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对象为非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引进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层次人选;博士研究生导师;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学位,且在本科阶段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一本专业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具有海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海外学历需经国家教育部认证,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具有国家“985工程”院校(不含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其他要求
1.2016年7月20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具有海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海外学历需2016年7月20日前经国家教育部认证;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海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家“985工程”院校(不含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1年1月1日后出生;
3.符合设置岗位的专业及相关要求(见《2016年本溪市引进人才计划表》)。
4.凡报考机关参公单位职位的,须具公务员(参公)身份并符合转任条件,或具有事业身份并符合调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