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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財團法人法》暗藏巧取豪奪機關

2018-04-01 聯合報社論 U台说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法」草案,卻爆出內政部與行政院立場不一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爭議不斷的《財團法人法》立法,終於在立法院司法暨法制委員會進入初審;但實質討論尚未開始,執政的民進黨卻爆發內訌。行政院通過的版本理論上應該已是各部會的共識,內政部卻突然要求「宗教團體不應適用財團法人法」,主導草案的法務部則認為宗教團體也應適用《財團法人法》;民進黨籍召委段宜康更怒嗆內政部長葉俊榮,要他下台。一場鬧劇,令人嘆為觀止。

 

內政部之所以主張宗教團體應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並非基於公平正義的法理,而是認為一旦納入各色宮廟及宗教團體,將株連太廣,政府恐得罪不起。依原先規劃,除了法務部草擬《財團法人法》草案,內政部也應提出對應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內政部的草案提出後,引起宗教團體嚴重不滿,行政院決定撤案;《宗教團體法》草案被擱置,遂有了宗教團體一體適用《財團法人法》的爭議。

 

行政院之所以撤回《宗教團體法》草案,主要當然是基於選票考量。宗教團體一旦由《財團法人法》納管,全台大大小小一萬五千多家宮廟都必須攤開財務報表,這對於許多家族化或個人化經營的宮廟而言,當然立刻就會陷入「違法」的困境。九合一選舉在即,民進黨中央執政成績單欠佳,自然不願意得罪為數龐大的各宗教宮廟信徒。也因此,面對內政部、法務部和黨籍立委的齟齬,行政院也只能顧左右而言他,說「尊重立法院審議結果」。

 

《財團法人法》立法之爭,並非只是民進黨的茶壺風暴,而涉及法律雙重標準及為特定政治目的立法的問題。蔡政府表面上宣聲,該法將「對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管理,對民間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管理」;實際上,草案中埋伏了一個「霸王條款」,規定民間財團法人之財產只要曾接受政府或公營事業捐贈達二成以上,政府即可加強監管,讓「民間財團法人」就地變成「政府財團法人」。這是赤裸裸的掠奪民間資產了。

 

這項條款的設計,原本主要聚焦在奪取蔣經國基金會、中技社等特定機構。但從稍早的教育部與國語日報之爭看,政府只不過在七十年前有過一筆小捐款,教育部即企圖將國語日報「收歸國有」。一旦新法「霸王條款」通過,以民進黨的行事作風,未來受害團體將不知凡幾。

 

《財團法人法》是一部以「管理」為名、行「掠奪」之實的法案,充滿民進黨的政治與選舉算計,這和蔡政府利用年金改革進行社會分化如出一轍。民進黨最初倡言年金改革,公務員、軍人、教師和勞工年金保險都要一併檢討;但去年三月軍公教和勞保的年改同時提出,卻是危機較不急迫的公教率先被砍。最近,軍人年改已以優於公教的待遇進入立法程序,但影響人數最多的勞保年金改革仍毫無動靜,彷彿就要不了了之。

 

行政院政務委員、年改會副召集人林萬億去年曾說,勞保改革「非得面對不可」,政府不會因為二○一八要選舉就刻意迴避。話說得義正詞嚴,但如今看來,蔡政府只挑最容易的下手,實在諷刺。民進黨推動年金改革的正當性,是聲稱四大基金財務有問題;但是,蔡政府明知年金改革的迫切性依序是軍、勞、公教,何以推動起來卻是順序相反,更嚴重的卻沒改?

 

其原因,和民進黨推動《財團法人法》一樣,都是為了政治盤算。表面上,利用改革擴大自己的光環;實際上,則對非屬綠營基本盤的群眾則掠奪其既有利益,對可能衝擊自己選票的族群則略過不提。民進黨改革的真相正是:分而治之。

 

執政者為爭取選票,往往透過各種政策手段爭取;但將打擊手法以立法手段為之,則是等而下之。民進黨為爭取勝選不僅犧牲法治,更強取豪奪,分化社會,這已是民主惡霸行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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