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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猥亵9岁女童判5年,舆论仍有“严打”期待



舆论一直希望能有一次毫不妥协、真正意义上的严刑伺候,达到震慑而不是轻拿轻放纵容此类犯罪——尽管按照一般猥亵罪五年徒刑已是“顶格”,但舆论还是表现出失望。


丨杜虎

据媒体报道,原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6月16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6月17日完成了余下的法庭程序并当庭判决。王振华和周燕芬以猥亵儿童罪各判处五年、四年有期徒刑。

此前的报道证实,有地产大亨之名的王振华聘请了阵容豪华的律师团队,为其做无罪辩护,称他“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碰幼女”。尽管一审判决完全排除了无罪辩护,但在以猥亵罪量刑时,法庭未采纳该罪涉及幼女的从重条款。

王振华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所谓无罪辩护的律师意见公开后,被公众认为与此前披露的事实相左,一度引发不满。但辩护律师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既是根据控辩形势选择的辩护策略,也是王振华的一种法律权利,按理说不该做过多的道德评判。如今一审判决结果已出,为整个司法流程奠定了基调,从侧面证实舆论萦绕此案的担忧。

2019年7月1日,王振华因猥亵幼女在上海一五星酒店被捕,其犯罪行为发生在6月29日。当天,为王振华物色幼女的徐州人周燕芬带着两名9岁和12岁的女童入住该酒店,她对女童的父母声称带孩子去上海迪士尼玩。王振华当天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付给周燕芬1万元。

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哭诉,母亲即来沪报案,王振华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医验伤结果显示,被侵害的9岁女童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去年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振华、周燕芬批准逮捕。

司法机关如何惩罚王振华的罪行,始终牵动人心。尽管此案一度悄寂无声,但每逢发生性侵案件,或出现涉及未成年女性的性犯罪事件,王振华案都会被重新提及,显示出在严惩王振华上舆论有强烈且不变的期待。一审开庭,传出“逆行”舆论的辩护意见后,这种期待愈发强烈,人们担忧王振华凭借巨富逃脱应有的惩罚。

王振华被送入一审的时候,公诉的罪名不是强奸罪,仍是猥亵儿(女)童罪。按照《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较于强奸罪,尤其是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罪起诉王振华,即使考虑到从重因素,在量刑上与强奸幼女的强奸罪也不可同日而语。

公诉机关指王振华两次转账给(牵线人)周慧某、周燕芬共计十万元,推定其有犯罪事实并试图掩盖。辩护律师团的一名成员驳称:王振华虽有嫖娼行为,但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知道国家法律底线,坚决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牵线人)主动邀请对成年女性进行嫖宿的行为,可以受到治安处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拿钱办事、替人消灾,这是辩护律师的职业准则,并不值得过度谴责,但可以想象,这样的辩护词被公布之后,挑拨及刺激舆论愤慨当在意料之中。秉持对司法审判的尊重,任何人不好在判决之前揣度太多。而面对一审回避从重量刑条款的做法看,司法有没有守住“奸淫幼女必受严惩”这条底线,想必民众可以得出自己的答案。

在王振华猥亵女童之前,另有许多有恋童癖的罪犯利用特权或财富的影响力,编织奸淫幼女的犯罪网络,驱使同谋四处寻找可下手的女童和未成年少女,供其发泄变态的淫欲。舆论一直希望能有一次毫不妥协、真正意义上的严刑伺候,达到震慑而不是轻拿轻放纵容此类犯罪——尽管按照一般猥亵罪五年徒刑已是“顶格”,但舆论还是表现出失望。

总之,从王振华在上海某五星酒店撕裂女童隐私部位、另外一名12岁幼女侥幸逃脱魔爪开始,舆论就“盯”上了道貌岸然的他,聚焦于王振华将被以什么罪名判多少年。一审结果与舆论期待有落差,已成事实。二审能不能有所改变,至少采纳“猥亵儿童”这一从重依据,成为本案的新的悬念。无论如何,“严惩王振华,打击侵害幼女性犯罪”的公众期待没有随一审判决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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