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环保署无视农药混合毒性,近七成农药产品蒙混过关
食物主权按
当代杰出的华人科学家何美芸博士曾指出,常规西方科学否认自然是一个相互连接的整体,因此它只能试图零碎地理解自然,像一个巨大的机器那样将它整体拆成各个零件。而事实恰恰相反,自然是一个无与伦比的生命体,它的各个部分和整体相互缠绕不可分割,必须将其视作生命体来理解。
可悲的是,简化论在今天仍大行其道。以美国环保署为例,在审批农药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环保署通常只会评估单个农药的毒性,而忽略现实中农药会与其他化学试剂相互作用的事实。整个农药批准流程被设计成狭隘地评估个别活性成分的毒性,然而当绝大多数这些活性成分被共同使用于整个国家的农田时,最初做出的分析不再与真实世界的场景相关,并且不是一个对真实风险的合理估计。这种“半吊子”的审批方法导致了民众对农药混合毒性认知的巨大空白,也使得69%的能引起协合作用的农药(包括草甘膦和备受争议的新烟碱类杀虫剂)通过审批并在美国大量使用,进而对动植物、人类以及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
文章来源:“生物多样性中心”网站,原标题“Toxic Concoctions: How the EPA Ignores the Dangers of Pesticide Cocktails (毒性混合物:美国环保署无视农药的鸡尾酒效应的真相)”,原作者:纳山·多尼,原文链接:
https://www.biologicaldiversity.org/campaigns/pesticides_reduction/pdfs/Toxic_concoctions.pdf
翻译:咩咩、刘宁
校对:罗其云
正文
在美国,每年有超过10亿磅的农药喷洒于农田、果园、居民区草坪、孩童游憩点和公园。农药在喷洒之前或之后,通常会与其它的农药和化学试剂相混合,这些混合物中的单个成分之间会相互作用,导致他们的毒性增强。这被称为“协合作用”,它会将那些通常被认为对人类、野生动物和环境都安全的剂量,转变成一种有严重危害性的农药。
尽管农药混合物对环境的危害已被广为纪录,美国环保署通常只会评估单个农药的毒性,这样的做法忽略了现实中农药会与其它化学试剂相互作用的事实。环保署的职责本来该把关农药,确保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不会造成不合理的危害,但它对自己疏忽行为的辩解是,无法获取那些混合物毒性的研究来做分析。
然而,我们的分析综合了已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数据(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获取的数据),反驳了环保署的说法,该数据提供了有关农药协合作用的让人不安的简介及广泛使用对人类、水源和野生动物造成的潜在危险,这些风险是环保署在其审批流程中一而再,再而三都没有确认和加以考虑的。
此篇报告中,我们全面调查了过去6年和所有农药产品密切关联的专利申请,其中由4大农化公司(拜尔、陶氏、孟山都、先正达)所生产的包含2个或2个以上活性成分的农药最后都获得了美国环保署的批准。
我们的重要发现
在全部调查的140种农药中,其中有69%(96种)的农药在至少一项专利申请中申明或阐释了活性成分之间的协合作用。
在这些申明或阐释引起协合作用的农药中,72%是大量在美国使用的,包括草甘膦,莠去津,2,4-d, 麦草畏,和备受争议的新烟碱类杀虫剂类噻虫嗪,吡虫啉,和噻虫胺,还有其它一些,再次表明了潜在影响可能广为扩散。
这表明农药活性成分之间的协合作用远比目前环保署农药评估中所声称的更全面地纪录在案,也更广泛存在。此外,有可能农药公司事实上收集了他们产品的协合作用信息,但并没有与环保署共享。认识到农药协合作用的数据触手可及,并且农药之间的协合作用可能对人类和环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环保署现在必须马上采取行动以控制农药协合作用的潜在后果。
农药注册中的疏漏
