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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8名男子被抓,都是因它而起!已有多人获刑

十堰晚报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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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

竹山县上庸镇8名男子

总会趁着夜深人静之时

驾驶船只来到潘口库区


5月23日

这8名男子被抓了

他们到底犯了什么事儿?

禁渔期,8名男子组团非法捕捞被抓


5月15日,竹山县公安局上庸派出所民警在深入辖区走访时,有群众反映潘口库区上庸镇水面半夜经常有渔船捕鱼。


5月16日23时许,竹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上庸镇九里潭村羊滩水域有3条船在打鱼。”接到指令后,上庸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将正在非法捕鱼的孟某和在岸边收鱼的余某当场抓获。


民警现场抓获正在非法捕鱼的孟某和在岸边收鱼的余某


民警经过对孟某和余某审讯了解到,周某、姜某等6名男子也曾与他们一同在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周某、姜某等6人被警方抓捕


据调查,2019年3月份以来,孟某、周某、姜某等8人先后数次利用夜色掩护,在潘口电站库面非法捕鱼,余某在明知周某等人水产品是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但其仍以大花鲢4.5元/斤,小花鲢和白鲢2.5元/斤的价格收购售出。


5月23日,竹山县公安局上庸派出所在治安大队、特警大队的配合下,依法对孟某、周某、姜某等8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看到了吧?

不仅在禁渔期非法捕捞

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一样是违法的!

快跟小编一起了解下

相关法律都是怎样规定的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

是十堰的春季禁渔期

其间禁止渔业捕捞作业

在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

收购非法水产品

情节严重的,不仅将面临巨额罚款

还有可能获牢狱之灾

在此,晚报君也要向广大市民呼吁

如果您发现有人在禁渔期

非法捕鱼捞鱼

也请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

市水产局:8689151

郧阳区:7233893

张湾区:8523033

茅箭区:8791539

郧西县:6231660

丹江口市:5222813

竹山县:4223869

武当山特区:5660747

房县:3233769

竹溪县:2728317


另外,根据省农业厅、省公安厅《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和十堰市公安局河湖警长制有关规定还可及时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打击只是手段,

保护才是目的!

让我们一同捍卫十堰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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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十堰晚报记者 谭祥军 

特约记者 邹一丁 通讯员 周楠 黄俊

编辑/余人 责编/晓芳 终审/施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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