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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抓海鸥?浙江男子昆明抓海鸥合影,涉非法捕猎被罚625元

2017-11-18 旅游头条



西伯利亚的精灵们如约而至,它们对人类并不害怕,十分愿意与人类展开良好互动,不过这种友情也给了一些不怀好意者可乘之机。


11月16日,当日上午9时许,来自浙江台州65岁的徐某某在旅行社的统一安排下,于当日上午9时许专程到海埂大坝观赏海鸥。



在享受人鸥同乐时,徐某某惊讶地发现这里的海鸥并不怕人。为了能近距离观鸥,徐某某在给海鸥喂鸥粮的过程中,趁机抓住一只食用鸥粮的海鸥,用来与自己和女儿合影。没想到照片还没拍完,就被海埂大坝滇维保安公司的巡逻队员发现。


保安制止了徐某某的行为,徐某某因此放掉了抓住的海鸥,幸好海鸥没什么大碍,脱离束缚后便展翅离开了。


随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接到负责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海埂大坝巡逻的滇维保安公司报警,分局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徐某某也被带到了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的执勤点。



经民警初步调查,徐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国家三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海鸥案件,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因徐某某情节较轻,按照红嘴鸥价值的一倍计算,即625元。



近年来虐鸥案件频发


2013年12月2日


一名肩背旅游包、留着短发的女子抓住了一只海鸥,另一名穿粉红色衣服的女子凑了上去,两人似乎在说笑,并用身体做掩护。随后,其中一名女子掏出一个纸袋,将被抓的海鸥装入袋中,便匆匆离开了。



2014年12月16日


耿先生在草海大坝给游客拍照,突然看见一名戴墨镜的男子抓住了一只海鸥。海鸥拼命挣扎,男子一用力,海鸥的一只翅膀就折断了。耿先生上前指责男子,可对方竟说:“我要把它带回家,尝尝野味。”



2015年12月8日


有外地游客到海埂大坝观看海鸥时,抓住海鸥自拍留影。据了解,游客抓住海鸥自拍留影,期间全然不顾被抓海鸥的挣扎和其它海鸥呼救的鸣叫。



2016年1月24日


网友@幻想家VV 在个人微博曝光一组海埂大坝虐鸥照片。从照片中可以看到,一名穿黑色大衣的女子两手抓住海鸥的翅膀在摆姿势,而疑似同伴的男子用手机为她拍照



2016年11月5日


翠湖有人抓海鸥取乐!



2016年11月30日


一名女士将一只红嘴鸥抱在怀里,她的手曾多次按住红嘴鸥的翅膀、颈部和头部,红嘴鸥的翅膀整个展开,有挣扎的痕迹。



有冬日暖阳,又有欢声笑语,更有人鸥同乐的温情,那是昆明最美的模样。海鸥每年不远万里,如约而至,是一个美好的约定。万物皆有生命,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够有爱护之心。



伤害一只海鸥被罚款5000元


据悉,《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罚款”。


那么一只红嘴鸥的价值是多少呢?


2015年1月12日,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了《涉案红嘴鸥价格鉴定报告书》,认定这只死亡的红嘴鸥价值为625元。


此前,一名哈尔滨游客在昆明将红嘴鸥翅膀折断,造成其死亡。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猎捕红嘴鸥价值8倍的罚款,计5000元”的处罚决定。其成为全国因非法猎捕红嘴鸥而被行政处罚的第一人。从此以后,伤鸥、抓鸥、虐鸥就有了处罚依据和罚款具体金额。


抓捕红嘴鸥或触刑法,将被立案调查处理


昆明市政府发布的《保护红嘴鸥通告》,明确规定红嘴鸥属于有科研、经济、观赏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按照规定,伤害海鸥或捕捉及非法买卖将处以行政处罚,如果捕猎海鸥超过20只,就构成刑事犯罪,将被立案调查处理。


民警提示:


如果市民发现伤害海鸥的行为,可直接拨打森林公安电话0871-65658044,也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本文整理自: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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