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灭鼠剂法案(FIFRA),一种农药在美国上市和推广之前必须注册,此项注册需由环保署批准同意。根据法律规定,环保署只能注册那种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合理的不可逆危害的农药。[1]为了分析是否会造成任何潜在不可逆危害,环保署要求由计划销售该农药的化学公司(后文称为“农药申请公司”)提交毒性研究。这些研究通常分析相关农药对不同植物与动物的毒性。[2]分析完这些数据后,环保署会执行一份危害与利益分析,即在环境危害与农药使用后所带来的潜在经济利益之间权衡轻重,并决定是否批准注册。
这些由农药注册申请公司所提交的数据通常只包含了单个农药,并没有包括其它添加的化学试剂。实际情况中,农药的展示从来不是单一的。农药通常以配方的形式被销售,也就是说一种农药与其它化学试剂一起被混合于一个瓶中。这些其它化学试剂可能是其它农药或者是一些“惰性”成分,这些惰性成分可能是会影响毒性或农药的吸收的化学添加剂。[3] 此外,农药产品在田野里喷洒之前通常与其他被称为佐剂成分[4] 与/或者其他农药相混合。在不同地理区域喷洒的农药也可能从喷洒地转移并在自然环境中混合。[5]环保署仅要求化学公司提供针对单个成分的毒性数据,再加上事实上政府和学术研究者通常没有办法详细研究广阔地域上的混合毒性,因此导致了我们对农药混合毒性认知上的巨大空白。
化学成分的相互作用
当化学试剂在环境中混合时,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会发生:1)化学试剂间相互作用会改变他们的毒性特征或者;2)没有相互作用。当化学试剂没有相互作用,这通常被称为“添加”,这意味着混合物中没有化学试剂影响其他化学成分的毒性,那毒性会按照预先预测的那样去反应。否则,化学试剂将相互作用,增强或削弱单个成分毒性的总和,分别被称为“协合作用”或者“相克作用”。[6]从规范方的角度而言,协合作用特别令人担忧,因为如果掉以轻心,将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比原先预计更严重的不可逆危害。
就环保署目前关于评估混合物对人类毒性的指导方案而言,默认除非是数据唾手可得,否则不会发生相互作用。[7]实际情况中,因为大量关于混合物毒性的数据不足,环保署几乎无例外地假设有关机构分析混合物对人体毒性时是“没有相互作用”。除了对人类的指导意见之外,目前环保署还没有制定如何评估混合物对植物和动物毒性的指导,而对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过程通常不会评估对农药混合物的毒性。
相关数据公众都能得到,
环保署却声称不知道
我们对混合物毒性认知的巨大空白最终削弱了环保署有效地监管农药,我们需要挖掘新的数据来源。一项引人注目的新的数据是关于环保署批准生产的陶氏化工生产的一种新型农药益农除草剂,该农药是将草甘膦和2,4-d混合为一种配方,专用于第二代转基因作物。紧接着益农除草剂的注册,在准备为紧跟其后的对其注册的决定提出的诉讼进行辩护时,环保署看到了陶氏申请专利时表明的草甘膦和2,4-d对植物产生的协合作用毒性。这表明环保署在评估产品的注册阶段缺乏对非目标植物(包括濒危物种)的全面考虑。专利申请报告的发现鞭策环保署向陶氏索取更进一步关于可能协合作用的相关数据,并最终要求法庭撤销其关于注册益农除草剂的决定。[8]
在美国当一个公司或者个人想要申请一个化学混合物的专利时,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必须决定所申请的混合物是否有一些不明显但可能在申请者的研究和开发中被发现的事实。[9]对于农药中的化学混合物,申请者通常会通过申明化学试剂之间的协合作用以标识这点。所以,当一个化学公司申请混合物农药的专利保护时,他们通常会提供数据以证明混合农药对目标组织的综合毒性。
益农除草剂的案例中,事实是连公众都能获取的专利申请数据,环保署却声称不知道,直到环保署在诉讼中为自己辩护时才发现,凸现出整个过程是多么的破碎不全。巨大的知识空白,加上混合毒性的非保守性评估,才共同创造了一个如此危险的假设框架,在很多案例中,都低估了混合农药对人类和环境的毒性。
分析目前广泛使用的
农药产品的协同作用
在此篇分析中,我们仅仅试图了解所谓农药的协合作用在专利的领域有多广。为了确保我们的分析关联着终将混入环境的农药混合物,我们将分析的范围缩小至包含多种农药成分(后文称为“活性成分”)的混合物。具体而言,我们挑选出过去6年中四大农化公司(拜尔、陶氏、孟山都和先正达-后文称之为“四大”)经由环保署批准的包含2个或更多活性成分的所有产品。[10] 这样,我们选出的农药绝对是共同使用的,因为他们被包装于同一产品中被出售。关于我们研究方法的更近一步描述在附件A中有更详细的描述。
