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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峰被法律判了二十年;江歌逝去了;刘鑫呢?

2017-12-20 张佳玮 张佳玮写字的地方


陈世峰杀人案——现在我们可以这么说了,他不再是嫌疑犯,而是杀人犯了——宣判了。

检方求刑二十年。实际判处二十年。

江歌逝者已逝。杀人者陈世峰被法律处置。刘鑫被加以道德追责。

这就是迄今为止的结局。

关于他们的故事告一段落,其实案子发展到后来,我们都知道,已经不止是他们三个人了。




法律方面。

不打折扣,证明检方求刑的意见,法庭基本认可了。

包括:

陈世峰行为恶劣;杀人动机强烈;行为自私;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有计划杀人;行为具有报复性,没有悔恨,道歉只是形式上的。

国内有些媒体强调了“陈世峰免死,只判二十年”这类字眼。我觉得,略有误导之嫌。

如果您一路跟下来所有庭审记录,会发现陈世峰的律师用的各色手段,包括:

江歌递刀论。

无意刺中论。

激情杀人论。

忘戴眼镜论。

刀柄无血迹论。

等等桩桩件件,都在强调陈世峰无预谋、陈世峰是激情杀人、陈世峰是误杀……这些言论当日出现时,自然气得有良知的观众七窍生烟;但检方、法医和法庭也就看看。最后的量刑证明,陈世峰的律师所做的,大半还是无用功。

陈世峰是被判得,尽可能重了。检方尽力了。法庭没打折扣。作为旁观者,我感谢他们的辛勤努力。

陈世峰所以免死,不是因为检方与法庭,是日本现有司法体系的问题,那是后话了。

致敬检方。


关于死刑,尽量简明地说一下。

我们的朴素传统道德里,强调杀人偿命。以德报怨,何以报德?

刑律也确实应有等差。一味宽纵或一味严峻,都是不对的。从等差角度而言,死刑的存在是至高威慑。

但全世界确实有七成以上的国家,从法律或事实上取消了死刑。除了人道主义考虑,还有一点。

——普通百姓,无论是否有死刑,都是不会去犯罪的。死刑存续与否,吓唬不到他们。

——死刑的存在,对惯犯们的威慑意义有限,甚至可能激发他们连续犯罪或逃匿的欲望。

这是另一种逻辑了,至少日本法律是这个逻辑。

我个人认为相对于陈世峰做的恶,他得到的报应不够多。但还是对检方与日本法庭抱以敬意。他们很了不起。

至于陈世峰的辩护律师,虽然庭审前两天,他某些言论一度闹到舆论大哗,我也理解。


法律条文,咬文嚼字,自古而然。

律师们本质上,是技术人员。他们要做的,便是钻法律空子,为自己辩护的那些位争利益,所以虽然听来荒诞,也算各尽本职。所以对律师,我倒没大所谓——甚至有点同情:他列举的诸如“第一刀是夺刀致死后面十几刀都不算”这种字眼都抠了,可见陈世峰作案板上钉钉,确实没啥可辩,很难为律师了。

我觉得这一次,陈世峰律师的各色辩护,以及最后求刑二十年法院直接判处,体现了一个挺好的程序正义——颇有点“你说归说,我判归判”的冷幽默。

依法治国就是,任何一个人——哪怕陈世峰这么显然杀了人的家伙——都有权利获得法律辩护。程序正义是重要的。律师所作所为,是在完成法律流程的一部分。最后陈世峰的判决,显然,陈的律师过程精彩,结局一般。反过来想想,他能辩护的余地,也确实有限。


所以还是那句:陈的律师做了他该做的法律程序;而检方与法庭也依照法律程序,判了陈世峰。至于没达到我们期望的杀人偿命,那是日本法律问题。

在检方与法庭的努力下,杀人犯陈世峰被判刑了,是法律钦定的罪人了,太好了。




我甚至还有点感谢陈世峰律师:为了削弱刘鑫的证言,他的辩护,牵出了刘鑫一系列前后不一的言论。

在判决前,许多人担心,刘鑫的证词无效,会不会导致陈世峰被轻判?

——结果是,陈世峰不打折扣低被判了,刘鑫的前后矛盾也没逃了。


很久以来,一直有种声音为刘鑫辩护。多数是模糊重点,比如“开门了也会被杀呀”。但也有一部分索性认定,她遭受的舆论压力,已算是受了私刑。


刚才提到了一点:我们会觉得陈世峰被判轻了,是因为我们的朴素传统道德里,强调杀人偿命。

实际上,我们的朴素道德里,对刘鑫的各色行为,也是大不认可的。包括凉薄、不负责任、自私、前后证言不一致,以及隐藏在这之后的:不断撇清自己,试图将自己,整件事情的始作俑者,完全摘干净。

实际上,道德本身,无法施行私刑。所以法律也没禁止我们念叨几句刘鑫。


法律与道德的问题,历来争论已久。

有种说法是: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人。这话说得没什么不对。毕竟,道德可能过时,且没有法律效力。

但我的观点是,道德历来,不靠强制力来实现,而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个人内心信念等力量发挥作用。所以,

比如,我们现在认为陈世峰被判轻了,我们当然无权去修改日本法律,但可以发发牢骚——在法律给予我们权利的范围内。

比如,我们认为,刘鑫凉薄自私,我们当然无法代替法律来审判刘鑫及其家庭,但法律也没禁止我们对她的行为表达点意见。

就像,法定流程里,陈世峰律师有权利,让他咬文嚼字为陈世峰脱罪;但法医与警方也有权利出示证据,让陈世峰律师的咬文嚼字,可能无甚效果。

法律也没有禁止我们对这个事件,给出自己的道德判断。


之前说过,这么久以来,总有各色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强调要等法律说话,舆论不能妨碍司法。

然而不让舆论妨碍司法是法律工作者的义务,而我们普通人则有权利发声。

在法律涉及的范围内,我们遵守法律;在法律之外,我们有自己发声的权利。


案子开始前,刘鑫一度是焦点。这两天,陈世峰成了焦点。

我觉得,陈世峰现在已经由法律判决了,是钦定的杀人犯了。刘鑫呢?




我认为,一个普通中国公民现在的权利——也是我们可以做的,包括:

尊重法庭对陈世峰的判决——即二十年徒刑——但也有权对日本法律本身发发牢骚。

尊重法律,不对刘鑫加以任何非法的人身攻击,但有权对她的自私与道德,持续地表达个人不满。

至于有人乐意为刘鑫辩护,那是他们自己的自由了。


尊重法律,不意味着罔顾道德。

法律负责强制执行的部分。在不触犯法律的条件下,我就表达表达我的意见——当然无法强制执行,所以不用给我戴绑架司法的帽子:


我感谢检方与法庭的努力,对陈世峰判刑拍手称快,只遗憾日本法律判例不够严。但大致上,法律尽了他们的义务了。

希望江歌的母亲能慢慢走出痛苦,有很好的生活;希望关注本案的人们看看检方的努力与大众的关注,不要因此对人性与法律失去希望。

并希望——这是我个人的意愿,也是我们可以在道德上所做的事——这位前后证言不一、始终凉薄自私的刘鑫(因为国内有太多叫刘鑫的了,我不希望波及无辜的他们),持续生活在她用尽心思摘清自己来试图摆脱的不愉快心情之中,至死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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