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思考
天津大学卓越教授、清华大学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张卫平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这几十年中,民事司法改革显然就是民事司法的一块试验田,而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通过这块社会试验田,取得了丰厚的成就。成就的取得,主要是通过改革发现并提出了在原有的司法制度中尤其是民事司法方面所存在的实实在在的问题,通过实践,我们去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和对策。在这一方面,法院和检察院应该是有所作用、有所成就的,也进一步地把改革当中的经验成果提升为制度规范和司法解释,并且最终转化为法律制度。
应该说民事司法改革对于推动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概括的说法。作为学者,就要有民间的立场,所谓民间的立场就是要从第三方的角度来分析和思考整个民事司法改革存在的瓶颈、问题和矛盾,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否则,整个报告和规范都是歌功颂德,那就不是合格的学术报告,学术必然要客观中立、冷静地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和思考。
司法改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冲突只要是符合改革的都应当具有政治上的正当性,但是这带来一个悖论,我们要改革的一定是现行制度,而现行制度又是由现行法律所维持的,这就与现行法律造成了某种程度的冲突。那么,一旦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时候,我们要怎么办?比如现在最典型的冲突就是电子诉讼的问题,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形成电子诉讼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而法院迫切希望借助信息化和电子化推动整个审判,以此来提升审判的效率,提升公正度,这也是很现实的动力要求。因此,我们就应当推进改革,有了正当化的改革,在电子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有相应的政策支持,但这些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来实施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
电子诉讼在法律上根本没有根据,这就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和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地出台关于电子诉讼和智慧法院的相应的法律规定框架。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应该只是给出一个原则方向,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系统内通过改革来出台具体的规范,具体细节则通过改革来完成。所以我们希望在立法方面,尽可能在每一个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中给出法律的原则框架。比如改革家事审判制度,也需要法律制度来驾驭原则规律,这是我们必须要认识的。
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客观性,对已经展开的各种司法改革必须坚决实事求是
这几十年来, 法院推出了很多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当中有一些是相当有意义的,也是积极和进步的。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很少对这些改革措施进行客观的评价。似乎在我们的潜意识里,所有的改革措施都是积极的。其实,只要是改革,只要是探索,就一定有错误和失败,否则这种评价就是不真实和不客观的。
我国的改革中不可否认存在着追求政绩的问题,政绩的追求是我国发展的动力之一,但是追求政绩与客观对待、讲究民事司法的规律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不一致。怎样把追求政绩与讲究民事司法的客观规律结合起来,尊重民事司法的规律,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我们应当深刻地反思,在民事司法改革的几十年中,改革还应该避免什么。改革当然都是以实现公平正义效率为基本价值追求,目标似乎是非常明确的,但是每一个阶段的目标,实际上不太一样,我们会受到某些形势的影响而忽略对民事司法改革的追求。比如2012至2015年对于调解过程的强调,这种改革并不是真正的改革,甚至具有倒退的成分,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某些法院把调解当成一种硬指标,甚至提出了“零判决”,这样的改革是否符合民事司法规律?为什么我国会有这样的问题存在呢?以后是否还会发生这样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深刻反思。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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