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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房产是否属于香港夫妻的共同财产 ?

2017-06-08 智善法律新媒体 智善

来源:原创

作者:黄连禧,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  

投稿邮箱:zhishantougao@163.com

首席内容官:智善爷爷(18995580086)



国内房产是否属于香港夫妻的共同财产

——刘某言与刘某芳继承纠纷案

  ◆  


【导读】


香港居民在香港以遗嘱方式,处分“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国内生前受赠的房产”的遗嘱,如何适用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国内生前受赠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


遗嘱;法律适用;香港法律;个人财产


【基本案情】


刘某庭是香港居民,1956年12月16日出生,1982年1月24日在香港刘某庭与刘某芳结婚,生育三个小孩,长子刘某成1982年11月11日出生,次子刘某昌、刘某1983年12月16日(双胞胎)出生。2009年1月23日在香港办理的离婚手续。2009年10月5日刘某庭与宋某英结婚,刘某庭与宋某英生育一个孩子,名叫刘某言,2006年8月31日出生。刘某庭2015年12月19日在香港死亡。


2014年5月22日,刘某庭生前在香港律师面前办理了遗嘱见证,遗嘱内容为:刘某庭将其在2005年通过赠与方式(从其父亲刘某基处)取得的东莞市凤岗镇某村的四栋宅基地房产全部给予刘某言;遗嘱将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处理。


2016年9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高等法院认证,2016年10月31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前妻刘某芳主张,案涉国内的宅基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应当享有50%的份额。


刘某言主张,上述房产依照香港地区法律,属于刘某庭个人财产,不属于父亲(刘某庭)与刘某芳的共同财产,其依照父亲刘某庭的遗嘱,继承上述房产合法有效,刘某芳对案涉宅基地房产无财产权利。


【争议焦点】


(一)刘某言依照父亲刘某庭的遗嘱,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宅基地房产的遗产适用何国(地区)法律?


(二)案涉国内的宅基地房产是否属于,刘某庭与刘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解析】


一、刘某言继承在国内宅基地房产适用何国(地区)法律?


观点一主张,应当是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之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观点二主张,应当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笔者赞同观点二。理由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及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本案涉及的是遗嘱的效力,刘某庭是中国香港地区永久性居民,在中国香港居住且其立遗嘱地是中国香港,所以本案应当适用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案涉宅基地房产是否属于刘某庭与刘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一,主张案涉宅基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1982年1月24日在香港刘某庭与刘某芳结婚,2009年1月23日香港办理的离婚手续。刘某庭将其在2005年通过赠与方式获得其父亲刘某基赠与的东莞市凤岗镇某村的四栋宅基地房产,这些房产属于其与刘某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现刘某言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所以,本案所涉房产属于刘某庭与刘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二,主张涉宅基地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赞同观点二。理由是:


(一)2014年5月22日的刘某庭之遗嘱,该遗嘱声明“此遗嘱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处理”,该遗嘱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高等法院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认证的。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刘某庭所立遗嘱的内容是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的,不具有违法性。


(二)根据中国香港的《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刘某庭与刘某芳关于涉案房屋产权的归属,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规定,上述财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


刘某庭的上述财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刘某庭和配偶刘某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则要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果夫妻双方均健在的,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但是现在刘某庭已经死亡,刘某芳无法单方面选择适用法律,则只能按照他们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


依照《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刘某庭与刘某芳关于涉案房屋产权的归属,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规定,上述财产是属于刘某庭个人财产。


【结语】


综上,刘某庭和其前妻刘某芳的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是中国香港地区,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适用香港地区法律来确认夫妻财产关系。按照香港的《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夫妻实行财产分别制,则刘某庭名下的财产应属于刘某庭的个人财产,刘某言依照其父亲刘某庭的遗嘱,对案涉全部房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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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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