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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一驾校学员驾驶教练车撞人致死,法院判了!

2018-04-21 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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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过程中,

学员驾车肇事的案例偶有发生,

那么,学员驾车出车祸谁来买单呢?

去年3月,

十堰一驾校学员驾驶教练车时发生事故,

撞伤他人致死。

近日,法院判了......

教练车撞伤他人致死

今年43岁的黄某是郧阳区一家驾校的教练,去年3月1日,他带着学员罗某等人到丹江口市城区去参加驾培考试。


由于考试时间还没到,黄某便通过私人关系,从丹江口市一驾校借来了一辆教练车,并交由学员罗某驾驶。当日下午17时10分,罗某驾驶这辆教练车行至丹江口市东环路许家畈路段转弯时,与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黄某正坐在副驾驶位置。

突来的剧烈碰撞之后,两车均有受损,且63岁的摩托车驾驶员杨某受伤严重。杨某很快被送进医院抢救,但之后因抢救无效,于3月4日13时死亡。经司法部门鉴定,杨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和胸部严重损伤。

法院判了!教练获刑被判全责

该起事故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由于这辆教练车买有保险,事发后,拥有这辆教练车的驾校通过保险向死者杨某的家属支付了53万余元的民事赔偿。杨某的家属也向黄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在经过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程序后,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黄某身为教练员,却未尽到教练应有的责任,从而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此次事故中,黄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黄某当庭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各种因素,法院认为黄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学员肇事,为何教练担全责?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学员出事,教练担责

驾校教练应该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教会学员掌握行车技能是一方面

引导学员遵守交规、保障其安全更为重要

希望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



文/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编辑/一娜 责编/晓芳 终审/郭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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