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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丨甘肃: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

甘肃发布 2021-10-17

7月30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杨波,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朵雪青,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白芙蓉,省工商联商会工作部部长刘昶共同介绍“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的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刘晓文主持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刘晓文


发布人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 杨波


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朵雪青


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白芙蓉


省工商联商会工作部部长 刘昶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杨波


杨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委、最高检的安排部署,省检察院坚持“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紧盯“全国中偏上”工作目标,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六项重点工作之一,从2019年开始联合省工商联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经过“稳进年”“深化年”的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最高检、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今年以来,紧扣专项行动“提升年”工作主题,积极适应新发展阶段的形势变化,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履职尽责,推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  


省检察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中心大局,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聚焦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研究制定了《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要点》,提出了推进重点工作的9项具体举措,特别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并从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落细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检察政策、助力企业依法开展刑事合规管理等方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省检察院还联合省工商联制定印发了《“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提升年”实施方案》,以提升走访效果、提升保障质量、提升监督力度、提升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影响为目标,提出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17条具体举措,制定了推进工作的时间表和任务图。  


二、聚焦主责主业,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法治产品  


紧紧围绕张军检察长关于当好民营企业的“老娘舅”和对民营企业“真严管、真厚爱”的工作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四大检察”工作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依法严惩侵害民企合法权益刑事犯罪。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收取“保护费”、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等黑恶势力犯罪,共批捕26人,起诉36人,净化了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严惩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以及盗窃、敲诈勒索等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共批捕55人、起诉169人,营造了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严惩合同诈骗、串通投标、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共批捕64人,起诉121人,营造了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执法司法等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犯罪,决定逮捕1人、起诉45人,营造了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二是准确把握涉民企刑事司法政策。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平等保护等法律原则,贯彻落实最高检涉民企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制定并印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试行)》,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和起诉标准,共依法不捕168人、不诉324人、建议适用缓刑329人,真正做到了“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工作要求。省检察院还制定出台《关于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同步审查办法》,要求下级院在对涉民企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就案件是否贯彻落实刑事司法政策层报省院同步审查,共同步审查涉民企案件749件1166人,改变处理意见25件,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不起诉508人,占比43.57%。  


三是全面加强对涉民企案件的刑事法律监督。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并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5件,监督立案6件;对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违法立案情形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理由43件,监督撤案41件;对涉民企案件侦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5件;联合省公安厅开展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坚决监督纠正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适用羁押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突出问题,共摸清“挂案”底数113件,已清理挂案94件,切实帮助民营企业减轻诉累,轻装前进。  


四是切实加强涉民企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强对涉民企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等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提起抗诉案件6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份,加强对涉民企执行案件的法律监督,发出检察建议65份;深入开展涉民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出检察建议21件,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检察和解等方式,促进争议得到实质解决;对民营企业损害公益的案件,先行诉前约谈协调,促其自查自纠,对整改到位的不再启动诉讼程序,2021年上半年,共立案办理涉民营企业公益诉讼案件5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6件,提起公益诉讼4件。  


三、拓展服务渠道,全面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水平  


全省检察机关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不断延伸工作触角,积极服务中心大局,营造亲商、护商、安商、兴商的良好环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全力帮助企业解忧纾困。深入开展“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2019年以来,组织全省9151名检察干警走进30671家商会和民营企业,尤其是针对有涉法涉诉问题、科技创新、绿色产能的企业开展走访调研,面对面倾听企业诉求,收集问题线索3044件,通过协调沟通、对口分流、挂牌督办等方式解决1678件,反馈企业1632件。充分发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信息平台”的作用,收集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线索94件,并进行快速分流、依法受理、优先办理,已办结并反馈企业78件,努力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分析梳理民营企业常见刑事风险,编写了《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从企业登记设立、生产销售、融资投资、财税管理等重要环节和领域,引导民营企业完善合规制度,有效规避刑事法律风险。联合省工商联开展了送法进企业“百场法治培训”活动,按照“课件标准化、培训区别化、效果实质化”原则,以企业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为培训对象,以党史教育、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为培训内容,制作统一优质的培训课件,在全省开展百场培训活动,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政治素养、法治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截至目前,已有80名企业家接受培训,该活动在全省各地陆续展开。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民营经济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积极向省委、人大汇报全省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融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加强与工商联、公安、法院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联合省工商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检察员、民营企业家参加“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零距离”了解和感受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引领、指导和示范作用,办理的两起保护民营企业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充分运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大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举措和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民营经济的浓厚氛围。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和省委的工作部署,紧盯重点,科学谋划,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服务力度,增强服务质效,努力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助力全省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白芙蓉


