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

张佳玮 张佳玮写字的地方 今天

这两天,因为大连那个13岁杀人事件,我又看见朋友圈里有朋友,说标题这句话了。

每次出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大家都容易在愤怒之余,情不自禁地,问出这句话来:

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保护了谁?




我搜了搜消息。

摘引一下:新华社10月23日报导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当天的官方报告中透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连续9年下降。




2017年的某篇报导则说,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3%。


即,大数据上来说,情况是越来越好的?

之所以我们感官上,觉得少年犯罪越来越多了,我猜测,是因为互联网的发达,让我们更容易关注到这类案件。

也因为比起成年人犯罪,少年犯罪更容易让我们注意到吧?

(还是因为其他原因?不知道……)




回到“究竟保护了谁”这个概念。

我国人民的朴素价值观里,相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本质上,近似于同态复仇。

所以许多人的朴素理念里,可能更接近于:

“杀人就该偿命。这样的小混蛋,就此免了刑责,则当事人何以伸冤”?


还是按新华社报道里,周强院长的说法:

我们针对未成年人,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意的是教育、感化、挽救。




一般说未成年人,在心理状态、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上,都不同于成年人——用我长辈小时候训我们一干小孩的话说,“小孩懂个屁,小孩不算人”。

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一定的限度,责任当然也就有限。

现代社会一般认为,小孩年纪还小,还不健全不完整;既然还有得救,那就该以矫正教养为主。

所以犯罪的小孩得脱刑责,的确让人有逍遥法外的痛恨感,但也算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

按照官方数据,虽然没有以牙还牙报仇雪恨的痛快,但好像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都还控制得不错?

教育感化,还是有意义的。




美国有位先生叫马文·沃尔夫冈。1972年他做了一个精彩绝伦的报告,恕我只摘其中一部分。

他追踪1945年出生在费城的一万多名男生,发现:9945名男孩中,有3475名至少有一次记录在案的案底。犯罪率从7岁到11岁逐渐增加,从11岁到16岁迅速增加(即,这是少年犯罪高发期),到17岁开始下降。

其中一个结论:

司法系统能很好地甄别犯罪,但无法制止、劝阻或治愈犯罪。


我推测,大概他的意思:

只靠罚,很出气;但好像就,很难改造好小孩了?


哪位会说:既然都改造不好,不如索性严刑峻法,干掉算了,为社会除害!

——这样说固然解气,但“除杀之外无他法”的无等差严酷,对犯罪率可不是什么好事。

给犯罪者改造的机会,还是有必要的吧。

当然,不是说就不罚了。




现在,大连那个犯事的孩子据说是因为没到年龄,免刑责。

免刑责年龄,我国14岁。

我知道英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是10岁,欧洲最小。

苏格兰12岁——好像以前是8岁?

(所以大连这个犯事的小孩,如果在英国,命运大概又不一样了……)


法国今年夏天,专门讨论过这事。

据欧时大参说,法国司法部长讨论将司法免责年龄确定为13岁以下,巴黎大区议会主席积极反对。认为一旦确定13岁以下免责,低龄犯罪会暴增。


理论上的美好是:孩子可以改造好,13岁以下免责吧。

现实的残忍是:一旦13岁以下免责,低龄犯罪会暴增,所以不能宽。


我倒不是想号召我国也降低刑责年龄,只想顺便介绍下我眼里,法国的两个特色。

其一,法国2004年以来,10岁以上未成年人也不能免刑责,被判定违法后,会被要求遵循教育措施;13岁到16岁可享受未成年减刑,16岁以上就不考虑未成年因素了。

其二,法国有个所谓社会调查制度,自1945年以来就有了(好像德国也有?):

对未成年人犯罪,会调查他的经历个性,以及重中之重的,家庭。


即,法国会根据犯罪小孩的年龄段,进行细致区别后,区别对待。也要罚,罚得比较细。


以及,少年犯罪,会对其家庭进行追查,更直白一点,看家庭是不是他犯罪的温床。

比起“犯罪了,到年纪就罚,没到年纪就免”,我觉得,这样更好一点?




关于细化,有一点值得一提。

古代法律如秦法,判定是否成年,是会看犯罪者身高的——以前写身高时我还开玩笑,如果巴特尔这样十岁就比成人高的到了秦国,估计挺吃亏。

而现代社会,因为营养,因为耳濡目染的信息,孩子普遍早熟。各国犯罪都日趋低龄化。还是单以年龄为据,的确容易跑偏——像大连那个犯事的小孩,说是13岁,事前事后表现出的心机,实在也不像个孩子了。


关于社会调查,尤其是家庭调查,在我们这里尤其必要。

少年犯罪中,最常见的就是教育缺失导致的认知失调子不教父之过,熊孩子多半都有个熊家长,这点我们都明白。

但难度也不小。别的不说,留守儿童们的家庭状况,这就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法国某些地区,家长放孩子在家自己出门工作,是会被剥夺监护权的,但在我国,就没法这么论了。




大概,眼下,只有这种办法:

长期来看,构建起“到年纪罚”与“没到年纪免”之间的那些处置:免于刑责,但不能就此了事,还是得有罚的。

对付罪孽深重的熊孩子,收容教养之类的处置,得严格起来。

针对家庭的社会调查制度,也可以考虑起来——当爹妈合格不合格,该有人监督了。

这是长期的。


短期的,美国康涅狄克州世纪初有个报纸吹嘘自家青年犯罪率下降时,说了两点意见,一是“细致规定,比如一些案情严重的少年犯罪,直接送交成人法庭”,二是“后续处置,比之于感化,更倾向于惩罚性”。

短期来看,这也可以是个办法:

给免罪也设置一些局限性,让免刑责的处置也带有惩罚性。




《武林外传》里,白展堂乍得免罪金牌时,得意忘形,恨不得干尽各类勾当。

直到后来,发现免罪金牌背面也有字:

“伤人、纵火、奸淫掳掠及逃狱者,罪无可赦”。

立刻一身冷汗,就此收敛了。

我觉得这也是个法子。


一定年龄免刑责,是希望孩子还能改过自新。

但免罪自有其局限性,不代表惩罚的威严不在了,且有无可赦之大罪,是为法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