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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侦查、起诉、审判)中的图表应用『智善微课22』

2016-08-26 智善法律新媒体 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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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上好,我是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的尚满庆,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刑事辩护中《证明标准(侦查、起诉、审判)中的图表应用》,有老师告诉我题目越小越好,这样才能够在具体的实践当中起到实际的效果。


我们先来假设一下在刑事辩护中的基本应用情景,这里我指的是一般情况。与我们实际打交道的实际上是叫委托人,一般是家属、亲朋、好友,在接触了两三个委托人后,我们会发现他们的问题存在一个共性,提出的问题大部分都是相同的。委托人和当事人,虽然名称不太同,但是他们的语言沟通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就是废话比较多,对案情帮助的可能性并不大,基本上都是情感上提出的问题。他们提出的几个频率比较高的问题就是在家里表现很好啊,周围的邻居都说他是好人,甚至更离谱的还说小时候是少先队员,这些跟案件都是没有关系的。



这里插一句,我刚开始执业也没有多长时间,大概就是两年半吧,两年半之前刚实习完,通过几个案子就发现他们都会重复的问这些问题,每次回答都很头痛。后来我参加了icourt的可视化课程,回来后就自己开始琢磨,我可以预先设计一个方案,对他们提出频率比较高的问题进行一个预设,然后来组织语言表达。平时不太注意这些方面的话,实际上会造成侦查机关跟家属之间人为制造的隔阂,对后面的工作没有什么好处,包括对辩护律师。


有的时候他们会去说法条,但是在说法条的时候也有一个很大的特性,拘留通知书上面是个什么建议他们就会去怎么说,基本上只是集中于刑法的实体,既没有司法体系的解释,也没有案例的解释。最大的问题是他永远不知道刑事案件的流程,比如时间是37天批捕,以及15天拘捕,这种情况的区别在哪里,需要律师做很多重复的工作。律师的行当本来就是非线性投资,我们在同一类型大致相同的案子上面所投入的学习精力,这里指的不是对档案的认真程度,仅仅是指投入的精力是不一样的。第一次投入的案子很可能到第一百个的案子的时候都可以用,只要这个法条以及相关判定没有多大区别。实际应对的时候,你的精神状态会很轻松,因为你对相关领域的法条熟悉以及出现的突发状况都知道如何去应变。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对这些案子去做一些总结,这些表格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可以让我们省去很多不必要的口舌,特别是在当事人二次、三次跟你打电话,问你一些我们觉得匪夷所思的问题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去谈了。


表格一方面可以从视觉上面准确无误的在多个法条里面找到节点,按照逻辑顺序以及时间流程来演示,不至于出现问题。还有一个是信息传递,会像水波一样,越到后面其信息强度是会逐步减弱的,只有将其固定化、书面化以后才不至于传到第五个、第六个人的时候,大致的意思就变了。个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对律师风格的一种软文,因为你自己出去跟别人说自己很专业,别人是不怎么会相信的,当事人也不一定会按照你的意思说你很专业,但是他拿着自己曾经经历过的案子的向其他人问资料是一个比较好的传递模式。当然,在市场中采取这种模式的也许会很多,也许建立的方式也会更新,也会有更加突进的,不一定是这种方式,但是你起码有自己的风格,表格化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在整个里面,能够对委托人回应的实际上就是两个字,公安局为什么会抓人,因为他认为你构成了犯罪。第一,这明显非常主观,第二,自由裁量权是一个非常大的范畴,基本上你没有办法跟他讲具体的或者说标准化的模式,用这种法条的方式去直接回应委托人的疑问可以摆脱辩护律师的尴尬。就是你解释的法条,公安、侦查机关不认,也是很尴尬的,因为你说的什么话,委托人会拿着去问,但是他们往往会拿一些跟你完全不同的话去问。第二个,委托人在作为传话筒的时候,他会有各种主观因素的加入,往往质疑各种问题,从样面上来说他就没有办法回答,所以我们要提前告诉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我当时的想法比较简单,我没有跟他谈什么证明标准这种比较玄乎的东西,不太容易具体化,正不正确比的是价值取向,这个很麻烦。我一般跟公检法接触的时候,以客观的东西为主要,因为客观的东西受价值判断的影响比较小。用图表来还原犯罪过程,然后再来谈其他的,当然我内心的目标还是直指罪名是定罪不当的。根据和检察官交流的现场情况,我认为我当时的做法还是打动了检察官,但是去之前我又怕这种方式不行,所以我决定用材料补查的模式,将自己做的阅卷笔记也带去了。关于我的观点是来自于哪一份证据,第几页第几行我都标注得很清楚,然后给检察官看。当时效果比较好,谈到快要结束时检察官主动说能不能把这些资料给他,我当然是要给的嘛。这里跟大家讲一下,免于起诉这种是要上检委会,但是变更罪名一般都是业务科室的主要领导,检察长、负责的检察官,他们几个同意的话,问题就基本上不大。这种模式在法院其实也是一样的,我在法院的时候也使用了这套材料。大家在改变什么的时候最好要保证资料信息的传递,能够直接让决策人予以接收,这样你的信息效果才不会打折扣。当你跟直接主办人讲得非常精彩的时候,也不一定有实际作用,因为最后拍板的人往往是幕后的,而我们自己用认为可操控的模式去表达,这样效果就不会偏离自己的想法。


