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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人!海南离岛机票价格破万,如此涨价是违法还是规律?

2018-02-24 法制日报 旅游头条



今年春节,三亚的机票成了一个梗。


在微信朋友圈与微博上,能够晒出一张三亚到北方航线如北京或哈尔滨的登机牌的朋友,足可以赢得朋友圈超高点赞外加“由衷的”膜拜。



因为这样的一张机票票价,甚至会远超远赴北美的往返机票价格,它的主人被视为真正的土豪金主,也算是实至名归。


甚至有网友计算,从三亚回哈尔滨,最省钱的办法是绕道半个地球,从三亚飞往香港,然后经停纽约,绕道北京,最后才回到东北老家。


与獐子岛的扇贝传奇一样,这当然是个笑话。不过比起3月份中旬的最低报价,差距可高达18倍之多,实在是惊人!


而且,从三亚前往全国多地的机票价格均已破万


机票如此涨价,是规律还是违法?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只是高深的理论,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同样紧密相关。


有专家认为此举涉嫌行业垄断。

是价格违法,

还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抑或是消费者对价格法治存在误解?

本期选编两篇不同角度的文章对此加以探讨。




航空公司涨价不能违背价格法

刘勋


接近两万元的机票与平时千元左右的水平相比,顿时让人感觉有霄壤之别。有不少网友调侃:如果从海南坐船到香港,从香港飞纽约,再从纽约飞北京,都比海南直飞北京要便宜。网友的调侃以及舆论的高度关注,说明如此高昂的票价超出了广大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很显然背离了基本的公平原则。春节期间物价上涨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对于该现象消费者都有心理预期,机票适当的涨价消费者完全能够理解和接受。涨幅太大、价格过高则明显不正常,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甚至损害消费者利益。


据报道,此次天价机票情况的出现还有着明显的天气背景。2月20日,海口市政府发布消息称,受罕见的琼州海峡持续性大雾天气影响,大量人流、车辆滞留海口,预计大雾天气要在22日之后才能结束,所以天价机票颇有“趁雾打劫”的味道,怎么看都显失公平。对于天价机票,海航客服人员表示,机票价格会跟随市场进行浮动,春节期间,价格便会上涨,不过她补充道,目前的机票价格都是“在相关规定以内”并向有关部门备过案。由此可见,航空公司涨价就是顺应了供不应求的市场规律,涨价有理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当然也就理直气壮了。


市场规律发挥作用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尊重市场规律也绝不是无条件的,航空公司涨价不能违背价格法。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为天气原因导致大量旅客滞留海南岛,陆地交通受阻,航空成为唯一选择,“趁雾打劫”显然不公平,涨价理由难以服众。有观点认为,航空公司是否存在意识联络及协同行为,民航总局应履行监管职责,对其进行查处,因为价格法禁止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天价机票,法律不能无动于衷,执法监督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积极行动。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航空公司“趁雾打劫”可谓毫无社会公益之心,利用航空资源的稀缺性、旅客交通选择的无奈困境,赚取超额利润。执法部门必须予以重视,积极进行干预,参照往年的机票价格进行调整限价,不能以尊重市场规律为由而放任违法的垄断行为。大量事实证明,市场必须要由规律、政府、法律共同调整才会健康平稳。





价格浮动是市场经济应有之义

乔新生


对于此次部分航空公司涨价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发生在海南海口的大规模拥堵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有观点认为,少数航空公司迅速涨价,火上浇油,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过在笔者看来,这是把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淆在一起。


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凡是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都可以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获取商业利益。只要航空公司调整票价行为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那么其行为就不受法律追究。春运期间火车票不涨价,是因为绝大多数居民选择火车出行,铁路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益性。民用航空则更加市场化,民用航空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调整价格,实际上是充分利用供求矛盾增加收入,这种行为不应受指责。


部分人士认为,航空公司涨价行为没有提前预告,因而违反价格法的规定。这种说法反映出这些人不了解我国价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不了解我国民用航空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供求矛盾比较严重的行业或者地方,经营者有权根据经营状况调整服务价格,这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必须适应的新常态。


当然,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政府应当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政府既有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同时又有充分利用有形之手提高交通运输的能力。因此,政府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申请国有航空公司提供更多的航班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然而,政府提供的服务和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性质完全不同。政府提供服务是为了防止突发事件到来时出现人道主义灾难,是为了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损害。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配套性法规,如果出现自然灾害,地方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据媒体报道,有关政府负责人亲自到第一线慰问滞留的乘客,紧急启动突发事件的应对程序,免费向滞留在海口市乘客提供餐饮服务,这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进一步来说,政府向旅客提供免费服务,是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政府为依法履行自己义务而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政府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服务价格,通过价格的自由浮动,避免出现拥挤现象。部分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调整价格,不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指责。


从法律上来看,对于消费者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政府不能介入,当然也不需要承担相应义务。通俗地说,当地政府可以提供各种基本的人道主义援助,政府却不能为每个消费者购买机票,这样做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国家利益需要。自然灾害导致消费者滞留在海南,消费者举目无亲,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社会救助,当地政府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社会救助管理条例,提供基本的人道主义救援服务。不过,购买机票或者选择离开海南岛的交通工具,还需要消费者自行负责。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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