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普法丨机关干部祭扫引发山火,被罚款记过
基本案情
某镇政府机关干部王某,于2009年4月,同其子一起到村北自家坟院上坟时,王某点燃纸钱祭祖引发山火。经认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有22亩。
处理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王某的行为定性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上坟烧纸客观上实施了引发山火的行为,但是他并不希望发生山火,主观上完全是处于一种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加上山火发生后,积极扑救、及时打电话报警,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处以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王某予以刑事处罚。
县林业主管部门采纳第一种意见,对其行政罚款2500元;监察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案件评析
林业主管部门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第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放火,且未达到失火罪刑事立案标准。王某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的行为属于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范畴。因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且其主观上并没有放火烧毁公私财物的故意,因此,既不构成故意放火,也未构成失火罪,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以下行为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失火罪: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王某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王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并造成森林火灾,但未构成犯罪,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是正确的。
另外,补充说明:因王某为某镇政府机关干部,监察部门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森林防火提醒
随着天气转暖,农事活动增多,驴友踏青和清明祭扫等人流量加大,农事用火增多,森林火灾风险形势陡增,要周密细致地做好各项防火工作:
1、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提高警惕,加强宣传引导,与属地联动共治共管。
2、实施扫墓市民登记进山、游客扫防火码入园,严防火源进山入园。加大文明祭扫宣传力度,经营单位主动对接属地,强化联防联控。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是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火源管控意识的根本方法。各区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镇街、各有林单位每年要以森林防火宣传月为起点,分阶段、分主题,不间断宣传森林防火工作,增强山区林区村民乃至全体市民的法律意识。
来源:首都园林绿化 北京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