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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咬伤女童已获捐超200万!恶犬伤人之后……

昆明广播电视台K6 8099999街头巷尾 2023-11-07


  • 恶犬伤人事件引发关注


10月16日,四川成都一幼童遭恶犬撕咬,伤情严重,引爆舆论。


>>女童遭烈犬撕咬受伤严重,警方通报

>>最新通报!黑狗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新华社消息,10月18日,记者向四川省公安厅核实了解到,10月16日咬伤女童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今天下午,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发声称,该案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也已被公安机关刑拘。狗主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本案特殊性在于烈性犬咬伤人事发小区属于公共场所。危害的是公共安全,狗主人也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刑期,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有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他还提到,将追究小区物业的侵权责任。


■ 最新进展:女童家属网络筹得200万元医疗费

18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了孩子妈妈邓女士了解情况。事情发生第三天,邓女士全家人一直守在ICU外。


邓女士透露,女儿目前还处于昏迷状态,昨天推出来检查时,她短暂看到了娃娃的情况:“插满了管子,看着心痛。”


她告诉记者,女儿现在处于保守治疗阶段,正在抗感染,医生说伤口较多,感染风险系数高,还没有脱离危险。


除了孩子伤情,邓女士也担心后续治疗费用。“小朋友的情况一切都是未知数,目前医药费垫付情况我不太清楚,我只知道里面有两万块钱是物业公司垫付的,其他的部分不知道是谁垫付的。”


由于后续还面临高昂的医疗费用,家属于18日上午已发起筹款,目标金额200万元。截至18时18分,女童父母已筹得200万元。

最新筹款动态显示,女童现在每天的治疗费用大概在1万元,项目所有筹款都打到医院账户,全部用于孩子治疗,如果后续资金有剩余,将转捐给慈善基金会。


网站截图


■ 犬只伤人事件频发


近期,江苏盐城滨海县也发生了一起女子逗狗被咬的事件。

从监控视频中看到,一只松狮犬正坐在自家主人的店铺前,一名女子在松狮犬面前蹲下,开始不停地抚摸它逗它,不一会松狮犬突然失控,朝着女子面部开始撕咬。


10月17日,四川乐山,又有网友爆料,一只未栓绳的大狗在大街上追着扑咬2名幼童。视频发布者称,有幼童受伤,咬人恶犬被围观群众和物业人员赶跑。


图源:见水印


随着多起事件的视频爆出后,“恶犬伤人”、“遛狗牵绳”、“烈性犬”、“文明养犬”等话题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据了解,“恶犬伤人”事件中的犬只属于烈性犬,一些地方的主城区都是明令禁养的,但由于两起事件的性质不同,一起是犬只主动伤人,一起是因逗狗而引发的犬只伤人,所以网友们对事件的看法也完全不同。


  • 市民观点


市民:“小孩子我们一般都不建议(摸狗),如果特别喜欢狗,遇到牵狗绳的,我们会互相交流下,如果狗的情绪比较稳定还好,如果说不稳定的话谁也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 


记者:“您现在在街上看到不牵狗绳的情况多吗?”

市民:“不多,我感觉看到的大多数还是牵狗绳的。” 


市民:“反正主动上来摸的话我都会提前说一下,我们家的狗会咬人,但是这么小的狗,我一般情况都是不给人摸的,因为狗有自我保护意识嘛。”


市民表示,现在的确还会看到遛狗不牵绳的情况,虽然是极少数人,但仍会担心犬只在未被约束的情况下主动伤人。



同时,路人也要自我约束,千万不要随意抚摸陌生的犬只



“恶犬伤人”的事件发生后,引发了许多人对城市养犬的热议,但从常识常理来看,不能因这些事件而否认市民养犬的正当性,也不能污名化动物伴侣存在的意义



同时,养狗人也应该保持应有的养狗素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起码做到遛狗时牵绳




  • “恶犬伤人”事件,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四川这起犬只主动伤人事件,令人愤怒,也替无故受伤的女子和她的女儿心痛。据了解,这起事件中伤人的犬只为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已被多个城市列为禁养犬。再加上犬只主人未做相应措施,导致犬只擅自随处走动,咬伤了无辜路人。



因为该事件是在小区内发生的,小区物业同样不能置身事外,但具体的赔偿责任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律师表示:

上海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彦金:“根据我们国家犬类或者宠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饲养烈性犬或者是禁止饲养的宠物,这种情况下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受害人过错,减少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每个地方都会有相应的律法,规定宠物,特别是犬只上街或者是出了自己家门,它都应该强制性的配备牵狗绳,或者相应的防护措施,是属于动物饲养和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人损害的话,这种情况下法律首先就是推定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而江苏盐城的犬只伤人事件,是因受害人主动逗狗引起,又与这一事件性质完全不同。


律师表示:

上海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彦金:“非烈性犬或者是非禁止饲养的一般宠物,发生伤人事件,民法典规定,宠物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宠物管理人或者饲养人相应的赔偿义务。在之前媒体报道的这位女性,未征得宠物饲养人的同意,就去抚摸宠物导致被宠物咬伤,可以看到这个就是很明显的属于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主要的责任应该由受害者承担,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次要的法律责任。 ”




  •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昆明有33种禁养犬种


据了解,早在2008年昆明颁布实施的《昆明市养狗管理条例》,对市民圈养和收容各种犬有了明确规定。


《条例》生效后,确认这33种烈性犬不能在主城区内饲养:


藏獒、比特斗牛、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牛头、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马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林登、 凯丽蓝、 中华田园犬、 苏联红犬、 昆明犬、杜宾犬、比利时牧羊犬、罗威纳犬。


自《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主城区的文明养犬情况都已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昆明市爱犬协会也向广大养宠人发出了文明养犬倡议书,希望大家都能做一位合格养宠人,营造人宠和谐的氛围。


昆明市爱犬协会 岳俊宇:“根据条例规定,现在禁养犬种在昆明是有33种禁养犬种,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里面是强制规定的,外出遛狗的话一定要牵狗绳,然后定期做好免疫驱虫,为了防止疾疫病的传播以及犬只伤人。”


昆明市爱犬协会 岳俊宇:“狗证在昆明除了禁养犬种以外,其它犬都是要办理电子犬证的,办理以后,每年还需要定期审核,办理电子犬证的目的是要让犬只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证就像人的身份证一样。 ”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也在进一步细化和修正,更加符合实际的条例规定。此外,为了进一步做好文明养犬的工作,公安部门也和多个职能部门联动,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构建我市人犬和谐的社会环境。



来源:8099999街头巷尾


编辑:杨晨

编审:李菁

终审: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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