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学生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作弊被开除的怎么想
浙大因为“保护”一名犯强奸罪的学生卷入舆论漩涡,积极地看,是重估学生违纪规定的机会。先是从轻发落,然后到期撤销,让校规的必要性和严肃性荡然无存,也令它没有丝毫约束力。
文 | 令狐卿
7月21日,浙江大学回应媒体称,学校20日召开了紧急会议,研究处理浙大一名学生努某某被判强奸罪后留校察看一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此前,该名学生强奸罪成,被法院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半的消息传出时,舆论哗然,浙大受到很多批评。浙大能否用开除代替之前的决定,尚需观察。
根据媒体报道,努某某的强奸罪判决发生在今年4月17日,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浙大根据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7月14日决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的处分,限期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换言之,这次强奸罪行对该生的毕业、求职毫无影响。
这件事被公开曝光后,舆论的矛头直指浙江大学。人们认为浙大留校察看的处分是轻拿轻放,甚至是纵容包庇罪行恶劣的犯罪分子。细看舆论反对的理由,并非情绪发泄,而是有凭有据。其中,浙大给予宽容该生的理由——诸如是民族生,家庭贫困等——很难站得住脚,这让浙大留校察看的处分缺乏基础。
现在出现了一种看法,认为浙大对强奸犯宽容处理,是符合校规的,之所以引起批评,是无意中披露了此事。还有一种为学生开脱的理由是,他的缓刑判决符合司法规定,浙大没有处理好舆情,导致陷入被动局面。学生有罪无过,浙大有小错不损大节的这两种典型的看法,经不起推敲。
首先,该生的判决书没有在网上公布,为他开脱辩护的人,引用的所谓“强奸中止”“自首”等理由无法得到确认。退一步说,即使法庭判决的缓刑依据成立,该生的强奸罪是无论如何逃不掉的。而且,稍有眼力的人都能理解,该生以强奸罪被判缓刑,到底是证据使然,还是有别的量刑考虑,尚且两可。
其次,浙大将该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公之于众,这是惯常操作,不该有学生享受特殊的隐匿待遇。按照浙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17条,“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表面看是对该生的处分没超出规定尺度,但对排除“不开除”选项,浙大诉诸该生个人身份,让人难以苟同。
无论是认为法院判决没问题,还是说浙大处分决定没问题,其实都在回避一个更严重的事实。那就是,该生4月份被判处强奸罪,目前尚在刑期内,但其欢快地活跃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上,记录载歌载舞,欢声笑语地记录他与博士女朋友的幸福。他甚至在微信朋友圈宣布:我的快乐回来了。
该生缓刑期内的表现证明,他对自己的强奸罪行毫无反省,对受害者及自己的罪恶缺乏基本的认罪悔罪。该生像一名侥幸逃脱的恶魔,在祝贺闯关的胜利。他在社交媒体上种种不当言行,缺乏悔罪的诚意,不仅是对法庭缓刑判决的反讽,也是对浙大留校察看处分的嘲笑。
在浙大公布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中,还可以找到更多令人不安的信息。有一名2015级武姓学生,因为吸食毒品,2018年12月27日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近期被校方解除处分。一名吕姓学生因为猥亵女生,受到行拘5日处罚,浙大同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样于2018年7月撤销了该处分。
对吸毒、猥亵女生、犯强奸罪的学生宽容处理,到期即撤销处分,也许符合浙大的规定,但它们给外界的感觉是,浙大不仅对犯了行政处罚的学生宽容大度,对犯强奸罪等恶劣罪行的学生同样给予宽恕。如果给犯案分子留校察看处分是合规的,那定期撤销处分又表明,浙大的所谓校规完全是无聊的文字游戏。
在判断浙大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是否合适时,人们看的不只是浙大那些的处分规定,还看到不同大学在处分学生时,尤其对待刑事犯罪的学生,出现了奇怪的落差。实际上,果断开除受刑罚学生的大学很少,复旦大学是不多的例外,“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浙大这次饱受诟病,除了个案处置上千疮百孔的表现,还因为人们会本能地比较各个大学的处分案例。近日,哈工大威海校区开除了两名考试作弊的学生,在受到关注后,校方重申了开除处分的必要。然而,彼大学考试作弊可以开除,此大学犯强奸罪却能留校察看,大学之间到底根据什么来制定处分标准,着实让人疑惑。
现在,浙江大学表示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善意的理解,这次紧急会议理应重新评估对努某某的留校察看处分是否得当,而不是研究如何应付舆情。以开除来代替之前的留校察看,浙大其实是有充分依据的,那就是该生无悔罪表现,继续其罪行的伤害与恶劣影响,这可以作为开除他的新的事实基础。
总之,浙大因为“保护”一名犯强奸罪的学生卷入舆论漩涡,积极地看,是重估学生违纪规定的机会。先是从轻发落,然后到期撤销,让校规的必要性和严肃性荡然无存,也令它没有丝毫约束力。而大学之间在处分标准上的参差不齐,暴露出校规的随意性,以滑稽的方式放弃大学自主权,也让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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