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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文 | 武汉ETC到底该如何安放?

2017-01-17 智善法律新媒体 智善


推荐理由

本周推荐的是来自“我们律政”的文章《武汉ETC到底该如何安放? 让我们撸起袖子捋一捋......》,推荐理由:始末分析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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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武汉ETC,再次成为武汉市民尤其是200多万有车一族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引爆这个话题的,是近日武汉市民微信朋友圈一新一旧两条消息,新消息是《武汉ETC》,旧消息是《你造吗?武汉“六桥一隧”ETC收费涉嫌违法,赶快扩散,争取及早取缔!!!》。2014年和2016年,法制日报记者刘志月先后对这两条消息予以关注和报道。


我的微信朋友圈也收到了这两条消息,不禁让我想起2015年2月5日,在“市委书记与政协委员协商座谈会”上,作为市政协委员,我与原湖北省委常委、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就“法治武汉”有过一次面对面对话,对话的主题就是“武汉ETC重大节假日能否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



市委书记与政协委员协商座谈会


就此话题,我撰写提交了案号为20150476、案由为《关于我市ETC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打造更有人情味、更温暖城市的建议》的提案,并于2015年6月30日获市城投公司积极回应。2016年12月27日,经过邀请,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提案办理工作人员潘沛先生主动到访我的工作室,就该提案办理后续情况“汇报工作”,彰显出“积极作为”的敬业态度。在此也为他点个赞!


据悉,曾有网民“谨以一个湖北人的名义”就“ETC收费争议”向原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留言,并获答复。


本文将客观记录官方平台发布的武汉ETC相关信息,撸起袖子帮大家捋一捋。仅此而已。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r1312o769zb&width=500&height=375&auto=0

【“旧闻”《关注武汉过江之困》】



《旧闻重提“六桥一隧一路”ETC收费引疯传专家指出或因——武汉收取“过江费”政府规章涉嫌违反上位法》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张义凌)

2014年10月26日



10月23日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


巧合的是,全会刚刚闭幕第二天,一条“CCTV终于报道武汉乱收费的ETC了!取缔ETC需要共同关注!”的消息出现在微信朋友圈,后被疯传,再被网络媒体转载,引发热议。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这条消息实际上是3年前中央电视台对武汉启动市区“六桥一隧”ETC收费系统(“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的简称)的报道,央视将该现象称为武汉的“过江之困”。


3年前的旧闻为何会引发市民重新关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种现象说明武汉市民一直对武汉市政府的这项重大决策持反对意见但又“无可奈何”,更根本的原因是武汉施行“六桥一隧”ETC收费的政府规章涉嫌违反上位法。



一条旧闻再次引发热议



“今晨,CCTV朝闻天下栏目播出武汉市强制安装ETC实施捆绑收费的专题报道,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10月24日,这条以“CCTV终于报道武汉乱收费的ETC了!取缔ETC需要共同关注!”为题的微信消息,配发了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关注武汉过江之困》报道的多张截图,在武汉本地朋友圈内疯传。


这条帖子主要内容是反映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的“武汉市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不合理、不合法。


根据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官网公布的消息,目前全市施行收费的城市道路桥梁是“武汉长江二桥、武汉白沙洲长江大桥、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公路部分)、晴川桥、月湖桥、长丰桥、武汉长江隧道、武汉二七长江大桥等”。这些收费道路桥梁被武汉市民俗称为“六桥一隧”。


微信帖子援引了央视报道中的几个关键点:


一是捆绑收费:武汉市的六桥一隧的总造价是141亿元,原来5座桥如果按照物价部门的测算,每次通过也就3元不到,捆绑以后就达到了现在的8元。


二是人员增加:自动化程度高了,相反带来了比原来多两倍的运营人员,职工人数从918人上升到2788人。


三是强制安装收费涉嫌违法问题:武汉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路桥中心人员工资,而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收取的通行费不得挪作他用。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虽然微信帖子标明发布时间是今年10月24日,但帖子所引央视的报道时间是2011年。


不过,3年前的时间点仍然挡不住市民评论转载的热情。


在转载这条微信时,有武汉市公务员评论说:中央纪委应该好好查查这背后的腐败,武汉市应该立刻取消乱收费。是正直的武汉公民支持取消乱收费。


有湖北本地媒体记者在转载这条微信时评论说:这个必须转。


有武汉车主评论说:“原来过桥成本仅3块,而今捆绑强制消费达8块,不装ETC还要罚款100块,取缔此等现象亟不可待。”


这条消息随后被网络媒体转发,截至发稿时该消息仅评论就有174条。


网友“对猪乱弹琴ing”评论说:“古时候的打劫‘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处过,留下买路财。’这语言多么的粗鲁,经过上千年的文明犀利,到了当今社会,语言变得多么文明简洁‘前方500米收费站,过桥请交费!’。”