白芙蓉:  


案例一  


郝某、李某某职务侵占案——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为企业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陇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系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单位。郝某、李某某系该公司的合同制工人。在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郝某在该公司业务大厅总评岗位工作,负责打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李某某担任该公司业务副主任,负责环保车间的日常管理和车辆的外检工作。期间,郝某与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黄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介绍,在三轮车检测过程中,采用将三轮车不上台检测并违规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方式,将收取的数额较大的检测费非法占为己有。其中郝某违规办理三轮车检测562辆,共侵占公司检测费67440元;李某某违规办理三轮车检测544辆,共侵占公司检测费65280元。案发后,郝某、李某某已全额退赔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并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  


【检察履职】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办案检察官认真听取了侦查人员关于案件事实、证据的介绍,经审查已调取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以下调查取证意见:一是查明郝某、李某某二人是否系共同犯罪;二是调取涉案人员与相关证人之间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三是调取陇西某机动车监测有限公司证明,以证实是否存在对部分三轮机动车可以免检的情形;四是调取相关保险公司证明,以证实保险公司人员是否存在向机动车检测人员进行返点的问题。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经调查取证查明了上述事实,并于2020年3月9日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为全力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办案检察官在讯问郝某、李某某时告知其积极主动全额退赔是影响其量刑的重要情节和依据,督促郝某、李某某退赔了侵占的公司资金,公司的损失得以全部挽回。基于郝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退赔、被害公司予以谅解等情节,2020年3月29日,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2款对郝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就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要求企业及时整改,整章建制堵塞漏洞,确保健康平稳发展。  


【典型意义】  


1.积极发挥刑事诉讼的主导责任,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质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旨在加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配合,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督促侦查机关依法规范行使侦查权。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建议,积极有效引导侦查取证,保证案件准确快速办理,在审查起诉环节仅用了20天时间办结案件,明显降低刑事诉讼对企业的影响。  


2.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少对抗挽回损失。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既要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全力追赃挽损,确保受损的企业权益得以维护,又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损失的依法应当从轻处理。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释法说理督促嫌疑人认罪认罚,及时为企业挽回损失,综合考量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程度,依法从轻处理,在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减少了社会对抗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3.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积极开展诉源治理,认真梳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投资、财税管理等环节和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引导企业完善规章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和经营中存在的漏洞,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阻断犯罪发生的条件,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及李某军等四人串通投标案——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李某军为承揽建设平川区水务局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在不具备投标条件的情形下,主动联系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锴、B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宇、C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林,协商确定由上述公司参与该工程的投标,李某军向A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B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C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投标保证金,支付标书费、资质费、预算费等费用,上述三家公司按照李某军提出的工程报价制作标书并投标。最终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3238064.27元,后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取中标价的1.5%作为管理费并将工程交由李某军施工,现该工程已完工,目前处在验收阶段。  


【检察履职】  


2020年1月9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以李某军、周某林二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向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审查认为李某军、周某林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二人均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同年1月16日该院以无逮捕必要对李某军、周某林二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4月20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以李某军、丁某锴、周某林、王某宇四人及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B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C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为,李某军作为犯意提起者且组织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丁某锴、周某林、王某宇明知李某军组织实施串通投标的犯罪活动,为李某军提供公司资质并串通报价、制作标书、参与围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同年5月19日该院以串通投标罪对李某军提起公诉并建议单处罚金,对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丁某锴、B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王某宇、C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周某林作相对不起诉,并依法公开训诫。同时向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C土木工程有限公司、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B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处理。2020年6月3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军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2.5万元。  


【典型意义】  


1.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综合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做到慎捕慎押,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研判后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既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节约了司法成本,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本案对于串通投标的提意者、组织者和主要受益者,从严惩处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动参与陪标、收取少量好处且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责任人,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使涉案企业和人员放下包袱轻装前行,全身心投入到生产经营当中,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其本质在于规范当事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同等条件下通过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串通投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正竞争秩序。办理案件中,要加强行刑衔接严密法治,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案件,要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通过给予涉案要单位、个人适当的行政处罚,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三  


