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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办法》 电动自行车今后上路前要先办牌照

2017-01-04 甘肃发布



  2016年12月28日,省长林铎签发《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甘肃省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将公布

  《办法》规定,我省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编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办法》明确,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其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临时通行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禁止私自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办法》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二)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此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不得私自随意处置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三)不得逆向行驶;(四)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七)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八)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九)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十)不得醉酒后驾驶;(十一)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十二)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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