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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建立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2018-04-16 新华社北京 竞争法微网

北京市通州区近日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及相关组织在指定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根据通州区出台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4大类。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还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其中,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明确提出,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中,提出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等。


今后,通州区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此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通州区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行政策措施。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将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记者关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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