医院的那个案子中,我最先提倡的是非法拘禁,这纯粹是因为我是辩护人,因为想象竞合犯是从一重的,实际上我当时考虑过敲诈这个事,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我相对比较之后,敲诈勒索应该是比非法拘禁要重,所以我当时。到法院的时候我增加了一份审理案件所在法院近三年来相关案子的案例,特别是把主审法官看过的相关案例给标了出来。但是从专业上来说,那些是假码,案例给了那么多,又没有复印出来,只是做了一个表格,法官是不会自己去查的,你纯粹是一个心理上的忽悠作用。真的是判例起作用的时候,我建议是不要超过三个,将它复印出来,自己把相关的重点划出来给法官,如果单弄一个表格出来,是没有意思的。



每个人对尊重的理解都不一样,但是在具体的上面我一直认为应当尊重法院,它的逻辑是比较理性的,没有什么情感,只是因为利益导向,必须到法院争取到一个对我们有利的结果,而法院他只是因为利益导向决定的他是裁判,它不一定会显得很超然的,没必要对它过于神秘化,赋予一种很虚无缥缈的要求,这样也不利于我们的实际操作。利益导向对实际的影响,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你不能说服检察官,那么你说服法官的难度系数就更大了。至于判决,即是判了对你有利,但是也不一定能够落实到底。这个案子用一句话说就是理想很丰满,但是现实是骨感的。一审赢了,二审输了,但是你还是有一审的一个亘古的理由。


我一直在想判决到底是什么,如果以输赢、对对方是否有利作为标准的话,没利的、输了的,都可以不承认不接受,这样就不会破坏整个法制运行的轨迹。这里面一直纠结的就是一个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而判决可能就是最接近的,但是不能等同于整个裁判结果的应然状态,他不一定是对你特别有利的,让各种合法的、具有吸引力的、更能接受的方式去表达,这是提纲里面所写的。但是你如果不去想也不去做,这就是我们俗称的扭曲的判决,如果你接受这个案子的时候你都不能去质疑,质疑是律师的思维起点,如果什么都不质疑,不研究就行了,那人家还请你干嘛。所以刑事辩护的本质就是对权力的对抗,公权力认定的事情,我天然的必须持怀疑的态度,这种对抗不是在捣乱,你对抗必须是在法律范围之内的。质疑就是才与敢,两者其实是相互支撑的,有足够的分析、模式、能力以及经验,知道问题所在才敢发声,才会对已定的、侦查的证据说不。如果做不到这种,就不要随便乱说,让辩护人成当事人这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


我个人比较推崇的是斯伟江律师说的,当今的刑辩是需要才华和勇气的,我后面写的也是针对这两个方面来的。但是才华、才气有的时候是天生的,有的人天生就具有才气,有的人又是比较欠缺的,他们就会想办法去弥补。比如说我刚才所讲的阅卷笔记,我不是按照证据形式来的,我全部都是按照证据生成的时间,以时间为轴,因为时间最大的好处是绝对不可能违背正常的逻辑,这种以时间为逻辑的筛选也是一种最基本的阅卷方法,希望大家以后能用得上。


谢谢大家的倾听,我的分享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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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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