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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或将入刑,解决“老大难”问题要下猛药

度一叨 狐度工作室 2020-11-24


假如入刑可以成真,确实可以从根本上消除高空抛物的法律症结。高空抛物的社会意识、责任划分和执法环境都能够为之一振,无论是公民还是司法单位,都可以用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来看待及处理高空抛物问题。


文 令狐卿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从六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草案有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就立法方向来看,这一刑法修正案内容,是用刑事方法强化此前刚通过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高空抛物的罪与罚,法律界存在着长期争论,单独入罪化的呼声很高,这一立法举动有望为这一法律争辩画上句号。高空抛物向来也是焦点话题,舆论对于最新的立法指向反应正面,积极支持。

成都某小区为防止高空抛物安装的摄像头。近年来,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高空抛物作为“城市病”之一,一直游走在法律与道德交叉的含糊地带。对它执法长期引用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就是高空抛物的所谓“连坐条款”,它将无法自证清白的无辜人牵连进来,从而让真正的责任人或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许多高空抛物的民事诉讼都根据这一条款加以裁决,尽管能让受害人得到一定赔偿,但不符合公平要求,很难服众。还有一个后果是,不利于敦促物业管理或派出所主动作为,执行难。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且对多次实施的,或者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这一司法解释落实后,一定程度上矫正了“连坐条款”的弊端。

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催生了不少高空抛物的司法判例,大多引用刑法第114条、参照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但高空抛物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危害公共安全”,一些法律学者有不同看法。代表性观点是,通常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具有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立足法律界现有的争论,再来看对高空抛物的单独入刑修改建议,就能明白立法机构的立场:不只是想结束这场高空抛物的专业争辩,更希望从法律上明确“终结”这个问题,一揽子解决《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不断出新规但实质上高空抛物这一社会问题却被不断拖延的局面。

对于最新的入刑化内容,有论者认为会拉低对高空抛物的量刑上限,过去是比照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但现在可能只是罚款。现实看,入罪化并没有从轻惩处高空抛物恶劣类型的意思,更为关键的是,它涵盖了轻、中、重各种损害程度的高空抛物,十分有利于普遍性地解决这个社会问题。

图片源于网络

在2019年那个司法解释下,实际损害情节严重的,才够得上刑事处理,可对损害不严重的只能追究民事责任。而谁都知道,如果对高空抛物没有一刀切的刑事责任,缺乏直接的刑法参照,很难震慑那些人,因为高空抛物的违法成本太低,低到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入罪化有利于断绝高空抛物的“前景”。

高空抛物入刑,还可以严肃地激活规定含糊、或有规定但执行力差的现有规定,真正激发业主(租户)、物管、派出所等各方的责任意识。有太多的高空抛物只因为没造成人命损害,就被轻轻放过。物业和执法机构,过去对于损害不那么严重的高空抛物者的轻纵态度,如今因为可以入刑定罪的后果,都要改变一下了。

总之,立法机关计划将高空抛物单独入刑,是破解这一社会“老大难”问题的积极举动。假如它可以成真,确实可以从根本上消除高空抛物的法律症结;高空抛物的社会意识、责任划分和执法环境都能够为之一振,无论是公民还是司法单位,都可以用一种全新的法律思维来看待及处理高空抛物问题,这体现了立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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