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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真的严谨吗?

2017-08-15 智善法律新媒体 智善

来源:原创

作者:张杰,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

投稿邮箱:zhishantougao@163.com

首席内容官:智善爷爷(18995580086)



律师同行之间进行请教问题,相互讨论是难免之事,有时候自己对于某个方面的问题不甚了解,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向其他律师咨询亦是常有之事。我也经常会与同行在微信群中探讨问题,向别人请教,以释心中疑惑。同样,对于别人提出来的问题,我如果感兴趣,或者是有比较成熟的见解,一般也会积极参与,与别人共同讨论,以期帮助别人释疑解惑。如果自己对别人提出的问题也不是很了解,那么就做一个吃瓜群众,窥屏观看,这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


然而,我在微信群中数次遇到非常典型性回答,比如:民诉法有相关规定;网上有类似案件,可以进行查询;可以找相关部门询问等等,这类回答方式引发了我的思考:这种答案有用吗?律师真的是很严谨吗?我深知这个话题抛出去之后会面临一部分人的砖头,但是我不写这篇文章如同鱼梗在喉,不吐不快。


实话说,如果我是提问者,遇到该种回答方式的时候,第一反应就认为这种答案属于废话:我当然知道有相关法律规定,只是不知道具体的法律条文,需要他人提醒或者明示方才寻找到具体的答案;在向别人提问之前,我也肯定会去网上查询类似案例,查询无果之后才会在微信群中请教他人;找相关部门询问我也清楚,但是找哪个部门呢?而目前的答案都是给我一个大致的方向,叫我沿着这个大致的方向走一遍,却未给出一个具体的答案,那么对我来讲,解决不了具体的问题,这种答案就属于没有任何的意义。


反诸己身,我们是不是经常在法律文书当中以此种方式行文呢?“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等等,这只能说明我们在行文之前并未仔细研究这个法律规定,或者是没有深入了解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只能使用这些含糊其辞的表述。


有人认为这种行文方式是为了不轻易让对方了解自己的诉讼策略,采取模糊性的表述,将对方打得措手不及,招架不住。我倒不这么认为,就因为自己使用了模糊性的语言,对方(律师)无法提前知晓你的底牌,结果把对方(律师)打得狼狈不堪,这种想法也过于天真了,也太小瞧对方(律师)的水平了。


反而,大量使用该种表述,我认为不仅仅是怠于研究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且是一种不严谨的做法。试想,你在法庭上向对方发问某个问题时,对方张口闭口给你来“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等表述,却没有援引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款,你作何感想?是我的话,我认为对方不光是不严谨,而且是懒于研究问题,不能给出具体的依据,反而一律用含糊表述。


我很敬佩我的实习指导律师,每次我认为某个问题我已经研究得很明白了,可以说是了然于胸,但是到了他那里之后,一步步的追问之下,我被问得哑口无言,瞠目结舌,一时羞赧无语,面红耳赤。这就是我自认为已经非常清楚的结果,花了时间,却仅停留在问题的表面,一旦深入到问题的实质,只能闪烁其词,掩耳盗铃。同样,有一次开庭,他也是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将一份离婚协议当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研究得非常的细致,开庭时按照对方的起诉状中的请求事项进行比对,将对方律师问得一时语塞,无言以对。


律师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职业,给外行人的印象是精准、细致、谨慎,而且我们也老是自诩是严谨的化身,谨慎的代言人。但是我们看看,同行之间讨论问题,给别人的答案却是那么的粗糙、含糊,表面上回答得还不错,但是实际上是“一招走天下”,换汤不换药,对于解决问题毫无帮助,没有一点严谨的作风,与职业要求也是背道而驰。


为此,笔者特地检索了裁判文书中判决事项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没有看到哪一个案件最后所援引的法律规定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均是带有明确的法规名称及具体的条款。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们的法官动不动就在裁判文书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而我们又拿到了一份这样的裁判文书,我们是如何反应?是骂声绕梁,还是同声相应,同气相求?


也许是我们工作生活中见到了太多的这种说法,以至于我们自身从未怀疑过这种说法的正确性。也许有人认为我这是吹毛求疵,完全是浪费时间,但是我认为研究一个问题仅仅是浮于表面的理解,未曾深入的思考过,连自己都说服不了,又如何能说服他人?还怎敢在别人面前大谈自己专业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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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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