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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刘艳玲】无效婚姻的情形

2015-09-16 西安律师刘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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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分别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所以说,婚姻关系的确定是以婚姻登记、得到婚姻证为形式的,但是有结婚证保障的婚姻也有可能只是一桩无效的婚姻。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范围是三代以内的旁系,即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这是由于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法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禁止结婚的疾病有: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玻艾滋并淋并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法确定的这个“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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