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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作报告里的经典案例 | 公正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8-03-12 周炳凤 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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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3月9日下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谈到,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此时周院长提到了三个案件: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件、“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人民法治网小编进行了整理,带大家回顾这些经典案例。


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件


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所引发的系列案件包括:“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洪振快诉刘宏泉、红歌会名誉权纠纷案。


“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以洪振快相关文章污蔑、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等为由起诉至法院。


2016年6月27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洪振快的行为构成对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侵权,判决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洪振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8月15日,北京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宣判后,社会反响强烈,普遍认为案件的判决有力维护了英雄形象,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洪振快诉刘宏泉、红歌会名誉权纠纷案。2015年5月24日,刘宏泉在红歌会网发布《“狼牙山五壮士”连长之子写给郭松民、王立华等人的信》一文,其中包含对洪振快有关言论的批驳、抨击,红歌会在其微博、微信上转发。原告洪振快认为刘宏泉上述文章是对自己的侮辱诽谤并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故提起名誉权诉讼。广东深圳宝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等言论是对英雄形象、事迹及抗日战争历史的颠覆。刘宏泉发表文章主要是消除洪振快质疑英雄事迹的不良影响,虽部分用语带有过激感情色彩,但不足以认定侵害名誉权。红歌会公司转载、刊发,是消除质疑英雄事迹言论的负面影响,亦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遂判决驳回洪振快全部诉讼请求。


“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


2017年5月2日,段某某因在小区电梯内吸烟,被身为医生的邻居杨某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之后段某某猝死。段某某之妻田某某遂向河南郑州金水区法院起诉请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向田某某补偿1.5万元。一审宣判后,田某某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杨某未上诉。2018年1月23日,郑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劝阻电梯内吸烟的行为合法、正当,符合公序良俗,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鼓励;杨某的行为方式理性、平和,并无不当,与段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宣判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案件的改判维护了法治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正能量,从中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增强了对法治的信心。


“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


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某乙受伤倒地昏迷,张某甲倒地后起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乙负次要责任)。驾车途经肇事现场的朱振彪发现后随即追赶,张某甲翻越铁路护栏,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由南向北驶来的火车撞击死亡。张某甲的父亲、儿子于同年11月30日向河北滦南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2018年2月12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张某甲的死亡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月26日,张某甲的父亲、儿子向唐山中院提起上诉。2月28日,上诉人表示服判息诉,向唐山中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唐山中院经审查,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目前,该案已生效。


这三个案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群众及媒体普遍认为法院判决坚守公平正义、捍卫善良风俗,较好体现了司法的惩恶扬善功能,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王艳推荐阅读习近平:要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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