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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物权化”的荒谬

2017-02-17 为人民服务

作者:程  邈

来源:民族复兴网

  “物权”是一个所有权概念,所谓“经营权物权化”就像“经营权”的“所有权化”一样荒谬。孙宪忠 张静的“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的核心是经营权物权化”,就是一这样的荒谬为“核心”的可笑的“改革”。

  1,土地的集体所有者这个“傻瓜”已经在其物权处置和收益上完全置身事外了

  “这种新建立的经营权应满足可转让、可抵押的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就必须将这一权利物权化。”

  “可转让、可抵押”是典型的所有权特征,任何人不可能把别人的东西随便“转让”、“抵押”出去,而且获取“转让”、“抵押”收益。除非“转让”、“抵押”物的所有者是一个傻瓜!特色所谓“三权分置”就是把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当傻瓜!土地的集体所有者这个“傻瓜”已经在其物权处置和收益上完全置身事外了。

  2,“物权法”打了“三权分置”的耳光!也打了所谓“依法改革”的耳光!

  “按照我国《物权法》确定的原理,可以抵押的经营权只能是物权而不能是合同债权。”

  即使按照特色自己制定的“物权法”,“经营权”也只能是“合同债权”,而不是可以“抵押”的“物权”。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可以抵押的经营权”。所谓“三权分置改革”就是打“物权法”的耳光,或者是“物权法”打“三权分置”的耳光!总之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也打了所谓“依法改革”的耳光!

  3,特色强行“三权分置”的可笑

  “合同债权仅仅只能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效果,不能针对第三人发生效果,因此,仅依据《合同法》上的租赁关系来处理这种经营权,显然没有办法满足可转让可抵押的要求。”

  经营权只能依据《合同法》上的租赁关系来处理其与物权所有者的关系,这中间不能有第三者,更不能把所有者排除在外,在经营权上由另外两个“当事者”随意转让,甚至签订非法的“合同债权”协议。

  经营权即使“显然没有办法满足可转让可抵押的要求”也不要紧,特色强权在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管你三七二十一,土地经营权就“转让”“抵押”,其奈我何?

  4,农村抢劫公有制土地的名头就是特色“物权化改革”——赤裸裸的物权抢劫!

  “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现代化农业尤其是绿色农业、科技农业常常需要很长的投资回报期,如果将经营权物权化,就会使得经营权期限超过《合同法》关于租赁关系最长20年的期限。这对于经营人十分必要。”

  说过的话可以忘记,是修正主义的典型特征。自己制定的法律,岂能束缚特色手脚?所谓“土地联产承包经营权”已经变成所谓“永包制”了,既消灭了发包方,又取消了承包期限,取消了联产责任,也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又无承包合同,承包方似乎成了土地物权的所有者了!承包经营权可以渐进式“物权化”,流转经营权还有什么不可以“物权化”?独独土地真正的物权所有者如死了一般无二!

  所谓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不过是摆在那里的一个幌子!现在,即使这个幌子,在特色“物权化改革”面前看来也要撤下了!城市公有制抢劫的名头是“股份制改革”,农村抢劫公有制土地的名头就是特色“物权化改革”——赤裸裸的物权抢劫!

  5,特色解决了土地变相私有化的“根本问题”

  “将经营权物权化,这种权利就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通过登记,可以解决转让和抵押必须依靠不动产登记才能进行的根本问题。”

  任何人不能把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更不能把别人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惟独特色可以变戏法般抢劫公有资产!通过所谓“经营权物权化”,土地的“不动产物权”就可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了。于是土地“转让和抵押”顺利通行!这就解决了土地变相私有化的“根本问题”。我们由此越来越理解什么是修正主义的“和平演变”了。

  6,无独有偶的“确权确股不确地”和莫名其妙的“农民身份固化”?

  “将经营权物权化符合部分地区农民身份固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实际需要。部分地区农民身份逐渐固化,有些地区甚至已开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承包方式。”

  无独有偶,城市改革的“股份制”是公有产权的所谓“资本运作”,是“确资确股不确厂”,现在,农村改革来了个“确权确股不确地”,最后的结局都是公有制的悄然消失!

  什么叫“农民身份固化”?是规模经营土地的新地主“身份固化”呢?还是不经营土地的进城农民工永远“固化”为“农民身份”呢?

  7,对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质疑

  “现实改革中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改革实验。”

  你租用别人的房屋,如果不再租用而主动“退出”,并不是房主违约,难道房租会偿付什么吗?土地承包何来的“有偿退出”的“道理”?“退出”也是退出给物权所有者,而不是退出给另一个经营者,从而获得另一个经营者的廉价的所谓“有偿”。这个另一个经营者有什么资格冒充土地所有者接受农民的所谓“有偿退出”?

  8,“三权分置”戏法的欲盖弥彰

  “中央文件使用的是经营权这一概念,将原来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改为承包权,试图为经营权留出余地。这种做法将改革开放数十年来立法的规定做出了十分重大的修改,但这一修改不但和宪法、物权法规定的农民权利不一致,和数十年来的政策文件不一致,而且还会给农民造成一种迷惑,让他们觉得自己原来享有的权利被压缩了”

  就是这样的变相土地私有化的“公有制土地物权”的抢劫,竟然是堂而皇之出现在“中央文件”之中!“承包经营权改为承包权,试图为经营权留出余地”,不过是“三权分置”戏法的欲盖弥彰!“和宪法、物权法规定的农民权利不一致,和数十年来的政策文件不一致”,还谈何“依法改革”?

  农民的迷惑,不只是“权利被压缩”,而是土地公有制家底被抢劫,是彻头彻尾被欺骗!

  9,难道换个马甲就能解决“农民的迷惑”?

  “建议按照中央特别强调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要求,将这种新创设的权利定义为“耕作权”或者“耕作经营权”为妥。”

  难道原来的“承包权”不是“耕作权”?换个马甲就能解决“农民的迷惑”?不过是越描越黑的欲盖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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