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女子被拴住的狗惊吓致伤,本人为何要担主责?

李水平 人民法治 2022-12-23
点击上方“人民法治”可以订阅哦!
78岁的原告梅某受徐某饲养的狗惊吓摔倒受伤,双方因赔偿费用产生分歧,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
  
原告梅某认为,自己是受被告徐某饲养的狗惊吓而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理应由徐某承担。
  
被告徐某辩称,饲养的宠物狗是拴在家门口的水泥电线杆上,它叫了几声(并未咬人),原告随即转身朝东后退,后退时被身后的石头绊倒。原告的摔伤与小狗的惊吓无因果关系,故原告的损伤应由本人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4日下午2时许,原告梅某在经过被告徐某家门口时,受被告栓在家门口水泥电线杆处的小狗惊吓,在路面不平的乱石路上跌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自行起身离开受伤的位置。当天下午5时许,梅某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急重型颅脑损伤、手外伤等。30天后梅某出院,出院小结上记载“患者缘于行走时不慎摔伤头部及双手,当即有短暂性的意识不清,数分钟后清醒……”,共花费64166元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正常步行过程中受被告饲养小狗的惊吓致倒地受伤,小狗的饲养人依法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此过程中,造成原告损害的结果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原因力。原告年龄较大,损害结果的轻重与其年龄有直接关系;原告选择的路线系从街中的石头空挡处穿过,导致原告收到惊吓时站立不稳而跌倒受伤。小狗的惊吓系外力,原告身体素质及行为方式系内力,共同作用导致原告人身损伤的后果,并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出院病历 “患者缘于行走时不慎摔伤头部及双手”(系原告的自认),综合以上因素考虑,本院对小狗的饲养人致原告的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按照30%划分,原告自身承担70%的责任,判决徐某给付原告梅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21168.09元,其他费用由梅某自行承担。
  
据了解,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生效,被告徐某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原告梅某受伤系其身体素质、行为方式和小狗的惊吓共同作用所致,比较双方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因此判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人民法治网

责任编辑:王一涵
推荐阅读
上厕所规定时间、生病要拍病灶……这些职场“奇葩”规定,不能忍!

敢打彩票主意?!福彩中心4名原负责人忏悔视频曝光!

“你对严书记的女儿说这话是什么意思?”,现在“严书记”被双开了!
请长按二维码进行关注人民法治
为良法善治发声
为公平正义张目为法治中国建言为中华复兴鼎力

觉得不错 请点赞并转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