通行费年入超9亿但欠费增多



一位在朋友圈转载了帖子的武汉车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己知道内容是3年前的,之所以转是觉得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且现在安装或缴存ETC成了新车上牌和车辆年审的默认“前置条件”。


这还不是最终的“强制手段”。


今年8月1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修改说明中,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称:《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4月1日实施以来,为该市采用不停车电子计次收费方式征收车辆通行费(ETC收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法治保障。


对于修改的必要性,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称,机动车电子标签安装保有量突破120万台,年通行费收入达到9亿元以上,但ETC欠费车辆不断增多,欠缴金额持续增长,且外籍车通行费征收受国家政策影响发生了重大变化,《办法》的某些规定已经不适合现实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


今年3月26日,武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贾耀斌组织该市相关部门召开了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题会,要求抓紧推进《办法》修订工作。随后,《办法》的修订被纳入武汉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针对通行费征收工作中欠费车辆逐渐增多、欠费金额持续增加的突出问题,此次《办法》修改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加大了欠费惩处力度。


《办法》修改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在市民所提意见中,有人对此提出疑问:“依的什么法?有通过人大决议吗?”


此外,为遏制恶意欠费行为,增强稽查执法威慑力,《办法》修订稿依据2013年8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将原1000元的罚款限额提升至5000元,具体为“不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并可处以欠缴费额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官网公布的消息,《办法》修订稿已于9月20日获得市政府审议通过,新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收费所依政府规章或于法无据



近期,在武汉二七长江大桥桥头、长江二桥桥头等地,出现了标有“城市路桥隧通行费稽查”面包车和手持电子设备的稽查人员。


10月25日,正在长江二桥执勤的交警说,路桥中心与交警部门上周曾联手将一名恶意欠费达数万元的车辆拦下,进行执法。


他们执法的依据,就是《办法》。不过,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该《办法》于法无据,涉嫌违反上位法。


《办法》制定依据是1996年出台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记者查阅有关规定后发现,其依据的具体规定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上位法;武汉市的收费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是下位法,而《条例》第十九条属于行政许可条款。”武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宪法学教授指出,行政许可法规定,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条款,且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较大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所制定的规章有无权力设定行政许可。


这位宪法学教授指出,政府做出任何一种可能给公民带来负担或不利因素的决定,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政府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做出的规定。


目前,武汉官方公布的消息显示,预计到今年底,该市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190万辆。


3年前,湖北律师钟庆云曾参加“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听证会”,他是19位听证代表中唯一一位反对收费的。


他的反对理由主要是:提供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是一个政府的法定义务,政府不应该作为市场交易行为的一方出现;贷款并不能成为收费的理由,不然所有贷款修的路包括一些小区内部的路都应该收费。


3年后,钟庆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转载旧闻,有朋友告诉他“就是看到标题眼前一亮就转了”。



《“依法抢劫”等言行曝行政执法监督乏力》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刘志月)

2016年12月27日



打着检查抽查的名义,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随意搬拿店家商品,遭店家阻拦,执法人员则称是“依法抢劫”;


湖北省武汉市路桥收费中心执法人员收费不成,直接锁车,声称“没有处理完,就不能离开”;


近日,这样两段视频在网上疯传。湖北黄冈、武汉两地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言语行为让人大跌眼镜。虽然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已受到处理,但群众对基层行政执法乱象的质疑仍未平息。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有法学专家认为,“依法抢劫”“锁车收费”等曝出基层行政执法乱象,凸显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之必要。



“依法抢劫”



(......此处省略无关字符577个……)



“锁车收费”



12月25日夜,一条题为《武汉ETC》的视频在不少武汉市民的微信朋友圈内热传。


视频由一位车主用手机拍摄。视频显示,拍摄者与身着“路桥执法”反光背心、身穿制服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在争吵。


这名男性执法者拒绝透露自己姓名,在拍摄者追问之下,自称叫“hujingtao”(音),并拒绝出示执法证件。


“你要执我的法,为什么不给我看?”拍摄者追问。


这名男性执法者仍然拒绝出示执法证。


“我配合你们执法,有没有哪个出示一下执法证给我看?”拍摄者问。


另外一名反光背心上有标有“Z01A12518”的执法者出示了胸牌说是“执法证”。拍摄者念出其中文字:“武汉市路桥中心稽查大队”。


拍摄者继续追问:“您这个执法证,能不能扣留我的车辆?”


反光背心上标有“Z01A12518”字样的执法者回答:“没有处理完,不能离开。”


拍摄者追问:“能不能扣留我的车辆?”


“没有处理完,不能离开。你明白了意思没有?”


“现在是你们把我的车子锁了。”


“你没处理完不能走,事情处理完了才能走,听明白了没有?”


