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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善案例 • 公益性岗位用工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015-12-24 智善 4007360122 智善

「智善观点」

因公益性岗位发生的用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案情简要」

罗某作为一名协管员受聘于武汉市硚口区易家墩街道办事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该街道办事处无故将罗某辞退,罗某委托团队彭晓红律师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罗某的工作性质为公益性岗位,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罗某又先后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级法院均以相同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2011年,罗某再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最终认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定撤销硚口区法院、武汉市中院裁定,指令硚口区法院受理本案,最终本案调解结案。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是为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实务中表现为由政府开发的,优先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人群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目前多集中在由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如社区的安保、保洁岗位,城管执法的协管等,具有“临时性”和“救助性”的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的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问题,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外,均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此,公益性岗位用工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而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若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也根据应《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在本案中,街道办未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罗某支付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虽最终以调解结案,但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程序,并最终成为武汉市首例认定“公益性岗位用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代表性案件。


附:案例裁判文书




作者:彭晓红、李涛

责任编辑:卢青霞(July_226)





⊙ 智善 ⊙

《佛說隨勇尊者經》中“智者善行於梵行,復常善修正道因”,佛教中菩萨所修之五种行法,即:(一)圣行,圣,正之意。谓菩萨依戒、定、慧所修之行,称为圣行。(二)梵行,梵,净之意。谓菩萨于空、有之二边无爱着之染,称为净;以此净心运于慈悲,与众生乐而拔其苦,故称梵行。(三)天行,天,即指第一义天。谓菩萨由天然之理而成妙行,故称天行。(四)婴儿行,婴儿,以喻人天、小乘。谓菩萨以慈悲之心,示同人天、声闻、缘觉之小善之行,故称婴儿行。(五)病行,谓菩萨以平等心,运无缘之大悲,示现出同于众生之烦恼、病苦等之行,故称病行。简单的理解“梵行”是净行,清净的行为犹如莲花出淤泥而不染,不论在家出家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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