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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食品安全志愿者再诉农业部,要求严查致教育部公函

杨晓陆等 人民食物主权论坛 2021-01-26
编者按

9月14日,北京杨晓陆、李香珍、罗绮云、吴定洲、全英滨、孙晓丽、王春荣等食品安全志愿者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要求农业部严查其于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的公函。该公函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食堂给孩子吃转基因油的所谓“错误”,此前农业部因拒绝公开此公函被起诉至北京三中院,8月17开庭审理后至今尚未公布结果。
两个月前,食品安全志愿者给农业部提交了申请书,要求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彻查2011928公函,两个月没有收到任何回复。由于此事关系重大,杨晓陆等人不得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农业部彻查此事。 按正常程序,法院工作人员接受诉讼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因此还需等待些时日才知能否立案。
本篇是食品安全志愿者的行政起诉书,起诉理由是否充足,要求是否合理,相信读者自有判断!
正文

原告:王春荣,女,汉族
原告:王长林,男,汉族
原告:刘洪海,男,汉族
原告:秦德利,男,汉族
原告:孙晓丽,女,汉族
原告:吴定洲,男,汉族
原告:杨晓陆,男,汉族
原告:李香珍,女,汉族
原告:罗其云,女,汉族
原告:全英滨,男,朝鲜族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法定代表人:韩长赋
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不履行彻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发出的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强烈要求公开彻查的调查细节,澄清“公函”内容并说服公众,消除不良影响!并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予以追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该行为予以纠正。

事实与理由:
原告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于2016年7月7日,申请彻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发出的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还社会公众一个真相和公道!

众所周知学校食堂是否采用转基因食用油等转基因食品对青少年学生健康及其家人乃至整个社会关系重大。青少年儿童正值身体发育成长时期,其食物除了提供(像成年人一样的)体力活动消耗的能量与营养,更主要的提供孩子们长身体所需的营养成分。因此,食品安全对于成年人与青少年儿童的健康具有本质性的不同意义。绝对不可以给青少年儿童吃食品安全性存在潜在危害重大争议的转基因成分食品!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更牵涉其众多家人和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因此学校食堂是否用转基因食用油等转基因食品对青少年学生及其家人乃至整个社会关系重大。
其中有杭州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山东省安丘市教育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文禁止辖区学校学生食堂用餐使用转基因油是关爱下一代健康、符合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正义合法之举!
2006年5月6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规定“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
2010年12月披露农业部机关幼儿园“食用油采用非转基因油”。
2011年2月21日发布山东省安丘市教育局、安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月颁布的《安丘市学校食堂管理规范》“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
2011年8月,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学校食堂、学生配餐公司……建议使用非转基因植物油”。
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命权是人类生存最起码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第二条,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中就有“生命权、健康权”等。
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宪法第46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此,各地教育局发文禁止辖区学校学生食堂用餐使用转基因油是关爱下一代健康、符合宪法规定正义合法之举!
根据宪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健康,也是农业部作为国家职能管理机构的天职,因而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办公厅竭力阻止各地教育局关爱下一代健康,践踏宪法规定,发文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违宪的无耻行径!
自2012年以来,中国公民已有多人多次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北京市民杨晓陆于2012年7月20日,西安市民孟振荣于2015年12月19日,北京市民沈美丽、郎玉山于2016年1月6日,均向农业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向教育部办公厅发出的要求其阻止各地教育局禁止学校食堂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但都被农业部借“秘密文件”之名予以拒绝。
国家行政机关文件之所以要保密,是为了保护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这是合法的秘密。而掩盖行政机关及其领导过失、错误甚至罪行的文件公函,就不应在国家“秘密”保护之列。而农业部办公厅的“公函”,找不到有任何正当合法的保密理由,其要保护的所谓秘密,是保护转基因利益集团的违法犯罪,同时也是自己的违法犯罪。
归纳如下:

1.农业部办公厅“公函”所要维护的无非是孟山都、益海嘉里等跨国公司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食品的商业利益,而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大豆及其制品(包括食用油),不仅有严重危害健康的安全性问题,而且全部都是非法食品。
有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没有批准转基因大豆油与其它转基因大豆食品生产并上市销售。
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民向卫生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大豆品系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采用“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11月23日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卫政申复【2011】42号)回复:“我部未受理或审批过您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提产品”,证实卫生部没有批准转基因大豆油与其他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生产及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也没有批准过益海嘉里集团或任何其他企业生产转基因大豆油、“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加工的食用转基因豆粕与食用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北京市食品安全志愿者,杨晓陆、李香珍于2014年6月14日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农业部2004年对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颁发“安全许可证”后,农业部是否批准益海嘉里集团或任何其他企业生产转基因大豆油、“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加工食用转基因豆粕与食用转基因大豆蛋白粉?2014年6月27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科)【2014】12号】确认:“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证实农业部从不审批过益海嘉里集团或任何其他企业生产(包括“化学浸出”方式生产)转基因大豆油及其食用转基因豆粕与食用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农业部办公厅的“公函”却要维护这些违反我国法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未经任何国家管理机关批准的非法转基因大豆制品的市场销路及其外国卖主的利益。为此不惜牺牲亿万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健康,这本身就是应揭露、公开的违法犯罪行为,怎能用国家保密制度为其掩盖?
2.农业部并无转基因食品管理职能,其“公函”越权干预教育部对学校食堂的行政管理,阻挠各地教育部门维护学生健康依法行政,因而违法违规。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是卫生部及其各级部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转基因食用油”是“转基因食品”,其“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管辖权属于卫生部及其各级部门,农业部对“转基因食用油”的“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管辖权,更无权过问、无权干涉各地教育局发文禁止辖区学校学生食堂用餐使用转基因油关爱下一代健康、践行宪法规定的正义合法举措!
3.农业部作为国家农业管理机构,根据宪法有保护公民(尤其青少年)生命健康的职责,而其“公函”却站在利益集团的立场,维护跨国转基因农业公司的非法利益,为此不惜牺牲亿万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剥夺其不吃转基因食品的选择权,如此应受党纪国法严肃追究之渎职罪行,难道也是国家保密制度应为其保守的秘密吗?

综述,农业部办公厅的2011年9月28日”公函”属于应揭露、公开的违法违规、渎职犯罪的证据,而不属于应维护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国家保密制度为其保密的范围。
为维护法律尊严,为促使全面依法行政,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民不得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彻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发出的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强烈要求公开彻查的调查细节,澄清“公函”内容并说服公众,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予以追责!至今未见对违法行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也未给原告答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不履行彻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发出的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强烈要求公开彻查的调查细节,澄清“公函”内容并说服公众,消除不良影响!并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予以追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该行为予以纠正。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刘洪海 秦德利 王春荣 孙晓丽 王长林

杨晓陆 罗其云 李香珍 吴定洲 全英滨 2016年9月13日
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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