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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发指!宜宾一拓展培训学校老师竟在教室内猥亵女学生……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篇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刑终174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职高文化,原系宜宾市天顺拓展训练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婧,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健,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8)川1502刑初7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上诉人宋俊良,听取辩护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系宜宾市天顺拓展训练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31日10时35分左右,宋某某在宜宾临港某学校初中部教室内发放学生军训衣物时,见初三学生被害人罗某1(女,2004年1月18日出生)独自一人前来领取军训服装,遂将教室门关上,并谎称自己是老师,让罗某1在教室里试军训服装大小。宋某某在罗某1更换衣、裤过程中,用手摸其腹部、腿部、臀部、阴部、胸部等部位,对罗某1实施猥亵。罗某1领取军训服装后遂向其老师告知其被猥亵事宜,而后案发。2018年8月31日下午,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 

 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罗某1在其父母及老师陪同下于2018年8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日立案侦查。2018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被害人罗某1(2004年1月18日出生)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她是该学校的学生。2018年8月31日10点过,她去学校一教学楼一楼军训服装申领处领军训服装。一个二十来岁、身高一米七五左右、身材比较壮实、穿白色短袖的男子问她是不是领衣服,之后宋某某带她进了一间教室,宋某某给她拿了一条裤子,喊她就在那里试,并关门。她以为宋某某会自己出去,但是宋某某把门关了以后就朝她走过来。宋某某趁她换衣、裤之机抚摸其腹部、腿部、臀部、阴部、胸部等部位。期间,男子以老师的身份采用语言的方式控制着她。她离开后就向老师讲了被猥亵一事并和老师、家长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罗某1辨认出在领军训服教室内猥亵自己的男子是宋某某。


3、证人证言

(1)肖某某(罗某1的母亲)的证言,证实罗某1在该学校读书。2018年8月31日11点过,她接到女儿罗某1的电话,罗某1一边哭一边给她说上午去学校领军训服装的时候被一个男老师摸了身体,侮辱了她。她就到女儿学校了解情况,随后和老师一起带着女儿去公安局报了警。


(2)刘某(罗某1的班主任)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31日10点左右,她接到罗某1的电话,说在学校教室领军训服的时候被一个男的摸了身体。她立即找到罗某1了解事情的经过。当时罗某1神色紧张地说了过程,她听后便立即找那个男的。


她让罗某1辨认了那个男子,并立即向校长汇报。还证实,罗某1在该事情发生以后,在课堂上注意力不集中了,随时表现出很焦虑和担心,很排斥与班上的男生接触。她找罗某1谈过话,罗某1主动反映自己脑海里面会出现那天的画面,非常恐慌,也害怕其他人知道之后在背后说自己,所以把自己封闭起来不愿意去接触身边的人或事,特别是在陌生、空旷和封闭的环境下自己会感到无助。


(3)
罗某2的证言,证实他系宜宾天顺拓展训练有限公司培训总监。2018年8月31日,天立学校发展中心的彭主任说公司发服装的员工动手摸了他们的女同学,他就马上去找宋某某到彭主任办公室。


到了以后彭主任向宋某某询问事情的经过,宋某某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就简单的说了句在换裤子衣服的过程中去帮助女同学,不小心碰到了女同学。彭主任看问不出来什么,就递了纸笔给宋某某喊其自己写,宋某某就写了一个情况说明和一个道歉信。


他向公司的老总吴某汇报了这个事情,他们对宋某某做了行政处罚。后来,曹校长带着学生家长来了,彭主任就喊宋某某先离开避免发生冲突。宋某某走后,女学生家属来了和校方商量,对方情绪一直很差、很愤怒并决定报警


(4)吴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系其宜宾天顺拓展训练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31日,他接到公司同事罗某2的电话称该学校反馈公司员工宋某某在学校给女学生发放训练服装时对一个女生做出了非礼的行为,要求公司必须换一男一女进行服装的发放和调换。后来又联系了宋某某的家人告知此事,宋某某到了沙坪派出所。学校和家长要求对宋某某作出处理决定。


(5)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系宜宾天顺拓展训练有限公司拓展培训师。军训期间他们在该学校给初一学生发放军训服装。培训总监罗某2说有女学生到校长办公室反映培训教练调戏的事情,他和宋某某都说没有这种情况。后来一个姓李的主任,说已经看过监控了,就问宋某某有没有摸女学生的敏感部位。宋某某说当时的细节记不清楚了,但没有摸女学生的屁股和胸部等。李某辨认出在学校发放军训服装的是宋某某。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是宜宾市天顺拓展训练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31日,他在该学校的一间存放军训服装的仓库,负责发放初中部学生军训所需的物品。


11时左右,一名初三女学生(经辨认系罗某1)拿着卡片来领服装。经核对后,他就先把腰带和鞋子、裤子找给罗某1。罗某1就问他裤子要试一下不,他就随便用手在教室里指了一下说“你就在这里试”


罗某1就去教室的后面换衣服去了,他将教室门关上但没有出去。然后他到罗某1换衣服旁边的凳子上坐下,等罗某1换好后,他就去给罗某1提裤子并碰到了罗某1的屁股。他见罗某1穿的裤子有点大,就去给罗某1找了一条小号的裤子,罗某1将大的裤子脱下来。


在罗某1脱下来后他就趁机摸了罗某1的屁股和小腿,罗某1穿好这条小号的裤子后,他又将罗某1裤子脱到了膝盖处,隔着内裤摸了屁股和小腿,摸的时候他的捏了罗某1的屁股。他还摸到了罗某1的小腹,有无摸罗某1的私处记不清了。罗某1换上衣的时候,他摸了一下罗某1的肚子。换好衣服后,罗某1离开。他要求女生当着自己的面换衣服裤子的目的是想通过让女生换衣服时看一下女生的身体,同时以帮忙的名义摸一下女生的身体,满足一下自己的性欲望


5、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6日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广路的住宅进行搜查。


6、医疗证明,证实被害人罗某1经诊断系外阴充血,处女膜完整。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提取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该学校教学楼一楼过道和军训服装申领处教室内的监控视频资料。监控视频记载了被告人宋某某作案经过


8、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作案时系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罗某1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图据网络


原判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其未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深,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为满足私欲,抚摸被害人臀部、阴部、胸部等私密部位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关于上诉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宋某某虽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行为,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还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宋某某利用其工作之便在校园内对未成年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虽未采用暴力手段,但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一审法院根据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了罚当其罪的判决,本院不再考虑。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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