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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工具?

2017-02-23 智善法律新媒体 智善

作者:严青  Swartz科技公司 

投稿邮箱:zhishantougao@163.com

首席内容官:智善爷爷(微信号18995580086)



律师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工具?



毫无疑问的是,律师对于互联网产品的使用早就突破了 OFFICE 这类文档编辑的范围,深入到了具体个案的处理流程中。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太多一个产品改变整个行业的先例。这无疑给了律师们足够的可能和想象力,那么问题自然就成了:一款什么样的产品才是律师需要的?


一、 首先必须明白,你是律师不是福特


“如果我当初问客户需要什么,他们一定会说需要一匹更快的马。”


福特的这句话,几乎成了那些想用一个产品改变行业的人奉为的经典。因为福特能够完全了解自己客户的需求,并能找到一种更好的解决办法。可对于律师们来说,问题在于,律师们总是把自己设定在“福特”的位置。这也就意味着,律师们总是会习惯地把自己放在一个方案供应方,而非需求提供方的角度。这种情况在律师和技术团队合作时最为常见——


已经有很多的律师甚至是律所尝试过自己和技术团队合作,开发一款既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又能有在行业引爆可能性的互联网产品。


律师:你好,我想开发一款产品。


产品经理:好的,您可以大致描述一下你的想法。然后我可能需要了解一下你们现有的使用场景。


律师:好的。我想满足这些需求A、B、C、D、E,这个地方要有这个功能,这个地方如果这样滑过来会很好。最好还能融合一些最近很火的人工智能技术,设计方面我觉得这个地方可以放一张这种图,这个地方可以用这个颜色,毕竟这是我们律所的主题色……


产品经理:卒。


可以看到,当律师们习惯了作为方案供应方时,也就习惯了规划和设计了所有工作,甚至是自己不擅长的部分,比如互联网产品的策划和开发。在这里大致介绍一下互联网产品的开发流程:



不难看出,互联网产品的开发是一个有明确分工的过程,要求的是不同职能的人员加入到这个过程中。背后最根本的原因是:互联网产品的开发不是简单的把线下模式搬到线上的过程。那么律师们习惯的由自己来想好一切的方式必然会与专业的互联网开发团队产生强烈的冲突,想要做出一款真正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自然也是无从谈起。所以,必须明白的是,律师想要开发出真正满足自己需求的产品,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角色,让自己成为一个需求的提供者,把产品的策划和设计留给产品经理这样的专业人员来解决。


二、 想要得到一款好用的产品,

需要的是律师明确表达自己的需求


即使律师们明白了自己在产品开发中的角色,也并不意味着产品开发会一切顺利。因为清楚明确地向产品经理表达自己的需求,并不是一件那么容易的事情,还是回到之前福特的例子。福特面对客户的场景,其实是一个产品经理需求调研的过程。他得到“我要生产汽车”这个方案,其实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可以想见的是,福特没有完全按照客户的要求来策划产品的原因是:客户很多时候表达的并不是产品的功能需求,而是自己现实的痛点。


所以,对于律师们来说,在和产品经理交流的时没有必要表达自己想要什么功能,而是要表达自己平时是怎么工作的,以及这样的工作方式有哪些不方便和需要提高的地方。由于法律行业固有的专业门槛和信息壁垒,这个过程对于律师和产品经理来说难度本来就已经够高。但至少可以确保的是,这些努力都是产品开发的必经过程,而避免了各自角色不明分工不明的情况下各自精力的浪费。


三、 律师需要的是能够深入到业务流程,

直接提高业务能力的产品


律师们明白了自己在互联网产品开发的过程中应该起到的作用是明确清楚的表达自己的需求时,反而可以把律师们从产品开发的技术压力中解放出来,去思考清楚自己真正想要产品为自己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案源和业务能力是律师们的永恒追求”。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整个执业生涯都在围绕这两个主题努力。互联网产品如果不能在这两方面帮助律师,无论使用再高端的技术或者拥有足够精美的设计,都不是一款合格的产品。而在这两方面中,依照法律行业现状和现有的技术开发能力,业务能力的直接提高,应该是一个更为可行的办法。


无论计算机技术或者是最近红透半边天的人工智能技术被赋予多大的意义,都无法否认的一点是它们作为工具的本质属性。它们真正“取胜”的是远高于人类的运算速度和信息收集、组织的速度。而这一点上,反而是可以真正帮助律师提高业务能力的着力点——帮助律师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培训成本。


基于这两点,已经有律师甚至律所在尝试使用一些常见的项目管理软件,例如今目标、tower 等。但实际情况是,律师并非是因为它们可以完全满足需求,而是因为它们包含的一些律师工作中可用的功能。比如简单的项目任务分配、案件办理记录、在线文档编辑、文件储存、日历事件记录等。但也是由于这些软件都或多或少的无法满足律师的所有功能需求,所以律师的工作软件大致呈现这样的分布情况:



这好像反映了一个事实,一款满足律师需求的产品应该把这些功能都集为一身。但通过前文的福特案例可以看到,如果采取这种简单的“1+1”方式,一味满足功能需求,最终反而离“提高工作效率”这个业务需求更远。可以预见,这样简单的功能重叠真正省掉的是律师们打开这些软件以及在这些软件之间跳转的动作。它对于律师现有的业务流程的优化和改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它的开发思路并非从律师业务流程而来。例如,以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和以非诉业务为主的律师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完全不同。当软件没有根据不同的律师业务场景来做不同的规划时,其实就是给了律师们一个空箱子,里面有不同的区域分割,至于哪些东西放到哪个框里还是需要律师们来规划以及进行整体的培训,甚至需要打破并重建一套新的工作方式。这样的使用成本对于大多数律师的接受程度来说,可想而知是不会太高的。


所以,能够深入到业务流程,直接提高业务能力的产品最实际的开发路径应该基于已有的律师工作流程进行优化。


四、 任何一个产品都无法做到人见人爱


即使已经出现过足够的案例表明,一款优秀的产品具有改变一个行业的能力。但必须意识到的是,没有一个产品能够做到让每一个人使用,对法律行业同样如此。所以律师们无论是想作为创业者尝试为行业提供一些新的可能,还是作为用户期待一款优秀的产品。除了明白自己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作为需求提供者,而非方案解决者的角色,以及明确产品开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业务能力这两方面外,还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这个产品是给哪些人用的?”或者“我是这个产品的受众吗?”。明确了这个问题,才能以最有效的方式找到正确的产品开发方向,并做到不断迭代和完善。这样的产品才会具有真正影响行业的实力。


谨以此文送给对工具有需求的各位朋友,并希望能跟大家进行更多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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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君

智善法律新媒体  内容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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