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试论医疗案件办案策略的重要性

2016-04-14 智善法律新媒体 智善

研究RESEARCH

前言

智善法律新媒体将邀请湖北地区优秀的法律人,分享他们的专业文章、评述、解读,请大家持续关注,也期待您的主动投稿!(投稿请至:zhishantougao@163.com)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试论医疗案件办案策略的重要性

------从一个曲折离奇的医疗案件,一波三折的办案过程谈起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4日凌晨4点左右,患者母亲因羊水破裂,入住凯里市某人民医院,因医院没有及时做剖腹产手术,患者母亲羊水流尽,导致患者出现重度窒息、呼吸衰竭症状。2013年6月7日17点30分左右,患者紧急转入贵州省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两天,诊断为:婴儿肝炎综合征、肺炎、脑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但是贵州省某医院抢救不及时,延误治疗,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后于2013年10月27日病情进一步加重入住武汉艾格某医院,住院4天,并于2013年10月28日行“双眼PHACO+前段波切+后囊撕开术”手术,但由于艾格某医院治疗不当,手术失败导致白内障症状,无任何好转,留下后遗症,至今未愈。


办案思路

本案熊高杰律师接受患者的母亲贵州凯里人孙女士的委托,为其依法维权。经过分析,我们发现三家医院中其实凯里市某医院的过错程度、责任程度应该是最大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两家医院的医疗过错责任相对较轻,但是却被凯里市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时,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凯里市某医院竟然没有责任,显属不公。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凯里、贵州医院在当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良关系的影响,也为了找一个权威、中立、客观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我们建议委托人将三家医院都列为被告到武汉法院进行起诉,就可以充分保障和实现以上目的,委托人也欣然接受。


办案经过

以上办案思路应该来说是非常理想和完美的,可惜实现起来却并不容易,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权利与实现权利的落差,在本案办理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好在我们通过办案策略的调整与艰苦的努力都将其一一克服,有效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立案难的问题。


我们将三家医院列为共同被告到武汉某区法院进行立案,却被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是三家医院的医疗过程不清晰、不明确要我们改诉状;好,我们改,改好后还是不受理,理由是三家医院不是一个医疗行为,要分别起诉,武汉法院只管武汉医院的医疗行为,外省外市医院的医疗行为要到当地去起诉。我们依法主张该三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是一个连续、完整的过程,毕竟治疗和病情是发展变化的,现在出现的损害后果应属共同侵权,三家医院的侵权嫌疑行为都不能排除,应当共同受理,经审理后加以明确,这样一并处理也有利于同案同判保证司法统一与司法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可惜法院不听,经过理论无效,只好作罢另作他图。


这个过程,相信也是很多律师同行、当事人遇到的比较典型的立案审查与立案刁难吧?相信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应该就会选择作罢,听从法院的意见转而去凯里市法院起诉凯里医院了吧?这种思路的调整我们也考虑过,因为毕竟主要过错责任在凯里市某人民医院,如果凯里医院不能被列为被告,这样的起诉还有什么意义呢?在武汉只能起诉艾格某医院就变得徒劳无功。可是,一旦去凯里起诉,医院在当地的地方保护主义与不良社会关系将是本案的重要阻碍,而且司法鉴定也受当地资源的限制与制约,很难公正、客观,前期的医疗事故鉴定就是前车之鉴,这样的风险我们冒得起吗?而且,我们前期制定的完美诉讼策略思路就这样不堪一击,毫不坚守就轻易放弃吗?


我们陷入了沉思,苦思对策与解决办法,经过认真思考与梳理,我们发现本案确实是一个连续、完整的医疗行为,应属共同侵权,而法院立案时认为不是共同侵权是不同的医疗行为,是在立案之时就进行实质审理,违背了立案只进行形式审查的立案要求,该问题是可以通过审理过程中追加被告加以解决的。因此,我们迅速调整诉讼思路,先只告武汉艾格某医院,以便顺利立案,法院受理案件后我们再依法追加另外两个被告。该思路也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立案难的问题被我们迎刃而解。


不过,后期追加被告是否能够成功却是我们一直担心的问题,也更具有戏剧性。因为,我们主张三家医院是共同侵权的观点,承办法官是否会认可?其是否会改变立案法官的认识?被告武汉艾格某医院是否会认可?令我们意料不到的是,被告艾格某医院几乎与我们同时提出了追加另外两个医院为共同被告的申请,真可谓不约而同、英雄所见略同啊。法院承办法官听取原被告的意见后,也认为有必要追加他们参与诉讼,迅速追加了另外两个医院作为本案的被告。


三被告到庭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三家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眼看一切进展顺利,让人欢欣鼓舞。可惜,好景不长,形势很快就发生逆转。凯里、贵州两医院的代理律师提出,本案不是连续的医疗过程,不属于共同侵权,不应当合并审理,江岸区法院对两家医院没有管辖权,而且,凯里医院的医疗行为已经经过了医疗事故鉴定,明确没有责任,不应当再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承办法官很快受此意见的影响,在鉴定的事项上开始犹豫不决,我们很快也针锋相对,认为,两家被告医院在答辩期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还到庭答辩,就算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也具有了管辖权,何况本案属于共同侵权,法院本身就具有自然的管辖权。虽然凯里医院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但并不能就此排除司法鉴定,因为两个鉴定并不具有天然的排他性,两个鉴定的性质不同、意义不同、程序不同,医疗事故鉴定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依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法院司法程序中明断是非、分清责任的重要依据,我们现在起诉到法院就是要通过司法程序明确责任,自然应当进行司法鉴定;而且,之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没有考虑患者白内障这一新的损害后果,也没有考虑和明确贵州省某医院、武汉艾格某医院是否有责任,理应对这些新情况、新事实进行完整、重新、严格的司法鉴定加以明确。武汉艾格某医院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可惜法院还是听不进去,经过其内部合议与讨论,最终承办法官折中决定,本案继续审理,却只同意对武汉艾格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而对另外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不予鉴定,只要求其提供病历资料配合鉴定即可。


如此严峻的形势,又让我们全功尽弃,之前的付出可能就要付诸东流了。这下又把我们给急坏了,该怎么办呢?法院已经做出了最终的决定,看样子我们是无可奈何了,只好配合法院选定鉴定机构先对武汉艾格某医院进行鉴定。不过,我们又反复研究案情与本案的特殊情况,发现本案如果另外两家医院不来参与一起进行鉴定,将不利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的确定,也不利于鉴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赶紧将这种观点与思路跟鉴定所进行沟通,鉴定所经过认真审查后,也比较认可我方的这个意见,认为法院决定只对艾格某医院进行鉴定不妥,依法作出退案说明,要求法院重新确定医院后再行鉴定。


至此,形势又突然豁然开朗,开始向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后来,法院收到鉴定所的退案说明后,也改变了以前的认识,将重新按照我方的申请确定需要鉴定的医院,同意三家医院同时进行司法鉴定,案件形势进一步好转。


反思与总结

本案有待进一步审理,不过,至此已可以清晰的看出,诉讼策略的选择与诉讼思路的调整与坚持,是多么的重要,伴随着案件的变化而变化,伴随着案件的深入而深入,伴随着案件的跌宕而曲折,不可谓不艰难、不可谓不慎重,犹如下棋一般,兵来将挡、你来我往,险情频生、跌宕起伏,棋局变幻、应接不暇,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一招点化、起死回生。



更多熊高杰律师的文章请点击下方文字获取:

尊而光熊高杰:“我要在十年内成为一流律师!”


坚决没有错别字的责编 | 高丽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