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争议:为何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辱母案”争议:为何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文/萧锐公众的情绪中,“辱母至此,谁都忍不了”是可以理解的朴素判断,而在司法层面则是,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足够的证据表明辱母行为与刺伤举动的连贯性。
一篇个案报道引来数百万跟帖,很久没有看到这般热络。日前,媒体报道一起因高利贷暴力催债引发的血案,被催债者于欢刺死、刺伤多名讨债者。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催债者于欢无期徒刑,“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争议焦点延展到了法庭之外。
案件尚处于上诉阶段,对于案情的判断依然有赖司法的审慎裁量。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公众层面引发的汹汹怒火,事实上已经超过个案细节,主要是针对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被认定的现状。既然刑法保障公民的正当防卫,怎样的防卫才是正当的?实践中大部分正当防卫被以过当为由裁决,这是辱母案勾起公众焦虑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本案发生过程中,警方行为的作为与否也事关案情进展和司法认定。面对高利贷催讨者的羞辱行为,特别是警方出警不足以解民于困境时,公民何为?司法要有能力详尽说理、以扎实的证据和事实给公众以专业判断。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露下体……多名高利贷催讨者的违法行为与本案被“辱母”者于欢的刀刺多人之间,不仅需要明确时间逻辑,还需要基于事实和证据的专业司法裁量。公众的情绪中,“辱母至此,谁都忍不了”是可以理解的朴素判断,而在司法层面则是,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足够的证据表明辱母行为与刺伤举动的连贯性,刺伤发生在辱母进行时,还是行为中止之后,这是正当防卫争论的核心关键。
当然,引发争议的更多是一审判决书对未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以“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来作为“不存在防卫紧迫性”的说理,起码说理不够充分。防卫的紧迫性,简单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么于欢的刀刺行为所进行的“防卫”,究竟是彼时已经结束的侮辱,还是在警方出警后依然未被制止、仍在继续的非法拘禁?一审判决书显示,于欢本人证言也认可辱母行为曾遇到其他讨债人的阻止,那么依据现行刑法需要明确,于欢所事实上针对的彼时依然正在进行的非法拘禁(尤其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其他类型犯罪发生的紧迫性),是否属于再怎么防卫都不会被法律认为过当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此外,警方出警对高利贷催讨过程中侮辱、暴力侵害等诸多违法行为制止不充分与于欢反抗之间的关系,同样有待司法查证,或者证据证明。
辱母案量刑的争议要比定罪更大,在辩方以及公众看来,包括非法拘禁、侮辱以及警方不作为等考量因素并未被充分体察。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警方出警后曾表示“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这里说的“要帐”事实上是明显超出法律对民间借贷的限额,而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且以讨债为名进行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出警有责任予以制止和遏制,听之任之的放任在本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司法同样无法回避。本案新进展显示,于欢案律师已经提起上诉,“于欢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有涉嫌不作为的成分”,对于警方涉嫌不作为的情况,于欢一方将提起行政诉讼。
正当防卫难,准确地说让司法认定正当防卫难,这一公共印象和公众焦虑是“辱母案”引发巨大社会争议的核心。司法裁量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需要有足够的说服力。司法文书的加强说理也是本轮司法改革在力推的目标,包括推动司法文书上网等。公众讨论数以百万计,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需要更全面、客观的呈现,这不仅是继续进行的本案接下来的司法程序抱持审慎态度的基础,也有助于案件讨论尽可能信息齐备、公允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