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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 | 二人同居未领证 财产如何分割?

汪峥 人民法治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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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2018023期


现在未婚同居的情况越来越多,美菊(化名)自己开了一家设计公司,试水打拼近一年,公司效益平平。这时结识了肖强(化名),肖强是一家私企的老板,经常在业务上给予她帮助,逐渐美菊经营的公司运营顺畅,她也对肖强产生爱慕之情。一天,美菊发烧,肖强一直陪伴在她身边,就这样美菊将自己的芳心交于肖强,两人走到一起。

美菊希望肖强可以给自己一个圆满的婚姻,可每次谈起领取结婚证时肖强都以各种理由避开,就这样美菊和肖强不知不觉同居两年多。美菊出差在外的一天,一妇女带着一帮人进公司一通砸打,扬言美菊是小三,这些东西都不是她的。等美菊得到消息后,如五雷轰顶,直接拨通肖强的电话质问,肖强这时是没法再隐瞒了,和盘托出,他是有家室的,美菊气愤地挂断电话,眼前一片眩晕,到医院检查知道意外怀孕。一段时间以来,美菊没有和肖强联系,可现在怀孕了,这事更不能这样一拖再拖,美菊思前想后约肖强出来解决此事。美菊把她怀孕的事告知肖强,她表示这个孩子她一定要,希望他可以为了孩子和这几年的情感,同他的原配离婚,他们一起把孩子抚养长大,这事就不再追究。肖强无奈告知美菊,他不可能离婚,因他现在经营的这家公司是她原配娘家的家族企业。肖强的原配那边也经常去美菊的公司捣乱,要美菊把经营销售盈利及现有的房产吐出来,和肖强分手。万般无奈之下美菊想通过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下,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因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并不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那么美菊与肖强这样的同居财产如何分割呢?在财产分割上是否要考虑美菊怀孕这一事实?人民法治网小编找到了闫创律师给予了指点。


闫律师介绍,根据本案情况,法院应该受理此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美菊在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依据的法律规定有:



其一,《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1989年12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闫律师也强调,法院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结合本案,美菊经营公司的收益归其所有。关于同居期间意外怀孕,可以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多分。另外,因为男方隐瞒其有家庭的事实,可以向男方索赔,主张精神损失等侵权损失。


此外,处理共同共有财物还得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生活中同居双方很少有对同居财产共有进行约定,故一般按份共有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还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也就是说,有约定还是按约定分,没有约定那就按能确定的出资额分,不能确定出资额的那就推定各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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