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严格清理“挂案”,全力减轻企业诉累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张掖高台县某村村民宋某某经审批修建养殖场,养殖场除占用经过审批的土地外,非法占用了养殖场围墙西面的林地。2018年4月2日,高台县森林公安局以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立案侦查。经高台县林业调查规划队鉴定,宋某某修建养殖场占用地块17.062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防护林。2018年4月12日,高台县森林公安局告知宋某某鉴定结果,宋某某于次日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4月20日,林业调查规划大队于对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鉴定,宋某某修建养殖场占用地块17.062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防护林,其中高台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修建养殖场占用林地(未办理审批手续)面积为1.968亩;设置围栏和搭建彩钢棚堆放饲草现已拆除围栏和彩钢棚恢复林草地用途的面积13.175亩;无任何审批手续修建养殖场建筑物用地面积1.919亩。  


【检察履职】  


2020年1月6日,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自立案后长达一年半时间未移送审查起诉,立即介入侦查。经审查侦查环节证据材料发现,该案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已对涉案土地进行整改,从鼓励积极恢复的角度出发,不宜将二次鉴定时已经整改到位的面积计算在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应以尚未恢复的1.919亩计算,认为宋某某的行为尚达不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追诉标准。2020年1月8日,高台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后高台县林业局对宋某某作出恢复林地、补植补种林木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1.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涉企“挂案”专项清理工作。依法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司法平等保护,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最高检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全面加强了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就是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重要抓手。本案检察机关在开展“挂案”清理专项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及入介时侦查,深入分析研究,依法精准监督,从发现线索到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仅用了5天,切实保护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挂案”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2.始终秉持审慎谦抑善意的司法理念,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检察司法的目的是为真爱而管,为健康成长而罚,办案决不能只守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该案嫌疑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期间,对设置的围栏和搭建的彩钢棚进行了拆除,积极恢复了林草地用途,检察机关充分考量嫌疑人积极恢复林草地的行为,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已经积极恢复的面积未予计算,以剩余面积未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诉标准,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移交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案件办理不仅使涉案土地得到及时恢复,同时使企业摆脱了诉累,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例四  


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通过合理运用自行侦查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嘉峪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郑某某(施工方)挂靠某工程建设公司承建了张某某房地产公司在嘉峪关市某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项目。因建设资金紧张,郑某某在施工期间多次向张某某借款共计263万元。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商议欲将该借款冲抵为工程款,但需要郑某某提供票据、支付相应税费后冲账,后郑某某一直未作冲账处理,工程款也一直未能结算。  


2020年6月23日,张某某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郑某某偿还借款263万元并支付利息。该案经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张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检察履职】  


自行补充侦查2020年12月3日,嘉峪关市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双方借款是否实际冲抵是本案的关键,但现有证据无法还原案件事实,针对案件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决定在以下三个方面开展自行侦查工作:一郑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具体数额;二涉案工程款是否结算;三如查证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工程款也已经结算,双方是否已完成借款与工程款的冲抵。检察人员先后调取民事审判卷宗、公司财务凭证,询问了工程款结算会议相关的发包方、承建方、监理方及施工方,核对了工程款结算的财务凭证,查明双方在施工期间的263万元借款真实存在,双方冲抵合意已达成,但郑某某自始未提供工程票据,未履行支付税金及管理费等约定的义务,工程款至今亦未进行最终结算,涉案借款未能实际发生冲抵。  


公开听证2020年12月10日,为进一步确定是否完成借款与工程款的对冲事实,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了由办案检察官、侦查人员、双方当事人、相关企业负责人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各方就涉案工程出具《工程款收款明细》,对该明细对应的财务凭证进行逐笔核对,证实借款冲抵工程款的事实并未发生,郑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存续。  


依法不起诉检察机关通过确认双方借贷关系,仔细梳理工程款结算及冲抵过程,认定借款冲抵工程款的事实并未发生,原有借贷法律关系仍然存续,张某某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债权,诉讼行为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其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2020年12月17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合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设计,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而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领域的监督,直接决定司法的公平正义。特别是“捕诉一体”改革后,强化自行补充侦查权从而实现对案件事实的监督,不仅能够强化检察机关的追诉权,亦可以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法律监督意义重大。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针对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关键问题——是否“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及时启动案件事实领域的自行补充侦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证据还原真相,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确保了案件质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  


