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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控枪寸步难行,谁是罪魁祸首?

2017-11-09 阎颖哲律师 西安律师刘艳玲

11月5日,美国德州南部一教堂又发枪击事件,造成至少27人死亡,其中年龄最小的受害者仅有5岁。本次枪击案的发生和造成59人死亡的美国史上最严重的枪击案——拉斯维加斯枪击案之间,仅仅只隔了一个月。

频频发生的枪击案令美国社会蒙上了一层阴影,我们在为逝去的生命哀悼的同时,难免会产生疑惑,为什么这么惨烈的枪击案依然无法动摇美国人对持枪的执着?甚至在枪击案发生后,美国民众对持枪的支持率反而有所上升?

常 见 谬 论

代表论点: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有两种常见的解释。


第一种解释,我们称之为“反抗暴政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美国在《独立宣言》中确立了人民拥有推翻暴政的权利,在宪法第二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人民持有及携带武器之权利不可受侵犯”。


美国之所以不禁枪,是因为美国政府尊重人民“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是民主精神的体现。


这种解释听起来很美好,但经不起仔细推敲。如果说在美国独立之初,战功彪炳的民兵尚且能凭借手中的枪制衡坐享其成的大陆军,然而时至今日,个人手里的武器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简直不堪一击,美国人民怎么可能连这么简单的事实都看不清楚呢?


更何况,在美国逐渐放开对枪管制(是的,美国其实有漫长的控枪史)之后,民众为警察所击毙的事件反而与日俱增,这其中的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民众手中有枪,所以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能遭受的人身威胁直线上升,为了保障警察的安全,必须用枪上赋予警察更宽松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民众持枪的目的是为了对抗公权力,那么它显然是失败的,它非但不能对抗国家机器,反而使民众在面临公权力时不得不更加小心,以免招致杀身之祸。


第二种解释是“利益集团说”,这是阴谋论者的最爱。他们的说法是,美国军火商为了自身销售利益,置社会安全于不顾,伙同其代言人全国步枪协会坚决阻挠禁枪。


由于其财力和科技实力强大,美国总统也要仰赖他们的支持,根本不敢对他们出手,所以只能对枪支泛滥听之任之。


这种解释乍一听高深莫测,但只要深究就会发现它根本站不住脚。民用军火商和军用军火商根本不是一家人,整个美国民用军火产业2016年总利润不过15亿美元,还没有美国总统特朗普的净资产多,在美国的“金元政治”面前根本微不足道。


至于全国步枪协会,它确实是一股很强大的力量,但它并不是民用军火商的代言人,民用军火业的捐款只占其收入2%左右,它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广大会员所缴纳的会员费。


换句话说,它的强大恰恰是因为有非常多的人在支持它,它非但没有仗着自己的地位压制大多数人的呼声,反而是大多数人表达意愿的平台。

1981年判例与持枪派的崛起

不控枪原因:

既然这两种常见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那么,美国迟迟不肯控枪的真实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让我们把视线转到1975年,那时的美国,还处于绝大多数州立法禁止或限制个人在公共场合持枪的时代。


图中红色的是完全不允许公民公开场合持枪;黄色是可能允许但需要由执法机构选择性批准;蓝色是一旦通过考试,那么就可以获得许可;


绿色是完全不限制,无需任何证件可以公开/隐蔽持枪。由上图可以看出,在1986年,禁枪/控枪州比例是 41:9。而在更遥远的1980年,这一比例是46:4。

 

1975年3月16日清晨6点23分,租住于1112拉蒙特街的一座公寓第三层的两名年轻女性卡罗琳和琼,在睡梦中听到了楼下道格拉斯太太的呼救声(当时两名歹徒正在当着她四岁女儿的面实施轮奸)。


她们立即拨打911报案,并要求警方立刻提供援助。警方调度员告诉她保持安静,让她放心,警方将及时调度警力进行支援。

卡罗琳和琼在屋顶上等待警察的到来。


她们亲眼看到一名警察开车路经他们的房子,但根本没有停下来。后来第二个警察来了,敲了敲公寓的大门,在没听到任何回复后也直接离开了,根本没有对公寓内部安全做任何确认。


于是卡罗琳和琼从屋顶爬回自己的房间里,她们再次听到道格拉斯持续的不断尖叫声。于是她们再次打了911,并告诉值班警官她们认为入侵者已进入了公寓,并要求立即提供援助。再一次,一名警察向他们保证援助已经在路上。


这个电话在6点42分进行了记录,但处理结果竟然是“随便查查”。这次没有任何的警员为此出警。


由于相信了警员的话,卡罗琳和琼试图下楼协助警方调查,结果被两名犯罪分子发现了。


两名犯罪分子持刀劫持了所有三名女性到了他们所居住的公寓,然后在14小时内对其肆意取乐。三名女性中的两名被迫对彼此实施性行为的同时,另外一名女性被两名犯罪分子轮奸。


一系列机缘巧合下,三位女性侥幸得以逃命。之后,三位女性向哥伦比亚警方提起诉讼,


内容包括: 1. 6点23分报案的处理不当;2. 巡警未能遵循标准调查程序;3. 6点42分报警的彻底无视。


但是联邦下级法庭宣布此案流案,不予受理,他们的解释是: 警方对于大众的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警方对某一公民的特殊关系,在这一层面中,警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


说白了,这段解释的意思就是:警察虽然有保护大众的义务,但警察保护大众的方式是靠其他途径来实现的,警察没有义务制止正在进行中的犯罪!


