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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善微课16』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中的难点分析

2016-07-08 智善法律新媒体 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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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武汉事务所的毛凯律师。很高兴和大家做一次交流,我今天分享的题目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中的难点分析。我今晚主要交流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私募法律意见书的反馈;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架构设计;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设计;四是特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具体讲解前,首先我给大家分享我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总体认识。对于私募基金法律业务,年轻律师还是比较容易上手,但不能仅限于私募基金法律业务的流程上。实际上,整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还包括整个标的企业的选定、尽职调查、项目的分析报告、整个项目投资协议的拟定、管理到退出。它是一个非常长的产业链,特别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它的产业链更长。



一、私募法律意见书的反馈


(一)实际经营业务


实际经营业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个问题的第三项已经特别指出,这里需要和大家交流反馈比较多的是它要求我们律师对实际经营业务的一个核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上门、网络核查。这里需要我们律师把整个核查过程展现出来,因为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可以从工商登记材料中了解,而它的实际经营范围却很难全面了解。对于做新三板的律师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审计报告来了解实际经营范围;对于拟设立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我们仅仅知道没有实际开展业务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我们上门和网络核查。


(二)子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


子公司的调查相对比较容易,比较难的是,比如我们最近正在做的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但已经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对于关联方、关联交易,一定要结合我们的内控制度来论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首先需要我们律师对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有非常全面的认识,一定要在网络上把这个企业查得非常清楚。其次我们要做好与高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充分交谈,交流公司的股权结构、章程关于投票权的规定、实际控制人以及其参股的企业,访谈完毕后,充分利用企查查、启信宝、全国工商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络工具进行再次调查。


(三)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登记系统内容一致


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但法律意见反馈书中最容易出现。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做好核对工作。既可以让私募基金管理网络负责人把内容截屏,我们自己再对着法律意见书核对;也可以让他们开设临时账号,我们自己直接核对。


(四)网络舆情


网络核查不仅仅看网络上的广告,也要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网络舆情,比如在网络上是否受到不好的评价。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架构设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架构设计,严格说来并不是法律意见书包含的范围,但我们团队(毛凯律师团队)经常给客户宣传一个理念: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你是一个拟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你现在合规对以后发产品很有帮助。合规运营有助于增强你的市场竞争力,因为公司合规运行就不存在不合规所带来的风险;尤其是中小企业,投资人肯定会选择合规运营的基金管理人。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风险只能控制,不是消灭。


(一)注册地:税收优惠、其他优惠政策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不一致说明理由”,我们正好可以利用这一点优势,充分利用政策和法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税收、其他方面的优惠,选择一个合适的地方作为它的工商登记地。具体登记地如何选择,需要我们平时积累。


(二)业务范围:定位、长远发展、优惠政策


对于业务范围,需要注意: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的要求;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位是投资人还是管理人。对于第二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是主管公司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加了限制条件“业绩报酬收入超过整个收入的80%”,实际上这与协会一直提倡“先做管理人,不要把太多精力放在投资人”的理念相一致。二是从持续监管和未来资本市场发展趋势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好定位在管理人。三是将投资人和管理人角色混在一起,对于合规来说,确实有难度。因为整个私募基金法律指引的内控制度是从管理人角度来设计,对于私募基金的运营会带来很多不便。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另外平台享受更多税收优惠,不一定非得将投资人与管理人角色混在一起。


(三)股权结构:公司章程


对于股权结构,最后落脚点是公司章程。经过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远优于投资协议。从实务操作角度来看,大家普遍不重视公司章程,很多大的集团公司都是套用固定模板,但这也是我们律师一个新的业务领域。


(四)合伙人计划:股权激励


金融领域,除了资金成本,最大的就是劳动力成本。不论挂牌新三板,还是主板,创业板,真正有发展前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的业绩归根到底在于人才,激励人才的一般方式就是股权激励。对于股权激励,我们需要注意:一是法律意见书如何审核通过。《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点“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特别审查代持股以及股权激励。对于尽早进行股权激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我们律师注意尽职调查、审核,以保证其合规。二是怎样进行股权激励?一是以公司型股权激励为主体,二是有限合伙型的;三是信托型的。目前用得比较多的是有限合伙型。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设计

(一)监管要求:《内控指引》


对于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三章已经将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得很详细,我们律师的重点是将相关制度落实。


(二)管理人的实际需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设计最核心、本质的是了解管理人的实际需求。而了解他们的需求,根本点在于和高管团队充分沟通,了解他们公司的业务类型、业务特点,和内部组织架构。对于这些,我们研究得越透彻,别人对我们的主观评价也会上升。



四、特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特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所谓特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二)信托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其监管体系很成熟,受到的限制比较多,因而信托公司更愿意用私募平台来做业务。对于信托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注意交叉监管、资金来源以及基金形态。交叉监管的出现是由于2012年相关文件规定“信托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共同监督”,而它也受银监会监督并形成独立完整监管体系;而资金来源是指信托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相结合,它具有强大募资渠道的优势。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交流到这里,谢谢大家。



- 下周微课预告 -


智善微课第17期

分享嘉宾:邱丹

身份介绍: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研究婚姻家庭法律服务

分享主题:从婚姻家事律师的角度来八一八律师必备的几个技能

分享时间:2016年7月13日晚8点-9点


文字整理|冉旺

责编| 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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