2.对事实有较大争议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现场核查相关证据,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准确处理。本案办理中,检察人员在自行补充侦查的基础之上,召开案件关键事实的公开听证会,现场核查相关证据,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确认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合法性,排除“捏造事实”行为的存在。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进检察权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矛盾争议化解,提升检察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 


甘肃某建筑公司与山丹县某构建公司、张掖某煤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案——依法监督法院变更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日,山丹县人民法院依据山丹县某构建公司(以下简称某构建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0)甘0725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甘肃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在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059账户的存款3168299.47元,期限一年;依法冻结张掖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煤业公司)在建设银行甘肃省山丹县支行的尾号699账户,冻结金额5717895.37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系轮候冻结,期限一年。 

 

某建筑公司不服,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山丹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  


2020年12月30日,某构建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建筑公司、某煤业公司起诉至山丹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山丹县人民法院依据某构建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甘0725民初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某建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的尾号153账户,限额5717895.37元,期限一年。  


某建筑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8日、1月13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其在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尾号059的冻结,以转移账户、承兑汇票、提供等值担保财产等变更财产保全的申请。山丹县人民法院未作出书面裁定。  


2021年1月29日,某建筑公司向山丹县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2021)甘0725民初3号某构建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某煤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再次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其他账户同额现金的担保。山丹县人民法院未予回复。  


【检察履职】  


某建筑公司认为山丹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5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存在不当,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法院冻结的尾号059账户是某建筑公司名下的基本账户,是维护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因基本账户被冻结,导致某建筑公司无法正常投标、竞标,未能参加投标活动的项目20余项,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便,同时因账户被冻结,无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已有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工资未支付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某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时,提供了该公司名下其他账户中同等数额现金用以担保,该现金系公司无争议财产,变更的财产性质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对财产保全申请人预期的胜诉利益没有影响,也不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应当裁定变更。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26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发出山检民违监(2021)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山丹县人民法院兼顾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妥善采用保全措施,以保障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山丹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某建筑公司在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059账号予以解冻。  


【典型意义】  


1.在涉民企案件的执行中,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应当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审慎谦抑、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保全财产将来执行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兼顾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妥善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优先选择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执行程序规范运行。本案中,山丹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某构建公司的申请冻结了某建筑公司的基本账户,该账户冻结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项目进行。检察机关发现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财产担保,不仅能够满足用等值担保财产置换的法律要求,保障了申请人预期的胜诉利益,同时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依法建议法院变更保全措施。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将某建筑公司的基本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变更为该公司提供的其他担保财产,既维护了司法公信,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  


王某超与朱某华、胡某兴、薛某伟股权转让纠纷执行监督案——依法监督违法查封消除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在朱某华与胡某兴、王某超、薛某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讼中,朱某华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8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某超名下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某路1幢1-5层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829.81平方米)及院内车库、餐厅八间(建筑面积298平方米),期限为该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三年。2018年11月15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平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8)甘08执保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产。2019年8月2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朱某华与胡某兴、王某超、薛某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2019)甘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胡某兴、王某超、薛某伟支付朱某华股权转让款4073440元,并赔偿朱某华违约金814688元。  


2019年10月,朱某华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25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超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8民初113号民事裁定查封财产价值远超过其应承担责任金额,构成超标的查封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异议申请,并作出(2019)甘08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该院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甘08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王某超名下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某路255号1幢1层办公用房甘(2018)平凉市不动产权第0005540号、第0005541号不动产权证书(建筑面积589.99平方米)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朱某华不服(2019)甘08执异26号执行裁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0年4月1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执复6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执异26号异议裁定。  


【检察履职】  


王某超认为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超标的查封其名下房产,执行活动违法,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审查,并结合王某超提交的2018年11月2日甘肃金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发现执行法院在诉讼保全时未严格审查王某超名下房产价值,将价值一千多万的房产违法查封,而判决确定的支付价款仅为五百多万,致使王某超的财产被超标的额查封,严重侵害了王某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经营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重新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19)甘08执11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超所有的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某路255号1幢1层办公用房的查封。  


【典型意义】  


1.办理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民事监督案件,应当围绕保全范围和标的物价值进行审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违法使用,将限制企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降低市场主体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力。因此,在认定是否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时,不仅需要查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还要结合查封财产是否为可分物、财产上是否设定其他影响债权实现的权利负担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2.纠正明显超标的额的违法查封行为,消除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执行程序的适度原则要求对执行措施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执行目的与执行手段之间的基本平衡。纠正明显超标的额的违法查封行为,对于盘活企业资产,激发企业活力,特别是保障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  


