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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辱母者,警方过错应当成为量刑关键

2017-03-25 江玉楼 有狐



杀死辱母者,警方过错应当成为量刑关键

文/江玉楼

对照判决书内容,在仔细还原于欢杀人前后各方的行为动作,这个判决不能服众,也在情理法当中。实际上,警方过错是理解整个杀人案的枢纽,不只要批评,还应该追问刑责。

  《南方周末》3月23日报道了山东聊城一起催逼高利债导致的杀人事件。暴力催债团伙三伤一死,杀人者于欢是被一起羞辱的欠债人苏银霞儿子。一审判决于欢犯下故意伤害罪,考虑受害人过错,判处其无期徒刑。社会舆论不接受这个判决,认为它显失公正。

  一审在量刑的时候,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同时认定于欢配合拘捕,坦白交代,所以做出如上判决。辩护律师的意见,则集中在于欢是防卫过当,因为新闻报道对此部分法理较少涉及,有语焉不详之感。实际上,此案重点更应该是警方过错,这才是量刑关键。

  我们看到,这个报道之所以引起巨大反响,一是它揭示了暴力催逼高利债的种种恶性,除了常规恐吓之外,包含逼停正常生产,利滚利无休止的贪婪,以及令人发指的羞辱恶行。本案中,催债人当着儿子的面,拿出生殖器磨蹭苏的脸,于欢杀人被认为缘于可理解的激愤。

  本案揭露的第二个重点,是警方在介入此类明显是黑恶性质的催债时,不能有力阻止,实际言行或有偏袒放纵。民警在接到报警,进入催债团伙羁押苏银霞工厂的接待室时,轻描淡写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走人。这对于事态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警在出警之后,面对一个显然是暴力催债的恶劣现场,本应该带离施暴者离开调查,但却轻飘飘说出那种话,尤其在危险没有消除的情况下离开。警察来了又走,正是这个草率至极的处置举动,令施暴者肆无忌惮,原来叫警察也奈何不了他们,于欢随即陷入绝望。

  对苏银霞与于欢的非法羁押、围困羞辱从白天持续到深夜,由于报警,于欢更害怕被报复,警察的离开,加重了他的恐惧。而我们知道,于欢杀人的时机,恰恰是在经受了母亲的奇耻大辱、警察不负责任的离开之后几分钟时间内。警察过错是杀人导火线之一。

  从新闻报道看,对于警察到来又走,警方的解释是“进一步了解情况”。考虑到当时的情况,这个解释相当牵强。既没有带走暴力催债人调查,又没有将双方隔离,出警的缺陷及其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之间构成因果联系,法庭忽视这一量刑因素是让人费解的。

  本案中被刺伤的另外三人已经对于欢提出民事赔偿。他们当然有这个权利,但作恶者的纠缠追击,与法庭无视警方过错、回避高利贷的暴力定性,也大有关系。换句话说,法庭对这起涉及高利贷暴力催债团伙、警方过错、被逼杀人缺乏一揽子全面论断,一审判决值得推敲。

  比如,“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所以犯下故意伤害罪;“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于是否认防卫过当。对照判决书内容,在仔细还原于欢杀人前后各方的行为动作,这个判决不能服众,也在情理法当中。实际上,警方过错是理解整个杀人案的枢纽,不只要批评,还应该追问刑责。

  总之,引爆舆论的是暴力追债人逼迫儿子观看母亲遭污辱。再纵观案子的辩护与审判,防卫过当也许是辩护策略,但警方过错理应被纳入量刑范围,与被害人过错并置,并且承担绝对关键的考量比重。这也是司法面对民间高利贷暴力滋长应该有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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