“你说怎么处理?”


“要么是缴费,要么是走法律程序。”


“走法律程序,你现在不能锁我的车辆啊。”


“还没处理完啊,处理完了没有?!”


“我的车子是你们锁的撒?”


“是我们锁的。”


视频最后没有显示这位车主是否缴纳费用、是否安然离开。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官网显示,该中心隶属于武汉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市路桥中心是法定的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市城管委的委托授权下,市路桥中心所属的稽查大队负责通行费缴纳和电子标签安装使用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作为市城管委委托授权的部门,武汉市路桥中心在处理违规情况时到底有无执法权?能不能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锁车”处理?


《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阻碍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干扰、拒绝、阻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在转发这条《武汉ETC》视频时,有武汉市民评论:“个人认为,路桥公司没有道路拦车和扣留车辆及人员的权力。”


也有人为车主支招:“他是违法扣车,直接带个撬杠把那个锁撬了不就完了。”



强化权力监督



面对几天内接连曝出的行政执法乱象,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认为,这一方面说明基层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亟待加强,另一方面说明强化权力监督之必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仍需持续努力。


“关键还是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不强,还是过去那种高高在上的心态在作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银华说,国家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完备,在落地过程中却出现“打折扣”现象,根源在执法者。


徐银华建议,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提高执法者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素养和水平;社会公众也应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接受检查时要求执法者出示执法证件,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要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积极举报执法者的违法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近日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6)》显示,“行政执法”一项指标得分率仅为57.93%,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依然存在。


“着装不规范、出示证件不规范,权力监督力度不够,对于行政人员的不文明甚至违法行为,多是曝光一个处理一个,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徐亚文说。


在徐亚文看来,尽管法律上有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出示证件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但现实执行中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是执法人员意识的缺失,另一方面则是相应追责机制的缺位。


徐亚文建议,应当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规定,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及外部监察机制,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



《李鸿忠集中回复网友留言  涉及ETC收费争议》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2014年11月5日,湖北省各地集中对一批网友给省委书记李鸿忠的留言作出回应,共计18条,详情如下:


【网民留言】


鸿忠书记:您好!现在武汉的武汉大道、东沙连同道、二环线即将完成通车,说起来是快速通道,可是现在的ETC还是制约了城市的发展,一个ETC就把整个大武汉分成三部分。当然ETC对政府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是没有影响的,但对武汉市民来说是很不方便的。虽然一个来回是16元钱,但给人们心里有种很别扭的感觉!如果真正是为市民着想的话,真正使武汉提速的话,不是增加市民的出行成本,不是靠ETC,真正能解决问题是要有好的规划,好的管理机制。谢谢!谨以一个湖北人的名义向尊敬的书记致敬!祝您健康快乐!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感谢你的留言,我们已转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改进。据统计,武汉市每天过江车辆为33万台,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系统无需停车缴费,能够实现车辆快速通过。目前武汉市尽管有轮渡和地铁,但仍无法满足市民的交通需求,需要过江大桥来转移公共交通压力。武汉大道由东湖路、徐东高架、长江二桥、三环线、机场高速组成,全长约44公里。从武昌过长江二桥后即进入江北段,快速连通武昌水果湖中心腹地至天河机场。希望你继续关注湖北,多提宝贵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我的ETC政协提案


案号: 20150476  

案由:关于我市ETC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打造更有人情味、更温暖城市的建议

提案人:武汉市政协委员许方辉


2011年4月1日,我市制定出台《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启用ETC即“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对通过“六桥一隧”(注:现在是“八桥一隧”)的车辆按次收费,迄今已近四年。


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批转同意《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在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其连休日,7座以下载客车辆免费通行。但是由于该文件规定的免费通行范围仅仅是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按照武汉路桥中心的说法,ETC属于城市路桥隧收费,并不在该文件规定的强制免费之列,故暂未纳入免费通行范围。


我的建议是,我市ETC可否考虑在重大节假日参照执行,收费公路免费时,武汉ETC也同时免费,实现7座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主要理由如下:


一、“大江大河大武汉”,武汉独特的两江三镇的城市格局,让过江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这座城市永恒的话题。我们的路桥收费主管部门当然知道有车一族在想些什么、期待些什么,以及能为增加他们的幸福指数做些什么。


二、“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曾经让很多武汉市民引以为豪。重大节假日ETC如能免费,市民可随意选择任何一座最便捷的桥隧免费过江,可有效缓解武汉长江大桥的通行压力,亦可增强武汉市民的城市荣耀感和归属感。


三、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是武汉市内出行率最高的几个节假日。城市路桥收费,涉及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大节假日ETC如能免费,可有效降低武汉市民的出行负担,提高重大节假日走亲访友出行率,拉近武汉三镇之间亲情、友情甚至包括爱情的距离。


