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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善案例 • 武汉首例侵权与工伤双重赔偿行政判例

2016-01-06 智善团队 智善
智善观点



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劳动者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可通过侵权人与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案情简介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乔某依法购买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乔某在获得侵权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工伤待遇时被拒。团队周波律师代理其诉讼,青山社保处败诉,该案成为武汉首例侵权与工伤双重赔偿的行政判例。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17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如果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就上述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意见较上述规定对劳动者更有利的,可按照当地政策意见执行。”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9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附:判决书




作者:周波、李涛

编辑:卢青霞


咨询电话:4007-3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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