案例七  


甘肃某听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争议化解案——发挥行政检察能动性,实现行政争议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5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甘肃某听力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虚假广告,具体内容为产品名称:“爱丽丝”,产品详情页宣传:“市场上最优异的千元级耳背机”等,并提供网页打印件3张。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确实在其官网发布了上述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兰城)市监罚字〔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检察履职】  


甘肃某听力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3月9日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并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但本案存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某听力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在得知行为违法后,第一时间删除网页,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属于法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的《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违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2020年版)》,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清单》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在2万元至20万元区间内进行处罚。案件审查过程中,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督导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阅卷宗、分析研判、调查走访、收集证据。两级院多次与两级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就该案召开案件研讨会、论证会、沟通会,参与行政争议调解会,多次对申请人开展释法说理、警示教育等工作。本着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目的,最终,检察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共同提出了减轻处罚的调解方案。5月10日,该公司与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将20万元罚款减少为3万元,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行政争议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对有些行政机关片面注重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忽视行政行为的实质合理性,对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匹配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对于涉民企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监督智慧和法律智慧,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平衡点,达到既维护行政机关权威性与公信力、又助力民企发展的目标。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把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作为“解民忧纾民困”的重要举措和“检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载体,亦是对2019年与辖区内二十四家行政机关签订的《兰州市城关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协作方案》的落实。以“事要解决”为关键,“面对面”倾听诉求,“实打实”解决问题,守好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并坚持“全面审查”“监督中支持、支持中监督”理念,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确保监督举措及时准确,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实现诉源治理和监督效果最大化,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了民营企业权益。


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朵雪青


朵雪青: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2019年开始,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紧密合作,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共同致力于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工商联充分发挥“联”的平台作用和优势,与全省检察机关同心协力,形成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合力,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落实及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双方的沟通合作更加机制化、常态化,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联也都相继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共同搭建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信息平台”,有力推动我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在专项行动中,各级检察机关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我受省工商联党组委派,代表省工商联和广大民营企业对全省检察机关长期以来服务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支持、关注民营企业发展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向大家通报工商联开展工作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形成维护民企权益的工作合力


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全省检察机关和工商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努力把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成效,充分展现到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具体实践之中,形成了覆盖全省的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工作联动机制及检察服务网络。根据《“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以来,各级工商联干部配合全省9151名检察干警走访30671家商会和民营企业,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倾听企业诉求,收集问题线索3044件,通过协调沟通、对口分流、挂牌督办等方式解决1678件,反馈企业1632件,切实帮助解决民营企业涉法困难问题,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发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信息平台”的作用,收集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线索94件,检察院进行快速分流、依法受理、优先办理,已办结并反馈企业78件,为企业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专项行动在广大民营企业中引起强烈反响,纷纷表示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坚持问题导向、法治导向、服务导向,特别是针对情况复杂的涉法涉诉案件,疫情期间复工复产难题,重点关注、跟踪协调、及时反馈,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妥善解决了一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民营企业家从每一个案件的受理、督办、协调解决过程中,充分感受到党的温暖、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发挥工商联职能,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深入开展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自2019年以来,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连续三年开展“千企调研纾困”,特别是2020年省委主要领导对《关于我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的调查与建议》进行了批示,并将问题线索通过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转办、协调解决。今年3月开始,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继续开展“千企调研纾困”,深入 14 个市州和兰州新区,对全省范围内民营企业开展调研,累计走访了500余家民营企业,收集整理影响企业发展问题线索,我们将及时转办、协调解决,努力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提供良好服务,发挥好民营企业“娘家人”作用。


(二)持续加强法治宣传。全省各级工商联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以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宪法为重点,深入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宣讲法律、阐释法规、解读政策、维护权益、解析案例、排查风险、警示教育等,寓生动的法治宣传于鲜活的法律服务之中,今年以来,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已通过举办培训班、宣讲会,以及线上视频、直播等方式,累计举办法律宣讲、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235场次,为1500多家民营企业提供了法律服务。


(三)推动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省委省政府主持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破解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的难题。省工商联把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持续推动各地工商联积极搭建政企沟通平台,我们先后与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和银行等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各部门共同协作,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问题,极大地提振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


