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黑格尔社会理论研究文献之一|霍耐特与《个体自由的病理学》

2016-11-05 PKULAWREVIEW

霍耐特与《个体自由的病理学》

 

Axel Honneth, The Pathologies of Individual Freedom: Hegel’s Social Theory, Ladislaus Löb tran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1.

 

在有关黑格尔《法哲学原理》(The Elements of Philosophy of Right)的诸多解读文献中,大致有两种不同进路可资参照。其一是注重黑格尔哲学的体系性或者绝对性,以其《精神现象学》(The Phenomenology of Spirit)《哲学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ical Sciences in Outline)《逻辑学》(The Science of Logic or The greater Logic)为核心,强调法哲学中有关抽象法、道德与伦理生活的讨论与逻辑学及整体黑格尔哲学存在对应关系;其二则是重视《法哲学原理》本身的结构与范畴,并试图将黑格尔理论加以现代化,与当代政治哲学讨论结合起来。

 

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领军人物Axel Honneth2001年写作的小书《个体自由的病理学:黑格尔社会理论》(The Pathologies of Individual Freedom: Hegel’s Social Theory,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21世纪以来有关黑格尔的社会理论与哲学研究在第二种进路所指明方向上的探索。

 

在本书中,Honneth集中处理了三个问题。首先,他将黑格尔法哲学视为是一种正义理论。这一命题的核心理据在于,黑格尔认为自由并非如康德所言体现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于本体界中的自律,而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诸多社会制度的中介,自我意识由自身出发又回复到自身的辨证历程。通过这一意识运动,主体认识到自身的自由只有在人际交往与社会制度中才得以完全实现,亦即从他者中发现自身。由此不难发现社会机制对于个人的自我实现有着重要意义,进而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保障个体平等参与的机会,自然成为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法哲学有关伦理生活(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结构的分析,无异于当代正义理论对于社会基本结构及平等和正义的探讨。

 

其次,Honneth指出既然公平正义的伦理生活对于社会中的个体是重要的,那么伦理生活的两个层面,即法律层面与道德层面应当彼此协调而非颉抗。在黑格尔的分析中,法律与道德生活分属社会生活的两个层面,个体一方面将自我理解为权利的载体,同时也把自己理解为具有良知的道德主体——易言之,社会中的个体既是法律中的人也是道德上的主体,前者只关乎外在行为而后者考量内心世界。这就产生了两种偏离的倾向,其一是在自我理解中个体只偏向自我作为权利载体的一面,造成权利的泛滥和冲突;其二,个体只注重内心良知的自由,导致脱离伦理情境的个人道德狂热或社会层面中如雅各宾党人般的革命恐怖。统而言之,两个层面的对立最终导致了伦理生活即社会的解体。


Honneth看来,上述分析构成了黑格尔对于时代病征的诊断,同时也为疗救这一疾患提出了自己的方案,亦即如上所述将社会制度视为个人自由实现的领域。最后,Honneth对上述分析稍加宏观的反思。在他看来,黑格尔有关法哲学的论述虽然自成体系,但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社会制度虽然一方面是个人自由得以实现的中介,但另一方面也是禁锢个人自由的牢笼。其实这一批判已不新鲜,某种程度上甚至是法兰克福学派乃至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的阿基米德点”——马克思在有关劳动与异化关系的论述中已经详尽地阐明了作为外在于主体意志的社会制度或人际交互如何反过来禁锢而非解放了人本身;卢卡奇于《物化与阶级意识》一文中对此过程也有更为详尽地描述。不过在此仍值得指出的是,黑格尔滥觞于《精神现象学》的有关主体意志的客观化过程,并不等同于马克思笔下的借由劳动主体意志客体化或异化、卢卡奇笔下主体意志物化的过程。概略言之,物化与异化必然是主体意志的客观化,但客观化则未必是物化或异化。Honneth从这一角度批判黑格尔虽然源出有自,但似乎不够究竟。

 

返回文本,本书所具有的借鉴意义体现为以下两点:

 

首先,从Axel Honneth个人著述出发,本书是其“现代化”黑格尔法哲学努力中具有过渡性的一次“中期考核”。本书英文版面世同年,在德语世界Honneth已经出版了《忍受不确定性:黑格尔法哲学的再实现》(Leiden an Unbestimmtheit: Eine Reaktualisierung der Hegelschen Rechtsphilosophie)一书。在这本同样精致的小书中,Honneth相对完整地阐释了黑格尔法哲学与当代正义理论之间的紧密关联,同时将黑格尔有关现代国家的制度设想视为对于时代病征或现代性疾患的疗救措施。而在本书面世后十年,Honneth又系统提出了黑格尔法哲学作为现代个体拥有并实现自由的社会哲学学说(Axel Honneth, Das Recht der Freiheit: Gründriß einer demokratischen Sittlichkeit, Suhrkamp, 2011;中文版:自由的法,社科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English version: Freedom’s Right,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4)。在《自由的权利》一书中,Honneth进一步提出了消极自由、个体自由与社会自由的三分法,以历史演进地方式呈现以黑格尔法哲学为根基的社会自由如何克服以法律权利为依托的消极自由、以康德式绝对律令为基础的个人自由的盲目与空洞。本文所举书目虽然只具有过渡性,但对于澄清Honneth核心问题意识,考察其理论演变理路自由不可取代的价值。

 

其次,从黑格尔法哲学研究脉络出发,本书代表了哲学向社会理论转变的风向。这一转折,使得有关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重点从“是什么”转向了怎么办,也即从什么是自由的理念、意志的概念,转变为如何在现代社会制度中实现个人的自由、协调个人间的意志。这一转变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是哲学分析进一步向经验层面的拓展和深化,也是黑格尔所认为的理念实现其自身这一历史进程的结果。虽然这一解读路径由于过于忽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同《逻辑学》等著作之间的关联而饱受争议,但该进路以黑格尔哲学中主体的自我理解为核心立足点,分析法哲学中主体如何从单纯的法律上的人、道德上的主体,丰富为伦理生活中的主体并通过自身意志建构个人的伦理生活秩序而实现自由的核心观点,在整体风格上依旧吻合于黑格尔乃至整体德国观念论(German Idealism)作为一种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与思与在之同一哲学(the philosophy of identity of thinking and being)的气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