四、据武汉路桥网站显示,武汉全年ETC收费额度约为9.3亿元,重大节假日ETC如能免费,假定全年免费天数为20天,免费额度约为5100万元,武汉的财力完全可以承受。而且,以5100万元换来100多万有车家庭久违的小福利和小幸福,这笔账怎么算都是划算的。


五、重大节假日ETC如能免费,可以让更多的市民共享武汉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必将成为“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汉城市精神的又一次生动实践,必将有助于将武汉打造成为一个更有人情味、更温暖的城市。



市城投公司答复


答复号: 27900 

案由:《关于我市ETC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打造更有人情味、更温暖城市的建议》

答复人:市城投公司


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实行高速公路重大节假日对7座以下的小型客车免收通行费,以进一步提高重大节假日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出行。同年9月14日,我省印发了《湖北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考虑到我市ETC为不停车电子收费,且节假日城区车流小于平常车流,市民出行已十分便捷,不会出现收费桥隧车流拥堵现象,故暂未将武汉市城市收费路桥隧纳入免费通行范围。


关于“关于我市ETC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打造更有人情味、更温暖城市的建议”,充分体现了政府亲民,市民享受城市建设发展成果,加强了三镇老百姓的人文交流,对提高市民幸福指数,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由于实施重大节假日免收通行费属于省、市通行费政策调整范畴,我们将向上级有关部门专题请示,请求其认真研究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ETC通行费。


作为ETC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机构,我们也对“实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实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一是ETC收费实行的“年优惠票、定额费”车辆在一年期限内实行通行费封顶问题,按照重大节假日免收通行费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收费政策;二是ETC收费,主要是根据安装电子标签车辆通行收费桥隧的信息来征收通行费,其核心信息是已登记车辆的收费类别,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2类车范围为“5座以下轿车、吉普车、1吨以下微型货车”、3类车范围为“6-19座客车、1吨(含1吨)至2吨(含2吨)工具车、小货车”,而国家实施重大节假日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7座以下的小型客车”,若我市实施重大节假日免收ETC,会涉及到收费标准的调整审批、2类车和3类车中客车与货车如何区分,以及3类车中7座以上客车的如何区分等问题。



附录:2012年—2016年我的政协提案

——武汉市政协委员、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方辉



【2012年我的提案】


《建议武汉市两级人民法院免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诉讼费(注:≤10元),实现此类案件全程免费的提案》


《关于我市亟须制定“三无”病人救治救助管理办法的建议》(联名)


《关于进一步落实民用住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民用住宅电梯改造更新资金社会统筹保障机制的建议》(联名)


《关于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案》(联名)


《PM2.5猛于虎,建设生态宜居武汉必须源头治理》(联名)


《加速推进武汉市教育局免费“电子学生证“项目,深化基础教育领域“智慧型”公共服务》(联名)


《关于纠正交通协管员粘贴“告知单”代为执法的建议》(联名)


《建议地铁配套停车场实行优惠政策,鼓励私家车主换乘地铁出行的体案》(联名)



【2013年我的提案】


《汇聚民间微公益,做强社会正能量——关于尝试成立"武汉市双闪车队"的建议》 


《在全市公务人员特别是窗口公务人员中试行“中共党员公务时间佩戴党徽,打造服务型亲民政府”的建议》 


《关于“在全市限期更换有倒计时功能的交通信号灯,对无倒计时功能的交通信号灯‘绿灯变黄灯时的第一辆闯黄灯》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建议》(联名) 


《关于完善市政工程施工程序的建议》(联名) 


《关于纠正交通协管员粘贴“告知单”代为执法的建议》(联名) 


《关于建设武汉学习广场的建议》(联名) 


《关于以社区教育为抓手努力推进武汉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建议》(联名) 


《关于加快推进武昌区丁字桥路北延长线道路建设的建议》(联名)


《建议我市使用换押、提讯、提解“一证通”,切实保障刑事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的建议》(联名) 



【2014年我的提案】


《关于进一步发挥专业律师在调处我市劳动保障仲裁和监察案件中的独特作用的建议》 


《关于给我市公车牌照统一安装红色边框,让公车私用在公众监督下无处藏身的建议》 



【2015年我的提案】


《关于我市ETC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打造更有人情味、更温暖城市的建议》 


《关于在我市党政机关中率先打造无手机会议,让会场安静下来的的建议》 


《关于践行法制精神 建设法治武汉的建议》(联名)



【2016年我的提案】


《关于在武汉出台相关政策善待未婚母亲,保障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建议》


《关于设立武汉城市原点及“零公里”标志的建议》(联名)


《大力发展四板市场,培育新三板和上市公司后备企业,为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基础》(联名) 





责编|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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