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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该不该强制?

来源:河南共青团综合自央视网、澎湃新闻、红星新闻

婚前医学检查(婚检)

又称婚前健康检查

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

进行的医学检查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婚前医学检查应该“自愿”还是“强制”长期以来争议不断
民法典: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样规定是为了尽可能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民法典》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没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不了解配偶婚前身体状况婚后发现配偶有重大疾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案例


比如男方小熊(化名)与女方小陈(化名)2020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男方向女方支付了24.8万元彩礼
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


事后男方发现
女方隐瞒了精神疾病的情况其曾在2017年就入院治疗近4个月之久


随后男方起诉至法院希望撤销婚姻要求返还彩礼


因“精神分裂症”系重型精神障碍属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女方在婚前未向原告告知自己患病的实情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准许撤销婚姻


是否强制婚检
存在20年的规范冲突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同年制定的《母婴保健法》都要求婚检


《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应当”婚检表明这是一种强制性婚检并且不再区分是否具备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条件一律实行婚检此处的“强制”
并非通过直接强制实施检查而是不自行检查就不予结婚登记


2003年强制婚检制度出现转变


国务院制定了《婚姻登记条例》刻意淡化了“管理”色彩同时其第5条规定在结婚登记时并不要求出具婚检证明材料甚至连无重大疾病的签字声明都不需要


条例之所以未规定强制性婚检民政部给出的解释是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有观点指出《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后仍保留了上述“结婚登记应持婚检证明”的内容这使得在是否进行强制婚检问题上《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起与《母婴保健法》产生了长达20年的规范冲突


自愿婚检,已成事实


针对上述问题2021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


近日北京、黑龙江、河南、湖北、宁夏等地婚检机构工作人员也表示婚检目的主要是从“优生优育”角度出发不需要付费


婚检机构会在婚姻登记处设置办公室婚姻登记的同时自愿进行婚检


这些婚检机构均为当地妇幼保健院婚检内容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梅毒等对于精神类疾病和婚育方面的疾病则是进行问诊


82份判决书:
被隐瞒疾病,未必能撤销婚姻

今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课题组梳理《民法典》实施以来82份因夫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例的判决书
在82个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中法院支持撤销的有52件(63%)法院不支持撤销婚姻的有30件(37%)“不予撤销婚姻”的理由主要是两点

课题组梳理82份判决中不予撤销婚姻的理由


一是疾病本身
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
比如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等疾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法院认为这类疾病
不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而驳回申请
二是原告无法证明
被告在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
从样本案件来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往往通过介绍相亲、网络交友等途径相识很难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身心状况有深入了解一般人也很难有留存证据的意识


比如有的当事人夫妻双方婚姻登记前没有婚检只是一方简单告知有某方面疾病另一方未对疾病有准确的认识


有的当事人甚至婚前陪同过准配偶到医院看病结婚以后才发现配偶病情严重以至于影响共同生活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这类案例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常常因为无法判断一方对另一方病情知情的程度而认定为患有疾病的一方没有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无法撤销


课题组:
强制婚检,有其必要性

课题组认为《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撤销婚姻制度在法律中适用门槛较高通过梳理资料发现85%与结婚和生育相关的重大疾病可以通过婚检查出来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有利于减少婚姻关系缔结后申请撤销婚姻的纠纷


课题组梳理82份判决中申请撤销婚姻的疾病类型


课题组表示恢复建立强制婚检制度存在必要性


课题组负责人程雪阳表示此前取消强制婚检有一个目的是尽可能保障婚姻自由但婚姻自由应当是建立在
“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之上的自由”而不应是“盲目自由”


为了避免当事人了解对方身心健康时付出大量信息搜寻成本、时间成本、沟通成本以及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结婚乃至离婚成本应当要求拟结婚当事人持有婚检证明


“这可以保证准配偶对对方身体状况有知情权以减少婚后因为身体状况引发的纠纷”


课题组方案:

强制证明进行过婚检


近年来一直有建议或支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呼声

课题组调研发现现实中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主张可能会让后者产生不被信任甚至被冒犯的感觉


很多当事人不愿或不敢
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要求


比如上海市虽然自2005年就开始推行“免费自愿婚前医学检查”但该市2020年婚检率只有13.2%依然有将近7/8的新婚夫妇没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实行强制婚检一方面可以较低成本判断另一方是否存在隐瞒疾病的情况另一方面也给一开始就想隐瞒疾病的人一定的威慑


程雪阳教授认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功能在于证明缔结婚姻当事人是否进行过婚检


对此课题组建议把《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改为“不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设计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供相关国家机关或部门作为参考

课题组设计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格式


卫健委数据:
婚检率逐年提高,无需强制


反对强制婚检的观点则认为
强制婚检可能会回到登记机关判断是否适宜结婚出现行政干预婚姻自由的状态
还有人担心婚检结果需要被登记机关掌握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贵松指出婚检制度固然具有现实意义关乎国民健康和人口素质国家可以视其为重要的公共利益但实践操作上却收益甚微而且促进这一公共利益实现的方式其实也不需要强制
2019年10月14日国家卫健委给出一个数据参加婚检的人数逐年增多婚检率不断提高每年共有500多万对新婚夫妇参加婚检全国婚检率从2004年的2.7%上升至2018年的61.1%接近取消强制婚检前的平均水平”这表明不实行强制也可以实现婚检的目的
他建议
婚前医学检查交由结婚双方主体自主决定国家加以适当引导(宣传教育、规范服务、免费婚检等)应是可行的改革方向这也是《母婴保健法》应有的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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