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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7-11-05 中国人大网 竞争法微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31日下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1月2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擅自使用他人译名,也应作为混淆行为予以禁止;有的提出,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混淆行为,建议增加兜底条款,以防止挂一漏万。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第二项所列举的标识中增加“译名”,同时增加一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作为第四项。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作了列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列举的手段中,增加“欺诈”。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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