我们发现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批准的由四大公司生产的140种包含至少两种活性成分的产品。每个产品包含2至6种活性成分,分别为除草剂、杀虫剂或真菌剂。过去6年中被批准的由四大生产的140种中的最大部分的混合产品是除草剂(占67种)。对140种产品的按公司进一步细分表明,拜尔、陶氏、孟山都、先正达分别包括49,26,5,60种产品,被纳入我们的分析中。
协合作用的专利
然后我们在各类专利申请数据库中搜索产品包含至少2种活性成分的具有协合作用的申明(方法在附表A中被列出来)。只有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交申请的产品被纳入此项分析,在其它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产品没有纳入本文分析。我们的分析包括所有已被授予、否决或者尚在审批中的专利申请,因为申请的状态并不影响对协合作用申明的准确性。美国专利与商品局通常判断批准与否并不考虑协合作用是否存在,而是采用申请者自己的说辞,它只考虑协和作用申明是否不那么显著,然后就可拿到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所分析的包含多种活性成分的140种农药中,其中96种(即69%)包含至少一种专利申请声明或者证明了其活性成分的协合作用(图表1a和附件B)。这96种产品有至少一项专利申请或者多至6项,都申明或者证明了产品活性成分之间的协合作用。大多数的专利的申请中包含实验数据以证明了协合作用。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表明或者证明了对目标有机体的协合作用(比如协合毒性针对目标昆虫种类的杀虫成分)。专利申请中标明了产品中协和作用会在至少两种活性成分之间产生,按公司细分,拜尔、陶氏、孟山都、先正达分别占71%(35/49), 46 % (12/26), 40 %(2/5) 和 78 % (47/60)。
正如一些已被批准的产品包含相似成分一样,许多专利申请包含多种产品。我们分析所涵盖的混合物产品包含在47项专利申请报告中。[11] 许多专利申请中包含的成分已被广泛使用,其中72%(34/47)的专利申请包含高使用率的成分(在美国农业领域每年被喷洒超过1百万磅)(见图表1b)。[12]
图表1a和1b
先正达农药产品存在多项农药
协同作用,环保署照批无误!
2015年,环保署有条件地注册了一个来自先正达公司叫做Acuron的农药产品 (环保署 注册编号为100-1466,决策编号为470872)。Acuron把四种不同的活性成分—氟吡草酮,精异丙甲草胺,甲基磺草酮,和阿特拉津—组合成为单一的配方来控制玉米地的杂草。Acuron产品的批准是与新活性成分氟吡草酮的批准相结合的,因此受到公众的审查和评论。[13]
为了回应非盈利组织“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关于Acuron可能的协同效应的公开评论,环保署声称:“关于协同效应,我们机构没有惯例对活性成分混合物做单独评估。然而,我们机构能得到一些关于协同效应的数据,环保署相信这足够解决氟吡草酮和阿特拉津之间的协同效应的问题。” [14]但是,因为在生态风险评估里没有提到这项分析, [15]也就没有单独的分析提供给公众,同时没有提到是否分析了除了氟吡草酮和阿特拉津以外的其他成分化合物的协同效应,所以环保署没有提供关于如何解决协同效应问题的信息。环保署继续指出他们分析了一项关于Acuron对哺乳动物急性毒性的分析,并没有指出协同效应的存在。[14]然而,在批准这个产品前,它并没有分析由于接触Acuron而对哺乳动物导致的慢性毒性以及对所有其他分类像鸟类,鱼类,无脊椎动物和植物等造成的急性和慢性毒性。
由于Acuron是一种在过去六年内被批准的先正达产品,所以我们的专利分析将它包括进来。我们发现有三个专利申请声称因接触产品里的成分而给植物造成协同毒性:组合为1) 精异丙甲草胺和甲基磺草酮 (申请编号:12374219), 2) 甲基磺草酮和阿特拉津 (申请编号:12675156) and 3) 阿特拉津和精异丙甲草胺 (申请编号:08930901) (附录 B)。由于氟吡草酮和甲基磺草酮有相同的作用方式,[16] 在甲基磺草酮和其他成分之间发现的任何协同效应可能也会在氟吡草酮和那些成分之间呈现。甲基磺草酮和阿特拉津对一些植物物种的协同毒性也被广泛地在文献中记载。[17-22]最后,在Acuron的公开宣传材料中,先正达不仅声称甲基磺草酮和氟吡草酮与阿特拉津协同作用杀死植物,而且他们已经详细制定出协同作用发生的准确机制。[23]
