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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王一涵 人民法治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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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上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罗建平、卢称英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法院审核后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刊登;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2016年9月至案发时,罗建平、卢称英通过开设四家淘宝网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苦瓜清脂系列等保健品,销量达6000余份,买家遍布北京、天津等多个省份。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罗建平、卢称英在淘宝网销售的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或过量服用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以公布包括所销售的保健品的名称、销售时间、淘宝网店名及产品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的成分及危害性等事实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

北京四中院在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告了本案受理情况,并采用“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建平、卢称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现已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事实,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罗建平、卢称英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侵权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罗建平、卢称英虽已接受刑事处罚,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法院认定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罗建平、卢称英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已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预防,从而满足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从权利救济与过错担责并重的角度出发,罗建平、卢称英不仅应认真吸取教训,更应对其造成社会公众消费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害,通过向社会公开表达悔过与歉意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案件的审理情况,北京四中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审判长进行了判后释法。

责任编辑:王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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