三、攻坚克难,推动专项行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1.深化专项行动。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们的专项行动工作已经有了一定基础,但是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我们面对的困难和问题依然很多。下一步的工作中,各级工商联要积极配合检察院在加强工作规范性,推进工作常态化,扩大工作影响力等方面进一步努力,提高案件的办结率,同时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系统总结、提炼,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2.做好维权服务。各级工商联及行业商会、商会调解委员会在调处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时,要积极争取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支持,对于其中的疑难复杂案件,邀请检察人员共同研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知识普及、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常态服务,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改进诉求表达方式,提高依法理性表达能力。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各级党委统战部、工商联继续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经营、坚定发展信心”为重点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创新“法律三进”活动的载体、内容、手段、形式,增强法治宣传的实效性和感染力,引导民营企业家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问题,诚信守法、以信立业。


舆论宣传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我们也希望各类媒体继续关注支持工商联工作,大力宣传我省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努力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共同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上是省工商联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以来的工作情况,我们的工作正在深入推进中,欢迎广大媒体朋友,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记者提问


科技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刚才提到省检察院研究制定了《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要点》,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推进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


白芙蓉: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好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省检察院立足新发展阶段,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站位,落实责任,创新方法,制定了切实推动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的九项举措:  


(一)真抓实干,确保“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提升年”纵深推进。进一步提升访效果,进一步提升企业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持续发挥服务民企信息平台畅通诉求反映渠道的显著作用,努力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各类刑事犯罪。突出工作重点,着重依法严惩破坏企业创新发展、侵犯投资者、管理者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提升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政策的精准度。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从实从细落实最高检关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精神,涉企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和省院涉民企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涉民企案件的诉讼监督。深入推进涉企“挂案”专项清理,减轻企业诉累。加大涉企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加强涉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等案件的审判、执行监督,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稳妥办理涉民企公益诉讼案件,实现保护公益和促进企业升级转型的双赢共赢。

  

(五)积极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刑衔接,主动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知识产权理论前沿和实务问题研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化水平。 

 

(六)稳妥办理金融案件,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加大金融案件办理指导,加强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沟通联系,促进资金等市场要素流向实体经济,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  


(七)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百场培训”活动,促进提升企业政治素养、法治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梳理分析民营企业人员涉及的常见犯罪风险,编写《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示》,促进诉源治理。  


(八)探索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化建设。严格落实最高检的通知要求,探索开展企业合规化建设,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九)多措并举加大民营经济检察保护宣传力度。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广泛宣传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成效,提振市场主体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营造招商安商稳商的舆论氛围。  


中国青年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在“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中省工商联都做了哪些工作?


省工商联商会工作部部长刘昶


刘昶: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根据工商联的职能,工商联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全国工商联、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19年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在全省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3年专项行动。通过走访、联络、保障、服务等方式,知“民”情、解“民”忧、保“民”权、护“民”利,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是在省委统战部领导下,开展“千企调研纾困”行动。2019年至今,我们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千企调研纾困”活动,起草完成了《对进一步优化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调查与建议》、《关于我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的调查与建议》、《全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调研纾困典型案例汇编》、《关于在全省民营企业开展调研纾困行动的调研报告》等报告,报省委相关部门,为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提供了详实的理论依据。  


三是建立工商联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工商联和所属商会的工作和指导,切实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推动工商联工作迈上新台阶,省工商联出台了《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市县工商联和所属商会的实施意见》,省工商联领导班子定期走访商会、企业,了解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向党委政府反映,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做好服务。  


四是召开全省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自2018年以来,每季度召开一次全省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听取民营企业和商会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答疑,切实有效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畅通了民营企业家反映问题的渠道。  


五是举办法律培训工作。为提高企业家遵纪守法意识,提升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激发企业家自觉把守法经营作为安身立命之本,营造我省良好的经济发展大局环境,省工商联每年举办一期法律培训班,邀请相关的法律专家、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为民营企业家授课。今年与省检察院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重点工作送法进企业“百场法治培训”活动》,6月在省检察院举办一期,企业家反映非常好,下半年还将再举办一期。  


目前正在推进的工作主要有:  


我们正在配合省纪委监委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决阻碍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等严重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查处,切实改善我省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纪委监委配合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机制。  


我们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协商建立《关于建立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关于建立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在经济领域内涉法案件审理时效的问题,实现化解纠纷的社会成本和企业成本的最小化。


来源:甘肃发布(ID:gansufabu)








编辑:都一鸣 责编:朱旺 校审:王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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