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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善案例 • 武汉首例侵权与工伤双重赔偿民事判例

2016-01-06 智善团队 智善

智善观点


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劳动者未投保工伤保险的,可通过侵权人与用人单位,同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案情简介


劳动者张某被劳务派遣,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张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获得侵权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时被拒。团队张刚良律师通过诉讼,帮助其获得了除侵权赔偿外的用人单位的赔偿,成为武汉首例侵权与工伤双重赔偿的民事判例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17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如果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就上述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意见较上述规定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可按照当地政策意见执行。”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9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附:判决书



作者:张刚良、李涛

编辑:卢青霞


咨询电话:4007-3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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