三名女性不服,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在经过上诉法庭7名法官讨论后,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1981年以4:3的票数的肯定了下级法庭的判决。同年,最高法院对本案上诉不予受理(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态度)。


由于哥伦比亚上诉法庭是联邦高级法庭,其案例宣判覆盖全美国,本案震动全美。尽管法院判决的效力不可动摇,但民众的怒火以及对自身安全的忧虑,却不是一纸判决所能消除的。


自此以后,支持民众持枪的声音日益庞大,全美各州立法机构开始全面下放公民自卫权。截止2000年,情况变成了这样:

在2000年,禁枪和控枪州是19个,开放个人公开/隐蔽持枪州 31个,完全无限制州仍然只有1个。


2005年——来自最高法院的致命一击

致命一击:

对于控枪派而言,情况虽然糟糕,但并非没有转机。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对于1981年的判例只是以不予受理的方式表达了支持,一旦最高法院在未来能够以判例的形式确认警察具有保护具体个人的义务,控枪派就能扭转舆论上的不利地位。


然而他们的梦想很快就在2005年被联邦最高法院亲手粉碎。


科罗拉多州石城镇居民杰西卡和她的丈夫西蒙在1999年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她丈夫一直在非法跟踪和试图控制她。


为了保护自身安 全,杰西卡于1999年6月4日向法庭申请了禁止令。 法庭禁止令中明确表示,他在合法探视时间外必须远离杰西卡和她四个孩子100码以外(大概91米)。


1999年6月22下午5点15分,西蒙突然闯入杰西卡的家中并劫持了三个女儿。杰西卡在当日晚7点30分、8点30分、10点10分和23日凌晨0点15分屡次电话报警,后来又在23日凌晨0点40分亲自前往警察局报警。


但是,由于她以前曾经允许西蒙在法定探视时间以外与孩子接触,警察对此无动于衷。


凌晨3点20分,西蒙出现在石城镇警局门口,并且携带了枪支来追杀杰西卡,还主动向警察开火。在交火中他被警察乱枪打死,之后在他的车里发现了三名女孩的尸体。

根据法医检查,他恰恰是在进入警局之前杀死的她们。


悲痛欲绝的杰西卡将石城镇警方与和她交谈过的三名警官告上法庭,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与反诉,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持枪派与控枪派都在关注着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结果。


200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8比1的悬殊比分判决,依据1981年判例对杰西卡的起诉不予受理。


以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为首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科罗拉多州法律来看,禁止令执行是没有警方强制性的,即使有一个受保护的个人权利禁止令正在执行过程中收到了侵害,从法理来看这种侵害也是对法律本身而不是个人的价值,因而也不能算作生命财产保护的正当程序条款。


这些话听上去有些复杂,简而言之就是:警察的任务是惩罚破坏法律的人,而不是保护某个具体的个人,警方没有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只有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把违法者绳之以法的义务。


由于杰西卡和警方在发现女孩的尸体前都不能确定,所以警察没有任何责任去管可能产生的伤害。而当事者西蒙既然已死,追责无须继续。至于西蒙所造成的生命财产伤害,对不起,你自认倒霉吧。


通过这一案例,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这一原则。


确立这一原则的后果就是:


一方面,警察拥有极大的执法权,在执行任务时,警察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生命的权力;

但另一方面,警察并没有保护人民免受具体侵害的义务。


就算民众在警察眼前被打死,警察也无须负责,因为这仅仅是执法活动中的附属伤害。


05年最高法院判例一出,控枪派的声音彻底被持枪派压倒,随着2013年最后一个完全禁止公民持枪州—伊利诺伊的解禁,美国不再有任何一个州禁止公民持枪自卫。


截止2016年,美国对枪支完全不限制的州(不需任何证件即可公开/隐蔽持枪)有10个,资质合格后可以持枪州有32个,限枪州8个,禁枪州为0。控枪形势相比于80年代之前彻底逆转!


现在,请各位扪心自问,如果你们生活在一个警察无须制止具体侵害、保卫民众安全的社会中,当你受到违法者的侵害时,你是愿意像等待戈多一样等待警察的到来,还是愿意拿起手边的枪保护自己?


造成美国“禁枪难”的,不是美国人对公权力扩张的警惕,而是美国人对公权力缺失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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