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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之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宣告无罪案

2018-02-03 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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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一个月的评选,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于2018年2月1日揭晓评选结果。


“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启动后,广大网友纷纷通过央视新闻两微一端、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中国法院网、《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进行投票。投票期间,参评案件共获70余万张票。


“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案件为: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于欢故意伤害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宣告无罪案;简阳市政府被诉公告违法案;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全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奢侈“包包女”拒不执行判决被搜查案;“百名红通”1号杨秀珠回国受审案;卢荣新无罪释放案。


“人民法治微信公众号”将分期回放这些标志性个案,“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裁判的温度”。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宣告无罪案



案件经过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在宣判后发布新闻稿称,“此事的发生,给广大农民敲响了一记警钟,涉及到基础粮食、农资的收购、批发等经营行为一定要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但在社会舆论中,此案引起广泛争议。



王力军的再审律师王殿学介绍,2016年2月,国家粮食局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时作了修改。“过去的规定是,经营者需要取得收购资格。但现在,只有公司经营者才需要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对个人没有硬性要求。”


公开报道称,宣判后不久,国家粮食局、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到临河区法院调研这起案件。2016年9月,国家粮食局颁布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突然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王力军案,这种最高法院主动要求再审的情况十分罕见。


一个重要背景是,最高法院2016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7年2月17日上午9点“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再审判决书写到,再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提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有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力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和张雪峰提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


判决书写到,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说案


王力军的再审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就此案中的相关问题回应了《人民法治》记者。


王殿学说,关于非法经营罪,最高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指令本案再审时也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即使某一非法经营行为在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前提下,但若这一行为并未被法律、司法解释所明确禁止,也不能将之作为犯罪处理。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并非法律、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为犯罪,不能作为犯罪论处。


在王力军案件的辩护过程中,我始终认为原审判决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再审判决也将此观点写入判决书,这是“谦抑性”原则首次进入判决书。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这种原本社会影响微乎其微的案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就是因为收购玉米这种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对多方有利的事情被处以畸重的刑罚,超出了公民的理解。事实上,这便是由于司法机关在处理王力军案件时未能充分尊重谦抑性原则,在能够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时,采用了严厉的刑罚进行处理。基于刑法谦抑原则,在某种非法经营行为出现时,如果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能够有效制约,则不必启动刑事程序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王力军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粮农、粮站有利,架起了农民与国家粮库之间的桥梁,对王力军启动刑事追诉,显然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


一审判决依据的《刑法》第225条第四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此类兜底性作为一种立法技术,在无法穷尽客观存在的各种不同情形时很好地堵塞了法律中的空当与疏漏,但也正是由于模糊的特性使其在适用时必须慎重。在适用兜底性条款时,如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够用其他的手段来处理的,比如说简单的行政处罚能够处理的就尽量刑事不干预,因为刑罚是非常严厉的处罚,对公民的权利影响非常大,也会剥夺公民其他的一些机会。最高法院将王力军案件指令发回重审,正是贯彻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提醒各级司法机关在适用兜底性条款时应当特别谨慎,不能轻易地、人为地把一些似是而非的全部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上来。



在2017的全国两会上,王力军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最高法院长周强在谈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时,他提及今年2月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王力军。他说,内蒙古法院依法再审改判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无罪,保障广大农民放心从事粮食收购,促进农产品流通。王力军的案件虽然不大,但它是关系基层农民的生产生活的问题,是基础的民生问题,而司法是为经济保驾护航的,应当保证经济发展,不能因制约经济的发展。最高法主动发现错误,主动纠正错误,越过两级法院主动指令再审,充分体现出了最高院“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


王殿学介绍说,再审宣判后,王力军终于真正地笑了,全家老小的生活终于回到了正常的轨迹。当天晚上吃饭的时候,王力军拿出了四瓶酒,他宣布:“今天喝的是开心的酒。”喝到一半的时候,和着来看望他的好友老邱二胡的伴奏,王力军给我们唱起了祝酒歌,声音低沉,但满心欢喜。后来王力军接到许多邀请他去收粮的电话,很多是他以前一直收的村民,王力军也表示,今后还要继续收玉米和其他农副产品,不能让他的车和机器烂在院子里,赚些钱养家,让日子好过些。


现在,王力军已从国家赔偿中获得了一定补偿,过上了正常的生活。王力军是幸运的,但我们最大的希望是有更多的“王力军”得到纠正,避免其他人经历这种遭遇。


责任编辑:杨天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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