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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金融機構技術性規避監督 不恰當

2018-03-20 經濟日報社論 U台说

台灣金融業的體質不錯,近來常有投資人投入大筆資金,想參與經營,但是以現行法規,金融業碰到外部投資人持有較高股權,而想要爭取董事席位時,公司派與大股東常常會以縮減董事會席次的方式,藉以避免外人進入董事會;然而此行為衍生出一項值得擔心的議題:金融機構傾向避免監督!

 

金融業是高度管制行業,不僅設立要主管機關核准,業務、財務受主管機關監督,持有金融業一定股權比率也須主管機關核准。在金控、銀行與保險三法,皆有相同規範。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持有同一金融機構超過5%股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進一步持有超過10%、25%、50%股權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因此當外部投資人取得股權比率接近10%,若想取得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席位,則該機構公司派與大股東可將董事席位降至七席,讓外部投資人很難如願。而公司派與大股東可能持股比率僅比這些外部投資人高一些,但他們可透過收股東會委託書,掌控所有董事席位。

 

外部投資人難道不能如公司派收股東會委託書?答案是比較困難。實務運作上,公司派因為掌握股東名冊與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比較容易收到委託書;同時,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繼續一年以上持有金控、銀行、保險公司股權12%以上者,當股東會有選董事議案,其可以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沒有限制地收委託書,藉以當選更多的董事席位;未符合上述條件者,委託書徵求人最多只能代理3%股權。

 

這些規定有利於公司派與大股東,因其持股期間遠超過一年,而且可聯合其他友好股東使他們持股超過12%,很容易當選所有董事席次。

 

而外部投資人可能持股期間未滿一年,而且持股要超過12%須事先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因此在收委託書方面,遠遠不如公司派與大股東便利;再加上董事會席次大幅縮減,持有9%多的外部投資人,可能連一席董事都當選不了。

 

有人會問外部投資人可以事先申請主管機關同意,讓其增加持股;然而這類案件的審查繁複,而且從過去經驗,主管機關通常不喜歡未合意的收購股權行為,等同又綁住外部投資人取得董事的可運用空間。

 

公司派常以外部投資人進入董事會可能機密外洩而有圖利私人情事,因而給予降低董事會席次的理由。其實,金融機構相關法規對金融機構與關係人交易,以及內部人股權交易,有很多規範,同時,也有著很重的刑事、民事責任。

 

再者,外部投資人是否用一些帳戶,擔任一家金融機構以上之董事席位?此在金融法規已有相當的規範。在金融機構,任何人(包含自然人或法人)擔任一家金融機構之董事,就不能再擔任另一家金融機構的董事。不僅擔任某金控或銀行的董事,就不能擔任其他金控或銀行董事;而且擔任某非金控或銀行董事(例如證券公司),亦不能擔任任何一家金控或銀行之董事。簡單地說,任何人只能擔任所有金融機構中一家公司的董事,而且,金管會今年提出「金金分離」執行方向,包括企業集團如果想取得金融機構董事,擬限制以一家為原則。其次是政府為大股東,法人雖代表政府利益,但相關代表人的選任,仍宜由外部人兼任被投資金融機構的董事。

 

綜合而言,金融機構公司派藉由縮減董事會席次,排除外部投資人,實有避免監督之虞。如果公司派想增加董事席次,請努力增加持股,不然就應接受外部投資人進入董事會;臨時以縮減董事會席次,避免外部投資人監督是公司治理不佳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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