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卖2只人工养殖鹦鹉获刑6年,有必要如此严厉吗
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虽然值得被保护,但一刀切地在刑法上予以同等保护,值得商榷。
文 | 于 平
近日,媒体又披露一起大学生卖鹦鹉被重判的案例,掀起很大争议。
5月13日,云南昆明22岁的大学生韩某龙因非法收购、出售2只鹦鹉(25只未遂),一审被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6年的刑罚,对于一个涉事不深的大学生而言,无疑是不可承受之重。在现实中,许多恶性的犯罪,包括猥亵、强奸、贩卖人口,作恶者所受的惩罚,恐怕都难以达到这样的程度。仅仅是贩卖几只鹦鹉,有必要如此严厉吗?这样的处罚结果,在法律上是否经得起公平的检视?
诚然,从法律上说,韩某龙行为确实属于违法,他收购、出售的鹦鹉,虽为人工养殖,但是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驯养繁殖的物种”同样列入刑法保护范围。而亚历山大鹦鹉、绿颊锥尾鹦鹉,都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此前,类似个案被追究刑责的也有不少。
但即便如此,6年的有期徒刑,对于韩某龙而言,未免有畸重之嫌。韩某龙的身份是大学生,在朋友圈兼职售卖,只为赚取生活费。先是卖松鼠,“因为松鼠不好卖,才想着买卖鹦鹉”。所以,他的行为,和那些专业、有组织非法售卖鹦鹉的行为,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危害也小得多。
而且,按照韩某龙的说法,他并不知道自己收购、出售的是野生动物,并没有违法的主观恶意。韩某龙不仅是初犯,而且系主动投案,并提供重要线索,具有立功和自首情节。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因而,结合其行为的实际危害和主观认知,对于韩某龙尽量从轻给予处罚,完全站得住脚。
从此前的类似案例看,虽然,因为贩售鹦鹉被追刑责的有不少,但其中,许多和韩某龙有类似情节的违法者,都获得了宽大处理。媒体曾报道,辽宁本溪谭某某在出售2只鹦鹉过程中被抓。法院最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在“江西鹦鹉案”中,邱国荣因购买8只鹦鹉、4只鹩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但二审改判缓刑。
其中,有一起案例和韩某龙极为相似。池某与游某饲养、出售鹦鹉,警方查获的已出售鹦鹉2只,及未出售的鹦鹉80只。最终,池某、游某均获缓刑。同样出售两只鹦鹉,同样将未出手的鹦鹉认定为犯罪未遂,结果两份判决可谓一个天一个地。
亚历山大鹦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对于贩售人工养殖鹦鹉入刑,由于相关的司法解释比较粗疏,缺乏细则,给司法机关极大的裁量权。这样的裁量权,要警惕被滥用。贩售人工养殖鹦鹉和贩售野生鹦鹉,显然应当区别对待,毕竟,前者并没有对野生物种造成威胁,加剧鹦鹉的濒危程度,而且,许多这种贩售行为,规模很小,大多是个人零散的行为,危害性有限。
从大众认知看,类似贩售人工养殖鹦鹉入刑,屡屡引起争议,让司法公信力一再受伤。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慎之又慎,多一些人性的温度,避免陷入严刑苛法的思维。
韩某龙已经提起上诉,期待二审法院在量刑上重新斟酌,回应社会的期待。与此同时,这个案件也再次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在法律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驯养繁殖的物种”同样列入刑法保护的条款,从源头破解类似个案的困境。
毫无疑问,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虽然值得被保护,但一刀切地在刑法上予以同等保护,值得商榷。相关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野生动物,而贩卖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并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是否真有必要当作犯罪来打击,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类似售卖人工养殖鹦鹉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很普遍,但鲜有纳入刑事制裁范畴的。所以,在法律上,对贩售人工养殖鹦鹉“降级处理”,甚至考虑将其“除罪化”,应当尽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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