已明确的是,Acuron里的成分组合产生了至少三个,甚至可以多至五个层级的协同效用(图表2)。这种协同毒性已在植物物种上被证实,而植物健康是生态风险评估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环保署没有对非目标植物的毒性进行准确考量,这会给附近田地里的作物造成损害,伤及濒危及受威胁的植物种类,同时伤害庞大的水生和陆生植物群以及依赖他们为生的野生生物。环保署的职责是保证使用农药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合理的负面结果或伤害濒危及受威胁物种。在没有合理考虑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而得出对Acuron的结论让人费解。[24]
图表2
高达69%农药产品存在协同作用,
事实还不止于此
我们的分析表明,近时四大农药公司含有多种活性成分而获批的产品中有69%在专利申请时表明或证实了协同作用。这个比例非常之高而且让人困惑。化学物质间的协同效应通常不被认为是一个常见的现象,这是其中一个原因使得规管机构通常假定其为附加物。然而,在事先混合的产品的案例中,这个高比例就完全有道理。把协同作用的化学物质组合成为一个单个产品不仅让公司获得对它们产品里的组合成分的专利保护,而且从一个产品表现的角度来看也是讲得通的,因为组合成分会加强各自的效能。不幸的是,增强对目标生物体的毒性经常也会增强对很多非目标生物体的毒性。可能最让人烦恼的是,我们查出的72%的专利申请声称或验明有协同效应的是美国最常使用的农药,这些农药包括草甘膦,阿特拉津,2,4-D除草剂,麦草畏,以及存有争议的新烟碱类杀虫剂噻虫嗪,吡虫啉,和噻虫胺,指向潜在的影响可能广为扩散。
由于调查上的种种限制,我们也确定69%是对有协同活动的产品的一个低估。
混合药性长久被忽视,呼吁环保署
要求农药注册方提供协同效应信息
寻找专利申请可以是一个困难的过程,这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知识。通常农药不是以它们常见名在专利申请中被提及,因此,用简单的关键词搜索不足以查出所有相关的专利信息。环保署不能依靠利益相关者从专利申请中提供所有必要信息,环保署必须将建立和提供协同效应信息的任务直接交给它们的所属者:农药注册者或申请者。
人类健康和生态风险评估是环保署农药批准过程的一个关键部分。没有它们,规管机构无法公正地得出这个结论:一种农药可以被使用而不会造成不合理的伤害。当风险评估里没有包括相关数据,而且对混合物毒性做出不保守的假设,这削弱了这个流程,最终还低估了对人类及环境的伤害。
这项分析里查出的专利申请只是冰山一角。农药混合物的专利规模是庞大的,而且并不局限于以配方形式一起售卖的农药。事实上,这项分析的含义应该延伸至远远超越多成分产品的批准。整个农药批准流程被设计成一次性狭隘地评估个别活性成分的毒性。然而当绝大多数这些活性成分被常规性地共同使用于整个国家的农田时,最初做出的分析不再与真实世界的场景相关,并且不是一个对真实风险的合理估计。
这项分析突出了这种如此狭隘方法的缺点。因为对环保署来说混合物毒性从来不在重要位置,那么相关信息缺位了这么久也就不意外了。明摆的是,农药协同作用的发生不是罕见的,不应当再被如此对待。环保署必须考虑相关专利数据和其他证据,根本上改变对农药混合物的评估方法。
***注释略,查看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延伸阅读
欢迎转载!尊重劳动成果,转载请注明来源、保持文章内容完整
特别声明: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加入食物主权读者群 · 防失联
请加管理员微信
shiwuzhuquan2017
长按识别或扫描二维码⤵️
更多干货在此
www.shiwuzq.org
欢迎投稿
shiwuzhuquan@126.com
生态·合作·分享
点
阅读原文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