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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杭州一套房,安排父母先后“过世”,这个儿子有点狠!

2017-05-11 律师来了 上海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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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的公证员小陈忍不住有些感慨人生。“伪造公证材料的人,我们不是没有见过。但拿自己爸妈的性命来骗人的,我真是第一次见。这个做儿子的,越过底线了。”

小陈说的这个“儿子”姓刘,50出头,杭州本地人。前些天他来过国立公证处,随身带了材料,说是要办“继承公证”。接待他的公证员正是小陈。


这个刘先生瘦瘦高高,操一口纯正的杭州话,见了谁都是笑眯眯的,很和气。他告诉小陈,他父母年事已高,近两年里相继去世,他想把二老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是比较多的。小陈一上来就问刘先生,之前有没有了解过相关规定,今天来是否已备好了材料。刘先生微微一笑,拿出了一个文件袋。东西摊开来,他父母的死亡证明、他跟父母的户口本原件、他父母单位人事档案的复印件和父母的房产证都在,算得上比较齐全了。


 “我拿起他父母的死亡证明仔细看了下,二老都是一九二几年出生的人,都是年过九旬才去世。父亲的死亡时间是2015年,母亲的则是2016年年底,这么算起来的话,他现在来办继承公证,时间确实是很恰当的。”

小陈又查了一下刘先生提供的房产证,这是一套河坊街附近的的房改房,隶属小营街道,年代比较久远了,面积50多平方米。“没等我提问,他就很急切地告诉我,说他是独生子女,对他父母这套房子的继承权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刘先生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那个时候独生子女的现象当然是有的,只是相对比较少见。小陈翻越了刘先生提供的、他父母人事档案中关于亲属关系内容的复印件,二老的子女还真的只有刘先生一人。


“本来在各类证明材料之中,我们对人事档案的信任度是相当高的,因为档案中的亲属关系都是本人亲手填写。但是这位刘先生的态度,实在是让我们有点起疑,怎么形容呢,就是感觉他准备得‘太’充分了一点,他对我可能的疑虑事先好像都已经设想过了,全部有针对性地排练过应对办法。”小陈说,刘先生最让他起疑的行为有两点——


一是还没等他对独生子女这个问题多问半句,刘先生就很热切、很主动地跟他聊起了这个话题,“他说他从小就觉得有点怪,自己居然是独生子女,从小学到中学,班上同学每个人都有兄弟姐妹,就他是一个人……这番话他说起来的口气,实在很像预先准备过。”


二是小陈明确表示,刘先生这个年纪的人,是否是独生子女的核实要比较慎重一些,问刘先生除了书面材料,能不能找到人证来证明。刘先生听了,成竹在胸没有半点吃惊,朝门外大喊了一个名字,一个跟他年纪相仿的中年男子马上走了进来,“这个人自我介绍说是刘先生的发小,两个人是互相看着对方长大的,知根知底。他拍胸脯保证,刘先生绝对是家里的独生子女。”


见自己的应对“天衣无缝”,刘先生显然很得意,一直叮嘱小陈说,自己马上就要出国了,希望小陈尽快帮他把公证办好。

小陈的回复让刘先生怔了一怔。他说,慎重起见,能不能请刘先生提供一下父母下葬的公墓里、父母二人墓碑的照片。“他一听生气了,给他当人证的好朋友也在边上帮腔,说我刁难他们。但还没等我跟他解释,这都是出于慎重的考虑,刘先生自己就把脾气给控制住了,拍板说让我等他,他明天上午就把墓碑的照片拍过来。”


第二天一早,刘先生如期而至,把一张照片放在了小陈面前。照片里真的是一座墓碑,碑文和逝者的照片,也都跟刘先生的父母完全吻合,就连制作墓碑的子女落款,也只有刘先生,并没有显示其他兄弟姐妹。

“照道理刘先生把材料提供到了这个地步,事实似乎是毋庸置疑了。但一来对材料进行全面核实本就是我们的义务,二来刘先生的表现,始终还是让人有些疑问。”接下来的两天,小陈分别跑了街道、社区和派出所,虽然已有一定的心理预期,他还是大跌眼镜。


“先是社区工作人员,听说两位老人不在人世他们都大吃一惊,因为二老至今都还在正常领退休工资。熟悉他们的社工都知道,二老早几年已经搬去了养老院,马上又帮我联系养老院核实,结果不出所料,二老都健在。”揭开一半真相的小陈又赶去派出所,民警看了落款为他们派出所的“死亡证明”也很震惊,“民警都帮我查过了,刘先生的父母亲户籍都没有被注销,这张死亡证明绝对不是派出所开具,证明上的公章显然也是刘先生伪造的。”


最后,小陈又在街道查到了刘先生父母的人事档案,这是让他感觉最“魔幻”的地方:根据档案原件,二老填写的亲属关系中,他们原来有4个子女,刘先生只是家中幺子,上头还有3位亲生姐姐。


“就我们初步分析,人事档案里的亲属关系,应该是刘先生用Photoshop软件处理过了,把三个姐姐的信息全部抹掉才拿来给我们看。至于墓碑的照片,真假更加难断,比较合理的猜测是墓碑是真的,毕竟老人家年事已高,做一些准备可以理解,至于碑文的落款只有刘先生而没有他三个姐姐,这可能也是风俗原因。”小陈说,实地核实很轻易就打破了刘先生的种种谎言,而刘先生似乎也已经为这种情况做过预案——他被小陈当面戳穿并提出质疑后,没有做什么解释、回应,收起自己那一堆有猫腻的材料,头也不回地离开了公证处。    

                                   

(应要求文中人物已化名)

签约律师:吴晓洁


吴晓洁: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专业方向:婚姻家事、财富传承。

一、过错分析

刘先生的做法,确实令人大跌眼镜。在如今信息完全透明、法律非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下,刘先生的行为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需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等法律责任。


暂且不论刘先生这样做有何苦衷或有何目的,刘先生在整个事件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过错:


一、为办理继承公证,伪造大量的文件资料,包括伪造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书、在人事档案复印件中掩盖了父母还有三个女儿的事实等,造成公证处审查事实不清,差点出具错误的公证书,损害刘先生父母及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找了所谓的证人,作了关于刘先生系独生子女的虚假陈述


三、收集虚假的文件资料及找了做假证的证人后,事实确实去办理了继承公证,浪费了公证处的时间精力,极大影响了公证处的正常工作。

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刘先生的法律风险在于:


一、刘先生提供虚假的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并且伪造、变造人事档案复印件等,按照《刑法》第280条之规定,应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之规定,虽然刘先生事实上并未取得公证书,但其行为不排除会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

三、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档案查询情况》或《户口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死亡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家庭成员情况。


3、被继承人(死亡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用于继承)》或人事档案中关于亲属关系内容的复印件,例如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4、被继承人(死亡人)的遗产凭证,如房产三证、存折、存单等。


5、办理继承公证时还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具体以咨询公证处为准)


记者  郑忆

编辑 朱振辉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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