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觀察│簡化稅制 廢止營所稅起徵額

2018-04-20 經濟日報社論 U台说


報系資料照

 

申報繳納所得稅季節將屆,今年有不少調整,包括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金額調整、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調整、租賃收入新增公益出租人,以及基本生活費扣除等等。今年初的所得稅法大幅修正,也廢除了兩稅合一制度,取消複雜的設算扣抵制,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有明顯進步;可惜美中不足的是,營所稅複雜的起徵額和全額累進制並沒有一併調整,亟待簡化。

 

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為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似乎從減少小規模營利事業的稅負思考,但其實沒有很大意義,因為所得稅只有在「個人」階段才須特別考量公平,在營利事業階段則屬多餘。更何況,12萬元金額微小,就算對企業有利也不是明顯的實惠,反而衍生為複雜的稅制,讓徵納雙方付出更高的成本。

 

因為稅法又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的稅率」。顯然這是一種「全額累進」的概念,也就是一超過起徵點,則全部所得都要跳升到急遽增加的20%稅率,造成所得只高過門檻1元,例如所得額為12萬1元所得者,即須繳納2.4萬元的所得稅,所得為12萬元者則稅額為0,所得額只差1元,稅負竟然暴增2.4萬元。這麼一來,馬上暴露出全額累進的缺點,當初提出此種複雜概念者料想也說不出採用此一嚴苛標準的依據何在。

 

而為了減少此種稅負暴增的不合理現象,於是稅法又增加但書「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於是把稅制弄得很複雜,也把納稅人搞得霧煞煞。財政部只好在申報書補充說明,以106年度為例,所得額在181,818元以下者,直接以所得額乘上二分之一求得應納稅額;若所得額超過該額度,則以所得額乘上稅率17%計算。今年營所稅稅率調高為20%,於是財政部又需要幫納稅人重新計算分界的門檻為20萬元。全年課稅所得額為20萬元者,其應納稅額為4萬元,若課稅所得額為20萬5元者,其應納稅額則為4萬1元,需要搞得那麼複雜嗎?

 

尤其這次所得稅法修正,為了減少對中小企業的衝擊,又特別針對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為19%,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財政部勢必又要針對這些中小企業計算出課稅的分界額度,這樣只有讓中小企業更感困惑。

 

事實上,這些起徵額結合全額累進的複雜設計,也沒有幫業者省掉多少稅負。例如假若沒有該起徵額12萬元,以20%的稅率計算,最多也只省下2.4萬元的營所稅而已。從成本效益來看,搞出這麼複雜的制度,其行政和遵循成本說不定還超過2.4萬元,實在是多此一舉,毫無必要。

 

更何況,就算設計起徵額是為了小規模營利事業,但實際上目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個人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小規模營利事業則更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兩者都不能受惠於起徵額的設計。

 

因此,營所稅制顯然有更簡化而降低交易成本的空間。或許有人會建議,以「超額累進」取代「全額累進」,會比現制簡單一些,但仍須解釋其公平意義何在,以及為何門檻為12萬元等等質疑,甚至將來可能還會有提高門檻的風險。更具體有效的作法,就是取消沒有很大意義的「起徵額」,簡單又乾脆,計算稅額很清楚,業界和政府從成本效益角度思考,應該給予支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