾驶行为的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的不作为帮助犯。
交管部门查处酒驾的标准: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酒后驾驶;
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措施=暂扣6个月驾驶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罚措施=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处罚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年关将至,亲朋好友相聚时难免会小酌几杯。但酒虽好,却也比不了相聚时的情意。而对于那些醉酒后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还要自行驾车回家的,同饮人也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不能明知其独自驾车会发生危险仍放任这一行为发生。毕竟,酒驾不仅可能会伤害自己。有时也会伤害到一个无辜的家庭。
资料来源:《法制与经济》、人民网、浙江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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